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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28号
发文文号: 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28号
发文部门: 厦门海关
发文时间: 2015-8-11
实施时间: 2015-8-1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180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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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精神,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更好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连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作用,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探索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建立货物实施状态分类监管模式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是指海关根据货物的不同状态,实施相应的监管模式,确保对不同状态货物实施有效监管。根据区域内货物状态的内涵、分类及相应监管模式,设定口岸货物、保税货物、非保税货物三类不同状态货物。
  (一)口岸货物,指通过区域内口岸进出口或国际中转,不在区域内停留或短暂在港区仓库内停留的货物,此类货物按现行规定监管;
  (二)保税货物,指处在未完税之前状态的海关监管货物,主要指区域内保税仓储、保税加工等货物,未离境的入区域退税货物也比照保税货物监管,此类货物按现行规定监管;
  (三)非保税货物,指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域外)非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简称区域内)进行仓储、加工,最终返回境内区域外的货物,包括非保税仓储货物和非保税加工货物。根据订单和物流配送需要,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可以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改变状态,如:保税货物办结报关征税手续后可转为非保税货物,非保税货物办结报关手续后可比照保税货物监管。对此类货物监管按以下规定办理。
  二、非保税仓储货物监管
  (一)非保税仓储货物,是指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非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进行仓储,最终返回境内区域外的货物,包括区域内保税货物办结报关征税手续后转为非保税仓储货物,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出口商品;符合条件区域内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进行申报,不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入区不退税,出区不征税,海关通过辅助系统进行监管。
  (二)经营非保税仓储货物的准入条件
  1.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非保税仓储货物,需经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核同意;
  2.经营非保税仓储货物的企业,应当使用WMS(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对所经营货物实行料号级管理;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辅助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3.设立存放非保税仓储货物专用仓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库位标识及货物标识;与保税货物应实行分库存放,分别管理;如具备条件对所有库位、货物全部实行电子标签(二维码或条型码)管理,允许非保税仓储货物与保税货物在同一仓库分不同库位存放;如暂不具备条件对所有库位、货物全部实行电子标签(二维码或条型码)管理的,存放非保税仓储货物仓库与存放保税货物仓库应完全物理隔离。
  4.经营场所安装符合海关全天候监管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海关视频监控中心联网;
  5.承运非保税仓储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车辆必须是封闭式车辆,且不得与保税货物混装;特殊情况使用非封闭式车辆应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同意;采用先入区后备案(申报),不得使用非封闭式车辆承运非保税仓储货物。
  6.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及能有效执行的内控机制,具备协同海关监管的管理能力;
  7.企业需向主管海关递交承诺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义务;
  8.企业管理类别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9.经营非保税仓储货物使用到的仓储设施、设备、用于建设经营非保税仓储货物的经营场所用基建物资等,如需进口应照章征税,如属原免税进口,尚未达到海关监管年限的,应办结解除海关监管手续;如属于国内采购入区,不予退税。
  经主管海关审核,企业符合上述相关条件的,方可经营非保税仓储货物业务。
  (三)非保税仓储货物海关监管要求
  1.主管海关对经营非保税仓储货物的企业实施联网监管,以企业为单元通过辅助系统单独建立料号级电子底账对非保税仓储货物进行监管;企业内部管理系统以料号或货号作为唯一标识对货物进行管理,真实完整记录货物所有人、货号(料号)、商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库位等,并向海关备案(申报)相关数据,备案(申报)内容应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2.需要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此类货物,通过辅助系统向海关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非保税货物入(出)区申请单》(以下简称非报关申请单)和核放单;非报关申请单是核注此类货物电子底账的凭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设立专用进出通道,对承运此类货物的运输工具与货物凭核放单验放;
  3.主管海关通过审查企业《经营情况报告》,监控和分析有关数据,评估监管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四)非保税仓储货物的监管流程
  1.建立底账,专账专管。
  企业申请开展非保税仓储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业务,应向主管海关提交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海关在辅助系统以企业为单元单独建立料号级电子底账。
  2.货物入区域管理。
  (1)先备案后入区域。
  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前,企业从辅助系统企业端向海关端发送非报关申请单,海关端审核通过后向企业端发送审结回执,审核不通过的发送退单回执,企业收到审结回执后,凭审结后的非报关申请单向海关端发送核放单,海关端审核通过后发送审结回执,审核不通过发送退单回执。货物凭审结后的核放单从卡口“非保税货物专用通道”(以下简称专用通道)入区域。
  (2)先入区域后备案。
  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前,企业从辅助系统企业端向海关端发送带有先入区域后备案标识的核放单,海关端审核通过后向企业端发送审结回执,审核不通过的发送退单回执,企业货物凭审结的核放单从卡口专用通道入区域,货物入库进行理货后发送非报关申请单(从货物入卡口起最长不得超过72小时),海关端审核通过发送审结回执,审核不通过发送退单回执;
  3.库内货物管理。
  企业设立专用仓库存放非保税仓储货物,严禁存放保税货物。货物入库后,企业应及时将货物存放于有库位标示的指定位置。条件成熟时应采用条形码或二维码对货物进行管理,设置在货物包装上标识所含品名、货号、数量、单位、库位、货物所有人等信息完备,并与仓储管理系统(WMS)数据相符,海关视情进行抽查验核。
  4.货物出区域管理。
  企业从辅助系统向海关端发送非报关申请单,经海关端审核通过发送审结回执,审核不通过发送退单回执;企业凭审结回执向海关端发送核放单,系海关端审核通过发送审结回执,审核不通过发送退单回执;货物凭审结后的核放单从卡口专用通道出区域。
  5.保税货物与非保税仓储货物互转
  (1)保税货物需转为非保税仓储货物的,保税货物按现行规定办结报关征税手续,核减保税货物底账;企业同时申报入区非报关申请单,核增非保税仓储货物底账,保税货物按规定存入非保税仓储货物仓库。
  (2)非保税仓储货物需转为保税货物的,企业申报出区非报关申请单,核减非保税仓储货物底账;企业按现行规定同时申报出口报关单,核增保税货物底账,非保税仓储货物按规定存入保税货物仓库。
  6.经营非保税货物用到的设备、基建物资监管
  (1)经营非保税仓储货物使用到的仓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非保税设备),如需进口应照章征税,如属原免税进口,尚未达到海关监管年限的,应办结解除海关监管手续,如从国内采购入区的予退税。
  (2)非保税设备出、入区以及海关监管要求参照非保税仓储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
  (3)基建物资监管按照现行规定办理,但是进口不予免税、国内采购不予退税。
  7.非报关申请单具备布控查验、验核功能,海关需要时可对非保税仓储货物实施查验、验核,具体实施方式由主管海关比照现行对保税货物查验方式确定。
  8.非报关申请单删改。
  非报关申请单审结后如需删改,企业应从辅助系统向海关端发送退单申请,说明拟删改内容和理由,并查询拟删改非报关申请单状态(是否过卡、是否已核注底帐),主管海关核实后审核通过(对影响海关实际监管的海关可录入违规处理意见,系统自动按违规行为进行记录),企业方可对原非报关申请单修改后重新申报,辅助系统根据原非报关申请单状态对重新申报非报关申请单进行相应处理。
  9.辅助系统故障应急处理。
  先人工处理,后补办相关手续。具体按现行辅助系统故障应急处理规定办理。
  10.联网监管。
  (1)企业经营非保税仓储货物的仓库应安装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并与海关监控中心联网,实施全方位不间断实时录像存储(保存时限不少于90天),海关需要时可通过监控探头查看库内货物情况。
  (2)企业内部应用仓储管理系统(WMS等)对货物进、出、存等进行管理,并通过接口与辅助系统联网,企业向海关发送数据应来源于该系统数据;海关可对企业内部仓储管理系统数据进行实时查阅。
  11.风险管理。
  (1)企业每个月最后一天通过系统自动申报货物库存数据和库位信息,系统自动与同一时点的理论库存进行比对,显示比对结果,对差异部分进行预警提示;海关也可要求企业报送指定时间结点的库存数据和库位信息,系统自动与同一时点的理论库存进行比对,显示比对结果,对差异部分进行预警提示;海关应及时查阅系统比对后提示风险预警信息,进行相应核实处置。
  (2)主管海关可定期和不定期对企业进行巡访,了解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情况,督导企业落实内控机制。企业应向主管海关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非保税仓储货物的经营情况,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原因,解决问题的措施或意见。主管海关应根据系统提示风险预警信息,结合《经营情况报告》等其它风险分析情况,可对企业进出卡口货物和库存货物情况进行查验、核查,及时处置有关风险,重点防止企业违法经营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串换保税货物等。
  (3)主管海关可通过辅助系统对企业违规行为进行记录、统计、查询,实现对企业进行预警提示、暂停开展进出区域业务、注销帐册等功能。
  (4)违规处理:企业进出区域申报数据与实物或电子帐册库存数据与实际库存一年发现有二次违反规定的,或保税货物与非保税仓储货物擅自进行串换的,责令企业进行整改,暂停其开展非保税仓储货物业务1个月;企业累计两次被暂停开展非保税仓储货物业务的,原则上取消其今后开展非保税仓储货物业务的资格。如企业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按规定追究企业法律责任。
  12.企业经营非保税仓储货物的退出管理
  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开展非保税仓储货物业务资格:
  (1)企业申请暂停开展非保税仓储货物业务;
  (2)企业管理类别被降为一般信用企业以下的;
  (3)企业涉嫌走私违法被立案调查的;
  (4)企业违规达到被取消开展非保税仓储货物业务条件的;
  待企业符合业务开展条件后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后确定是否允许重新开展相关业务。
  三、本公告适用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的海沧保税港区和象屿保税物流园区、象屿保税区。象屿保税区内企业监管条件达不到本公告要求的,给予1年过渡期整改,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后应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四、非保税加工货物监管规定另行公告。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厦门海关
  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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