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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27号
发文文号: 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27号
发文部门: 天津海关
发文时间: 2015-6-29
实施时间: 2015-6-29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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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就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海关异地监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进出境地为其他直属关区的,企业可向注册地海关提出业务需求,在注册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由进出境地海关办理实货放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天津海关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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