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税费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8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5-8-10
实施时间: 2015-8-12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6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2010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8月12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5年8月1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精对苯二甲酸(税则号列:29173611),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1号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8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停止征收反倾销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4/2/19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征收反倾销税期 商务部公告2015 2015/6/26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 商务部公告2018 2018/2/27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3/6/16
关于调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税和反补贴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4/7/9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 商务部公告2014 2014/2/19
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的公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4/5/31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3/6/8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