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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预执[2015]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2-3
实施时间: 2015-2-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80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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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规范财政资金存放行为,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即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财政资金的存放银行,过程公开,程序透明,结果公正,能有效防范财政资金存放中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同时,通过竞争性存放,建立财政资金存放银行选择的竞争择优机制,发挥市场在财政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有利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规范财政资金管理。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预算法增加了关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2014年12月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因此,开展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不仅是财政惩防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的一项长期化、常态化工作,是财政理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抓紧建立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长效机制,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积极有序规范地开展竞争性存放工作。
  二、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的主要目标、原则和范围
  (一)主要目标
  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浙委办发〔2015〕8号文件精神,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要求,建立以招投标为主要方式的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机制,盘活财政沉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效益,防止资金存放方面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二)主要原则
  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财政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财政资金保值增值。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开展,防范廉政风险。
  (三)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范围
  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新开设的财政专户以及存量财政专户变更开户银行,一律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开户银行。暂时闲置的财政资金,在留足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全部实行竞争性存放,其中国库沉淀资金的竞争性存放按省统一规定执行。依照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实行竞争性存放管理的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依据或具体情况,经批准后按规定实施。
  三、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方式
  (一)竞争性存放方法及指标设置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主要方法为招投标。
  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招标可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至少应包括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两方面,由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定相关具体指标。
  财政存款招标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标的为定期存款年利率。定期存款年利率必须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在投标过程中,若出现标的相同的情况,可以通过评标确定中标银行。评标指标原则上分为社会责任贡献、经济发展贡献等,具体由各地财政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二)商业银行资格要求
  参与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商业银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银监部门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二是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三是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竞争性存放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备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收支情况,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制定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省财政厅;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应将上年度开展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的执行情况报省财政厅。
  四、切实加强竞争性存放管理
  (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阳光存放长效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中央和省相关规定,参照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制定的《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浙财预执〔2014〕43号),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系列制度办法,包括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现场管理办法等,稳妥有序地推进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
  (二)加强组织协调,建立有效工作机制
  财政资金实行竞争性存放,是打造阳光财政的必然要求,是财政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的领导,成立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小组和评委库,按照浙委办发〔2015〕8号文件相关要求,建立利益回避制度,确保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保障资金安全是财政管理的生命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的管理,建立对存款银行的定期评估机制,防范资金风险。存款过程中,银行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等可能影响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应及时更换银行并重新开展招投标。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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