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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关于妥善解决我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办发[2015]4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7-28
实施时间: 2015-7-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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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关于妥善解决我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8日
  关于妥善解决我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精神,妥善解决我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对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把风险关,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重点支持农田水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
  二、明确划分融资平台公司政府存量债务。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抓紧剥离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职能,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除清理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和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政府债务外,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其他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负有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分清有效担保和无效担保,对合法合规的担保债务,要纳入或有债务监控范围,确需政府偿还债务时,通过调整预算纳入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对不属于政府应偿还的债务,应由融资平台公司组织偿还,风险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
  三、切实监控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各级政府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全面掌握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负债、还本付息和债务风险等情况,及时跟踪风险变化,切实防范风险演变。对于负债率较高的融资平台公司,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四、严格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政府债务审批程序。
  一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存量在建项目银行贷款,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本级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一般债务率和专项债务率三项指标中,有一项以上超过100%风险线的市、县,通过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政府债务,必须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从严控制政府举债规模,重点控制债务高风险市、县和省本级部门债务规模;对需要企业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重点审查是否违法违规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偿债来源或担保。
  二是符合增量融资条件的在建项目,应优先推广使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实没有其他资金来源,但又暂时不宜转为PPP模式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确需发行政府债券解决的,由市、县政府按照法律要求和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厅代为发行。
  五、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券发行机构等债权人或相关中介机构要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不得要求地方政府为企事业单位融资违法违规担保。其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担保的,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承担相关责任。
  六、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融资平台公司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清理甄别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除规定允许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外,不得以新增项目融资。
  七、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同推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发改、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协同,正确引导、履职尽责,在依法合规、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统筹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等各类资金,保障在建项目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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