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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预评[2015]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7-20
实施时间: 2015-8-1
失效时间: 2018-7-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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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委托业务管理,确保工作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2015年7月20日
  青岛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业务,确保工作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青岛市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并相应建立受托中介机构库。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包括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能够承担相关工作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介机构库建立和管理遵循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备案审核、综合考评、动态认定”。
  第四条 中介机构库入库审查的资格条件。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乙级以上资质,注册总部在本地且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年以上的机构,或者总部在青岛辖区外的,须在青岛设立分支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业人员,且已被总部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纳入中介机构库;
  2.参加市财政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考试,且达到统一的分数要求;
  3.具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评审或审查执业经历;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联合体,可以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联合体成员间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2.联合体双方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至少有一方在青岛设立分支机构,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业人员;
  3.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
  4.联合体中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备乙级以上资质,并在取得该资质后执业三年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有效执业证并执业三年以上,拥有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会计师不少于5人;
  5.参加市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考试,且达到统一的分数要求;
  6.具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评审或审查执业经历;
  7.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国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的工作内容。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主要受托承担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评审,即对项目设立依据、立项程序、图纸资料、项目概况、资金规模及来源、项目(施工图)预算的准确性、合规性和项目绩效目标情况等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二)联合体共同受托承担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审查,即对政府投资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三)其他项目,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开展工作。
  第六条 中介机构备案审查程序。
  (一)市财政部门采取备案登记方式,定期(原则上一年一次)集中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办理入库,纳入日常业务委托和考核管理。中介机构入库后,市财政部门将结合日常考核结果、业务考试成绩、行业主管部门考核结果及有关单位反馈情况等因素,对中介机构进行动态管理。
  (二)已入围青岛市市本级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定点采购“工程前期-工程造价”供应商库(以下简称“网上超市”供应商库)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只需参加市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考试,达到统一规定的分数要求即可;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除按照要求参加业务考试外,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1.在青岛设立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或其他证明;
  2.总部在外地的,应提供被当地财政部门纳入中介机构库的相关证明;
  3.相关工作业绩证明原件或复印件(需有委托单位盖章的合同、通知、委托书等材料即可,不需提供成果报告);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中介机构联合体双方均需参加市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考试,达到统一规定的分数要求,并提供如下资料:
  1.联合体双方签订的协议书,须确定其中一方为联合体的主办方,负责与财政部门的业务联系;
  2.联合体双方营业执照副本、相关资质证书或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公司内部的章程、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4.满足条件要求的专职专业人员组成情况(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专业、职务、职称及注册执业资格等基本情况),并提供专职专业人员劳动合同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及职工社保证明;
  5. 相关工作业绩证明原件或复印件(需有委托单位盖章的合同、通知、委托书等材料即可,不需提供成果报告);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如联合体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已入围“网上超市”供应商,无需再次提供相关资料。
  (四)中介机构及联合体经备案审查办理入库的有关信息将通过青岛市财政局官方网站公布,并随动态认定的结果及时更新。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以下方式选择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一)按照各中介机构入库时确定的工作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公平选择具有相关资质、业绩和技术力量的机构开展工作;
  (二)参考对中介机构的考核情况、工作业绩、业务考试成绩、与财政合作情况等其他因素选取。
  第八条 中介机构的权利。
  (一)申请备案登记加入或自愿退出中介机构库;
  (二)在受托开展工作时享有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对受托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五)按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中介机构的义务。
  (一)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建设等各项规定,服从市财政部门的统一调配;
  (二)与受托工作有利害关系的中介机构,及与被评审单位人员有亲属关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及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与相关工作;
  (三)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对出具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从事项目的从业人员对所出具报告终身负责;
  (四)严守工作秘密,不得对外泄露与评审项目有关的各类信息;
  (五)定期参加市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会议和业务考试;
  (六)在受托工作中,及时与市财政部门保持联系,交流、沟通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七)中介机构、联合体双方及人员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及时书面告知市财政部门;
  (八)按规定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中介机构或联合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部门适时予以调整出库,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入库,情节严重的,按比例扣除劳务费用:
  (一)在申请入库时提供不实信息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在开展受托工作过程中,存在严重工作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无特殊原因,临时替换项目从业人员,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或行政监督等部门处罚的;
  (五)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与项目承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报告的;
  (六)将受托的工作任务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
  (七)接受项目单位给付财物、礼品的;
  (八)中介机构、联合体双方及人员信息发生变更、联合体一方或双方在备案登记入库后自行解除协议且不及时书面告知市财政部门,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日常考核结果不达标或不及格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将根据相关考核办法定期对参与受托工作的中介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市财政部门存档备案,作为以后继续选用的依据。考核内容包括中介机构在参与相关工作中的专业水平、服务质量、工作态度、工作时效、廉政纪律等,考评实行廉政纪律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的付费按市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区、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此办法对相关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自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青岛市财政局财政预算评审特聘机构及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青财预评[2011]9号)中对中介机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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