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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7-15
实施时间: 2015-8-15
失效时间: 2016-12-3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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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文化强市”战略,加快我市文化创意产业跨越发展,根据《文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青岛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青政办发[2013]15号)和《青岛市财政局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和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教[20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青岛市财政局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年7月24日
  青岛市财政局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文化强市建设,根据《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青岛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青政办发[2013]15号)和《青岛市财政局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和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教[201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企业及项目单位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后发生的利息进行的补贴。贷款贴息资金来源于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和扶持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遵循“统筹规划、择优扶持、比例核定、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四条 在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财政局和市文广新局确定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方向和重点。市财政局和市文广新局关于贷款贴息资金的主要管理职责参照《青岛市财政局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和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贷款贴息条件
  第五条 贷款贴息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必须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项目单位已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获得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贷款;
  (三)项目应符合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和扶持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领域,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明显提升我市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贴息支持:
  (一)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商业银行确认有严重还款风险的;
  (二)贷款资金与申报用途不一致的;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四)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六)同一项目已由国家、省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确定支持的。
  第三章 贴息方式、期限、标准和额度
  第七条 贷款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即项目单位先行向贷款银行支付利息后,再予以贴息支持。
  第八条 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九条 贴息资金实行比例核定和额度控制,贴息比例不超过年度内企业贷款利息总额的50%,且单一企业年度内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项目贷款贴息资金额度依据《借款合同》及借款人向商业银行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
  第四章 贴息项目的申报、审定和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贴息资金每年度申报一次。申报单位依据年度申报指南向所在区、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区、市文化行政部门汇总后,会同同级宣传、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审核意见,上报市文广新局。市属文化企业(集团)、市直属单位直接向市文广新局申请。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一)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
  (三)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支付凭证复印件(付息凭证与贷款合同所列的项目用途一致);
  (四)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
  (五)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三条 市文广新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评审结果提出贷款贴息项目及资金安排建议,报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下达贷款贴息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贷款贴息资金预算一经下达,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由于项目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的,项目单位须逐级进行申报核批。
  第十五条 项目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接受市财政局和市文广新局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所拨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造成贷款贴息用途发生变化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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