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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办[2015]1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7-15
实施时间: 2015-8-15
失效时间: 2018-8-1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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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水平,强化监督结果运用,提升财政资金绩效,经研究,决定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中相关失信、失范行为实行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现将《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2015年7月15日
  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形成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良性财政管理格局,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依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以下简称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坚持“负面清单、信用惩戒、权责一致、提升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信用负面清单)是记录被检查单位失信失范行为的载体,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名称、失信失范行为及信用惩戒措施等。
  信用负面清单所有记录应当依据正式文件、市级及以上财政、审计部门出具的各类财政监督检查报告或审计报告确定。
  第四条 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实施范围。
  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在其项目和资金自申报申请至验收拨付、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全面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
  中央和省下达我市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参照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条 需要记录负面信用的失信、失范行为。
  (一)项目单位失信、失范行为。
  1.申报项目虚假或伪造、篡改项目立项以及土地、规划、环保、安全、节能等相关批复文件的;
  2.虚报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等专项资金分配依据指标的;
  3.伪造资金申请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粉饰会计报表并直接影响专项资金分配决策的;
  4.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单位资质文件以及虚报企业规模、技术工艺等指标,使之达到项目申报条件的;
  5.无正当理由明显拖延项目进度,导致项目建设期严重滞后、无法实施或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
  6.项目实施过程中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
  7.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与投资计划或绩效目标差距过大的;
  8.财务管理混乱,不设账簿账户、虚假出资、虚列支出、大额白条入账、自筹资金不到位、未按要求专账专项核算、公款私存等严重危害财政资金安全和效益的;
  9.违反财经纪律,挤占、挪用财政资金,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10.对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拒不接受或故意拖、瞒、阻碍,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
  (二)中介服务机构失信、失范行为。
  1.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决算、验收等出具虚假材料或报告;
  2.冒用他人名义出具相关材料或报告。
  第六条 失信、失范行为信用惩戒措施。
  (一)项目单位信用惩戒措施。
  项目单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失信、失范行为之一的,除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理处罚外,应当视情况对其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资格予以限制。
  属于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在不影响单位正常运转以及事业发展的情况下,暂停其此项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资格二年,情节轻微的暂停申报资格一年或者缩减此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规模。
  属于企业、个人等非预算管理单位的,暂停其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二年,情节轻微的暂停申报资格一年,情节严重的暂停申报资格三至五年。
  情节轻微的失信、失范行为包括:
  1.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进度超过3个月但未超过6个月;
  2.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低于投资计划或绩效目标15%但不低于30%;
  3.项目自筹资金到位率低于80%但未低于60%;
  4.财政补助项目虚列支出、白条顶账金额超过财政补助金额的10%或1万元但未超过30%或10万元;
  5.财政补助项目未按要求专账专项核算。
  情节严重的失信、失范行为包括:
  1.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进度超过12个月;
  2.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低于投资计划或绩效目标50%;
  3.项目自筹资金到位率低于40%;
  4.财政补助项目虚列支出、白条顶账金额超过财政补助金额的50%或30万元;
  5.违反财经纪律,挤占、挪用财政资金超过补助金额的20%,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6.对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拒不接受或故意拖、瞒、阻碍,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二)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惩戒措施。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本制度第五条第二款所列失信、失范行为之一的,除将其失信失范行为抄送相关主管部门外,暂停其所有专项资金申报、实施、决算、验收等材料鉴证资格二年。
  第七条 区市相关部门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本地区骗取、冒领、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或长期滞留财政资金,项目单位重大失信、失范行为问题突出的,视情况缩减专项资金分配数额。
  监督检查违纪面(违纪单位个数占检查单位总数或违规资金数额占市级补助资金总额,下同)达到30%及以上的,同比例调减该区市此项资金下年度分配数额;违纪面超过60%的,取消以后年度该区市此项资金补助资格;无正当理由滞留财政资金超过12个月的,同额度调减区市此项资金下年度分配数额。
  按政策必须由财政保障的项目,调减资金由区市自行保障。
  第八条 市直相关部门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财政专项资金被骗取、冒领等违规问题,检查违纪面达到30%及以上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同比例缩减该项资金预算安排规模。
  第九条 信用负面清单信息共享。
  市财政局建立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台账,及时记录市级以上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中认定的失信、失范行为,确定相应惩戒措施。
  年度信用负面清单应当于当年十二月底前抄送相关市直部门和区市政府。
  信用负面清单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施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5年8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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