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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8-6
实施时间: 2015-8-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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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5年8月6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委)(宁波不发):
  为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年 月 日
  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切实保障行业发展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浙江省交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201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交通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省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用于全省各地公路水运的管理、养护、建设等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交通专项资金按照“公平透明、因素为主、分类管理、绩效优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交通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周期(省部级文件对期限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部省工作部署,结合我省交通发展实际适时对专项资金项目设置、分配办法、因素选择及权重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重点在明晰交通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确定。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事权且中央政策明确分担比例的,省级分担部分根据中央文件严格执行;属于省级事权的,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属于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事权,省级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地方实施;属于市县事权的,原则上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可设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第六条 交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分配方案的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预算全过程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编报交通专项资金分配草案,下达交通专项资金对应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对项目安排、实施和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各市、县(市、区)财政、交通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确定的扶持重点、工作任务和下达的资金,负责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的申报与实施,做好各级项目库建设、因素法下达交通专项资金的统筹分配,并做好对交通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七条 交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及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等支出。具体内容如下:
  (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主要包括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的国省道、区域干线公路、交通战备公路、国省骨干航道、重要支线航道及交通码头的新建或改建支出,国省道、国省道骨干航道及重要支线航道的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含安保,下同),全省交通重大应急保障系统建设,客运站场及港湾式停靠站建设支出、交通大物流建设等项目支出。
  (二)交通基础设施养护支出。包括公路水路管理养护支出和日常养护工程支出。其中管理养护支出主要包括养护设备设施购置支出,公路、港航、道路运输等管理站房建设维护支出,港航水上安全搜救中心建设维护、信息化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三)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支出。包括综合交通、公路、港航、道路运输等交通行业管理支出。
  (四)取消普通公路收费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项目以及其他普通收费公路项目的人员安置、债务余额处置等阶段性支出。
  (五)其他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支出。指根据行业发展需要,除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支出、综合交通发展科研和信息化支出等。
  第八条 交通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和因素法实行分类管理。
  (一)按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中的国省道、国省骨干及重要支线航道的建设和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交通战备公路、交通码头建设项目,全省交通应急保障系统建设项目,取消普通公路收费项目及其他中央补助资金的配套项目。建设项目根据各地建设任务和地方财力水平,按照省级补助标准予以分配,具体补助标准另行制订下发。对2015年8底前已完成工可的项目,仍按照原有标准执行(《浙江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浙交[2010]147号)、《浙江省提升渡运及陆岛交通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浙交[2013]8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水运复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8号))。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根据公路和航道的病害类型、严重程度和相关技术标准设计的修复方案、修复工程数量等因素,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定额标准核定养护工程造价,并结合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批情况,给予补助。交通战备公路、全省交通应急保障系统建设项目、取消普通公路收费项目及其他中央补助资金的配套项目,按照中央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按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按项目法管理以外的交通运输发展事业。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公路发展、港航发展、运管发展、综合交通统筹发展等四大因素,各因素权重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及资金总盘综合确定,地方财力因素按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有关规定确定。计算方法如下:
  各市、县(市、区)补助资金总额=(Ri+Wi+Ti+Oi+Pi)
  R:公路发展因素,主要由公路里程、公路日常小修保养核定标准、隧道照明电费、ETC用户数、战备公路仓库个数、经费基数、农村公路提升改善工程任务、地方财力水平、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组成。
  W:港航发展因素,主要由航道里程、货物吞吐量、货运量、渡运量、渡口个数、地方财力水平、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组成。
  T:运管发展因素,主要由前三年下达的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专项指标平均数、营运车辆数、经营业户、常驻人口数、大物流建设、站场建设、业务用房建设及维护、地方财力水平、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组成。
  O:综合交通统筹发展因素,主要由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各项任务、工作量和绩效考核结果等组成。
  i:各市、县(市、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确定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的资金规模,由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纳入省级补助范围的具体项目和各类因素的量化指标。
  第十条 按项目法分配的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交通行业发展规划,由省交通运输厅纳入省级交通建设项目库滚动管理,未纳入省级交通建设项目库的不予补助。
  按因素法分配的交通运输发展专项扶持的项目,除安排规定范围内的日常性养护和管理等经常性专项外,其余建设性和政府采购类等发展类项目要统一纳入当地交通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入库之前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内容、总投资、实施单位等信息在市县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站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当地的交通建设项目储备库。各地在分配使用省级交通专项资金时,对未纳入交通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发展类项目,不得作为省级财政资金分配的对象。
  第十一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交通发展规划确定辖区内交通建设与发展年度目标任务,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交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于每年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计划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任务逐级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汇总,并对申报的各类指标任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各地上报计划,结合行业发展重点,于次年预算批复后,统筹下达专项资金对应的年度任务和考核指标,并抄送省财政厅。各市县要严格按照省级确定的年度任务和考核指标,足额落实地方资金,加快实施,确保任务完成。
  第十二条 为保证地方预算的完整性,加大地方对交通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能力,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将按因素法分配的交通专项资金规模的70%提前告知市县;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当年度任务,结合上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时间分配下达余下的30%省补助资金及按照项目法分配的交通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收到省级交通专项资金文件60天内,按照预算编制规范要求,将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各地的预算安排落实情况由各设区市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在15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十四条 交通专项资金安排来源分为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各地要严格按照不同资金(基金)使用管理要求用于规定的交通项目,规范各类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1.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2.对于有具体任务的结转资金,相应扣减或暂停安排该项任务的资金;因项目完成或取消等情况形成的净结余资金,可统筹用于交通运输行业省市县共同承担事权的相应支出。
  3.交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等与交通项目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4.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应在每一预算年度的1月31日之前,将所辖县(市、区)上一年度的交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结余结转资金情况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年度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跟踪指导,并组织项目验收。按项目法分配的交通专项资金,其审批验收仍按原办法规定的要求及程序实施。同时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信息透明公开,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市县交通、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审核筛选项目,及时划拨专项资金,督促指导相关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并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考核和评价制度,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考评,必要时引入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考核和抽评结果作为下年因素法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评价按市县级自评和省级评价两级程序进行。市县自评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下发的交通部门支出项目绩效工作的要求,填制《××年度交通运输发展专项绩效评价评分表》及评分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级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一式两份,含电子版)。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结合年度抽查结果对市县自评结果进行二次评价,作为市县年度专项资金绩效最终得分。
  第十九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绩效自评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市县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凭据的合规性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应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具体项目实施,同时暂缓或停止拨付、收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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