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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5-8-7
实施时间: 2015-8-7
法规类型: 非商品期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32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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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
  我所于2015年6月26日修订并发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对国债期货交割业务进行调整。
  自2015年7月1日起,参与交割的客户应当事先通过会员向交易所申报国债托管账户。在交割月份之前的二个交易日尚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的客户,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其在该国债期货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请各会员单位根据业务规则,做好国债托管账户申报和交割风险防范工作。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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