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税费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海关关于在福建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业务的公告
发文文号: 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12号
发文部门: 厦门海关
发文时间: 2015-4-30
实施时间: 2015-4-30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关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08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支持和促进福建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精神,现就在区域开展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是指对设在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区域与境内区域外之间)销往境内区域外的货物(以下简称“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
  二、对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请选择性征收关税的,海关使用H账册进行管理。
  三、企业办理上述货物内销时,先由区域内企业根据H账册内容录入《选择性征税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并向海关申报,区域外企业通过在报关单的“随附单证”栏内录入《联系单》编号,调取《联系单》信息完成报关单申报,向海关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再由区域内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境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双报关模式”)
  四、双报关模式下,区域外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征免性质为“选择征税”(代码899)、运输方式为“保税港区”(代码Y),“经营单位”栏填写内容应当与《联系单》的“收货单位”栏一致;区域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
  五、享受优惠协定税率的,在《联系单》表头“享受优惠协定税率”栏填写“Y”,在《联系单》表体填写享受协定优惠税率对应的“原产国”和“监管证件”、“协定编号”、“原产地证书编号”、“对应原产地证书项号”。
  六、报关单申报日期应当在《联系单》有效期内,报关单表体的征免方式为“照章征税”(代码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厦门海关
  2015年4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海关公告2015年第2号 重庆海关公告20 2015/1/26
成都海关关于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批次进出、集中申报 成都海关公告20 2015/8/4
福州海关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的海关 福州海关公告20 2015/4/9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开展企业信用 闽工商综[2015] 2015/4/24
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9号 天津海关公告20 2015/4/22
福州海关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的海关 福州海关公告20 2015/4/9
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26号 天津海关公告20 2015/6/29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 甬国税发[2008] 2008/10/1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 陕政办发[2013] 2013/6/22
福州海关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的海关 福州海关公告20 20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