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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电子口岸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冀政发[2015]3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7-24
实施时间: 2015-7-24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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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8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和全国口岸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加快我省电子口岸建设步伐,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2015年底前,搭建电子口岸基础平台和门户网站,统一数据交换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完成与主要共建单位数据交换接口的横向互联,重点开发口岸信息查询、关检合作“三个一”、舱单申报、出入境人员联网监测等应用系统,确保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具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功能,并实现与中国电子口岸的互联互通。
  到2016年底,进一步完善电子口岸基础支撑平台,重点开发进出境船舶(飞行器)联检和多式联运等应用系统,建立电子口岸指挥监控中心,把河北电子口岸建成具有一个“门户”入网、一次认证登录和大通关“一站式”服务等功能,符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管理规则和通行标准的平台,并实现与京津及周边省(区、市)电子口岸的互联互通。
  到2017年底,重点开发区港联动和口岸金融等服务项目,形成对口岸管理和政府相关部门及口岸经营单位、外贸企业、物流基地大通关流程全覆盖,集口岸通关执法管理及相关物流商务服务为一体的大通关、大物流、大外贸统一公共信息平台,构建与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相适应的口岸通关软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电子口岸建设方案并组建运营实体。研究制定电子口岸建设方案,明确主体框架、建设内容、进度安排、资金预算和安全保障体系,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政府口岸办牵头,会同省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选择信息化行业运营经验丰富、专业技术力量较强的省属国有企业作为发起人,组建河北省电子口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吸纳港口、机场和内陆港等相关口岸经营单位投资参股,在突出政务性、公益性、服务性的前提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着力创新建设模式,按照“硬件外包、软件自采”的原则,通过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加快推进系统平台开发建设,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成本、缩短开发周期。
  (二)搭建门户网站和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以国际互联网为依托,建立电子口岸门户网络平台,并设立口岸资讯、信息查询和业务办理等功能索引,口岸管理等相关部门、口岸经营单位通过专线与平台相连,外贸企业通过“单一窗口”门户网站办理相关业务,为各类用户提供线上服务。以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港口、机场、内陆港等单位通关物流状态信息及相关部门信息资源为基础,整合运输工具动态信息、集装箱信息、货物进出港和装卸等作业信息,形成完整的通关及物流状态综合信息库、外贸企业综合资信库和政策法规资讯库,实现全省口岸管理等相关部门资源共享和联网监管,为口岸经营单位和外贸企业及时掌握通关申报各环节状态、合理安排物流作业、全面了解口岸资讯及促进贸易便利化提供优质、高效和便捷服务。
  (三)推进业务应用项目开发建设。积极推进大通关“一站式”服务和作业无纸化工作进程,重点开发跨部门综合性大通关服务应用项目,建设具有网上报关、报检、贸易许可、结汇和退税等功能及便利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综合服务平台。围绕大通关“单一窗口”服务,开展关检合作“三个一”和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进出境人员信息等“一次录入、分别申报”项目建设。围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调整和跨境电子商务快速通关等要求,积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等配套项目建设。围绕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推动口岸管理部门和运输单位间的业务协同,开展多式联运、电子装箱单、电子提货单、网上订舱、堆场联网、仓库联网和口岸综合信息查询等项目建设,实现通关环节和物流、商务、支付环节的信息交换、流程衔接、协同处理。
  (四)建立健全平台基础支撑体系。充分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按照既保障平台数据安全、又方便企业用户使用,同时兼顾可扩展、可管理和可用性的原则,通过采用私有云和公有云混合使用的方式,搭建电子口岸设备和网络硬件系统,建立同城备份机房和异地容灾中心,形成与口岸大通关业务相配套的网络环境,满足保安全、大容量、高速度的便利化通关要求。建设电子口岸指挥监控中心,建立信息展示管理控制系统,综合展示全省口岸通关监管现场视频监控图像和业务系统数据动态信息,为口岸管理等相关部门监测分析、执法调度大通关业务搭建监控平台。建立电子口岸数据存储交换和身份认证系统,对大通关涉及的物流、商务及部分政务数据进行汇总归类,满足不同作业系统间异构数据交换与共享、统一身份认证等功能需求。
  (五)促进口岸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加快推进与口岸管理、商务等相关部门电子政务系统及港口、机场、内陆港等重要物流生产作业系统间的横向互联和数据实时交换,简化和统一单证格式与录入程序,实现申报人通过“单一窗口”向口岸管理等相关部门一次性申报,口岸管理等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共享信息数据、实施职能管理,通过“单一窗口”向申报人反馈执法结果,实现大通关“一站式”服务和管理单位业务协同。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关检一体化改革要求,积极推动与中国电子口岸和业务关联度高的京津、沿海沿边省(区、市)及我省口岸腹地区域地方电子口岸的对接合作,通过预留接口、统一认证标准等方式,实现货物流与单证流、信息流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便利企业办理跨区域通关业务,拓展服务范围和发展空间。稳步推动电子口岸与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相关物联网平台间的区港联动、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实现设备共享和网上办理各项业务,扩大网络覆盖范围。
  (六)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对网络、系统和数据,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和物联网的安全防护和应急管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协调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建立符合国际认证体系标准的认证系统、安全应用支撑平台和容灾体系。参照中国电子口岸和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建立健全河北电子口岸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及严格规范的工作流程,建立平台硬件设施及软件系统的运行维护机制,切实保障电子口岸平台安全稳定运行。推进一体化客户服务体系建设,构建覆盖全省电子口岸客户的服务网络,建立统一的话务和工单接转流程,采用统一的知识库和问题回复标准,实现电子口岸客服部门统一的服务接入号码、管理和标准,并积极推动电子口岸平台服务向移动应用拓展,进一步提升客户服务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协调。省电子口岸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电子口岸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发展战略、规划设计、资金保障和监督考核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并对电子口岸运营实体进行宏观指导和业务协调。要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子口岸建设和运营管理,建立跨部门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由省电子口岸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发起组成监督指导委员会,制定工作规程,明确共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及权利,贯彻落实省电子口岸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支持保障电子口岸公司建设和运营,促进电子口岸公司健康发展。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省电子口岸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口岸(作业区)信息化建设支持力度,加快推动与省电子口岸平台的联网进程。
  (二)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各职能部门要主动加强协调配合,把电子口岸建设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在不改变原有业务审批和管辖关系的前提下,及时开放各类通关执法信息和数据交换接口,完善与电子口岸建设相配套的基础条件,明确责任处室和联络员,为电子口岸平台大通关综合应用项目上线运行及物流商务服务提供支撑和保障,实现信息互换和共享。石家庄海关、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开通“三个一”申报通道及接口;分别将交通运输工具备案和申报相关功能纳入电子口岸平台,并将通关、物流相关节点和审批信息反馈平台;将企业资质备案纳入平台;提供出口跨境政策配套及相关支持。石家庄海关要将舱单备案和申报相关功能纳入电子口岸平台;推进加工贸易项目,开放相关申报接口。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将检验检疫业务查验、检疫处理和放行等信息纳入电子口岸平台,通过数据共享实现检验检疫业务办理状态的统一查询。省公安边防总队要提供统一申报接口,并在电子口岸平台进行审批及反馈。河北海事局要将交通工具备案、申报相关功能和企业资质备案纳入电子口岸平台,并将通关、物流相关节点和审批信息反馈平台。省商务厅要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和加工贸易审批信息纳入电子口岸平台,实现与平台数据互换。省国税局要将本部门网站信息公开和办税服务等相关功能纳入电子口岸平台,并开放相关数据接口。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要将国家网站的信息公开、网上服务和数据统计等相关功能纳入电子口岸平台,并开放相关数据接口;在出口跨境快速退税等相关政策上给予支持。省工商局要将企业备案数据纳入电子口岸平台。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支持电子口岸建设,为平台按期投入运营提供便利条件。同时,港口、机场、内陆港等口岸经营单位要积极参与和支持电子口岸建设,建立完善EDI(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将集装箱进出口数据、船舶靠离泊数据、货物装卸船数据、堆场提空箱数据、运抵报告和理货数据等纳入平台;海关特殊监管区要将特殊区域管理系统与电子口岸对接,提供通关服务和船舶申报等相关服务接口。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按照国务院要求,省财政要积极为电子口岸建设和运行维护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电子口岸公司运营发展。加强对应用项目建设的扶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要优先将电子口岸应用项目列入信息化建设和商务发展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子口岸的市场化运营,开拓面向市场的增值服务,开发与大通关相关、为企业服务的物流商务应用项目,增强电子口岸运营主体的“造血”能力。
  (四)深入开展交流宣传。加强与沿海、沿边及内陆地区电子口岸的联系沟通,积极开展电子口岸建设经验交流和优质服务项目引进移植工作,不断拓展完善服务功能。加大省电子口岸的宣传培训力度,指导外贸企业和口岸经营单位熟悉操作规程并积极运用电子口岸,扩大我省电子口岸品牌影响力,提高平台使用效率。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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