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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政办发[2015]2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7-24
实施时间: 2015-7-24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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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法院、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4日
  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若干措施
  省金融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法院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河北银监局  河北证监局  河北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决策部署,调动全省金融资源,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保持信贷投放的合理持续增长
  (一)积极争取上级金融机构的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围绕全省经济结构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积极向总行争取信贷政策和资金支持,争取信贷投放总量不低于上年水平、在本系统全国排位不降低。(牵头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责任单位:省金融办、河北银监局)
  (二)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持续增长,实现“三个不低于”(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指标。落实小微企业尽职免责制度,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牵头单位:河北银监局,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三)设立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要使用政府融资平台等方式,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池,帮助本地骨干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解决续贷临时周转困难。(牵头单位:省金融办,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
  (四)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和贴息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整合专项资金,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贴息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
  二、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一)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建立与“新三板”批量推介、批量审理、批量挂牌机制,建立在冀券商与拟上市企业联推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牵头单位:省金融办,责任单位:河北证监局)
  (二)发挥保险业的保障支持作用。鼓励保险机构在园区设立经营机构,开发低费率的保险产品。推行“银行+科技企业+政府+保险”融资模式。积极推动在省级科技园区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力争2015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牵头单位:河北保监局,责任单位:省金融办)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大力开展减费让利。严禁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落实收费减免规定,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特别是对生产经营一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帮助企业度过难关。督促和引导银行业机构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业务品种,有效解决企业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牵头单位:河北银监局,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二)建立定期督促检查的长效机制。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收费和执行贷款利率水平定期进行集中排查,对费率过高的要限期降低,对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牵头单位:河北银监局,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四、建立金融协调服务机制
  (一)建立金融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诉求,集中研究解决银企合作问题。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金融办每季度要组织一次银企对接活动,推动担保、风投、保险、信托等多种融资形式的融合。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企业的资金需求,应予最大限度的满足;对生产经营一时困难,但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及时协调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对在多家银行举债的企业,建立最大债权行牵头的共进退制度,做到信息充分沟通,步调协调一致,统一政策取向。任何一家金融机构抽贷,须向协调小组报告,防止个别机构的不合理抽贷、停贷、压贷、断贷引起企业资金链断裂。(牵头单位:省金融办,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
  (二)建立金融诉讼协调机制。加大金融机构维权力度,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对涉及银企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合法利益的诉讼案件,专题进行协调,加快相关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依法维护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牵头单位:省法院,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
  (三)建立产业信息沟通机制。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产业规划和相关政策,要适时向金融机构发布,传递产业信息,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
  五、加强金融形势研判
  (一)定期分析研判金融运行情况。要着眼金融为全省经济发展服务,加强全省金融运行情况的分析、监测,重点对存贷款增量、结构变化,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和金融支持重点项目建设、钢铁产业结构调整、中小微企业融资、“三农”融资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按月提供数据、按季度提供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牵头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责任单位:省金融办、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
  (二)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在金融运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信贷政策投向的调整、大额授信的变化等情况,在不涉及内部商业机密的情况下,要及时向省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报告。要及时掌握总行(总部)政策变化,加强与地方产业政策的衔接。(牵头单位:省金融办,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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