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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沪股通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15-7-30
实施时间: 2015-8-1
法规类型: 证券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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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主体:
  根据《关于调整A股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5]72号 ),自2015年8月1日起,沪股通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由原“按成交股份面值的0.6‰元人民币计收(双向收取)”修改为“按成交金额0.02‰元人民币计收(双向收取)”。调整后的沪股通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为: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收取单位

交易过户费

按成交金额0.02‰元人民币计收(双向收取)。

买卖双方投资者

中国结算

  沪港通其他登记结算收费安排及标准维持不变。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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