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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转发《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人社厅函[2015]244号
发文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7-21
实施时间: 2015-7-2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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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近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5]23号),提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健全选拔制度,创新使用模式,完善激励机制,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学习借鉴,积极出台促进技能人才成长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5年7月21日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公务员局《关于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若干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7日
  关于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吉林特色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吉发[2014]2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14]96号),进一步拓宽技能人才发展通道,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鼓励技能人才成长成才,服务吉林振兴发展,现就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全国高技能人才座谈会和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新一轮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实施更加积极的技能人才政策,从培养、选拔、使用、激励等环节入手,加大工作改革创新力度,努力培养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素质优良,留得住、用得上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高技能人才达到58万人,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左右。高技能人才数量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基本相适应,高技能人才结构和素质同产业、行业发展需求基本相适应。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大,评选表彰制度进一步健全,高技能人才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显著提高。
  二、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
  (三)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制定全省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调整规划,全面启动评估检查工作,通过撤并、兼并、划转、托管等方式,加快推进布局调整。大力推进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支持重点技工院校和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首席技师)工作室,搭建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落实技工学校与中职学校“统一招生政策、统一招生计划、统一招生代码、统一招生平台”的要求。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和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四)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实施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共同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现代学徒制试点。进一步扩大中高等职业院校2+3、3+2、3+4等衔接培养试点规模,将技工院校纳入试点范围。支持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社会组织按照“平等自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骨干带动”的原则,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制、纵向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探索组建行业性、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探索建立复合型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适时启动高技能人才参评职业院校讲师系列职称和职业院校实用人才参评工程系列职称的“双试点”改革。
  (五)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将政府主办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的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大力开展技师培训项目,到2017年底,补贴职业(工种)逐步达到100个左右。按照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要求,加大对技工院校支持力度。各地公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000元(含免学费补助)。要安排专项经费对高技能人才宣传、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
  三、健全高技能人才选拔制度
  (六)落实职业院校招聘教师自主权。职业院校可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放宽学历、年龄等限制,采取专场、专项招聘等方式,自主招聘专业课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可破格选用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首席技师)称号、取得省级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以上(或国家级前15名、省级前5名)的高技能人才。
  (七)健全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在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作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人才,可突破工作年限和职业资格等级要求,允许其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统筹,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学生、企业职工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大赛,对优胜选手按规定可破格晋升为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四、创新高技能人才使用模式
  (八)拓宽高技能人才发展空间。我省高技能人才可以从企业技术技能岗位向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流动,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机关或事业单位流动。具有省内常住户口的我省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以报考乡镇机关相关职位公务员。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技师学院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工程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
  (九)加强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全省职业院校职称主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结合改革和正高级讲师评审试点工作。鼓励职业院校聘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或退休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数量不超过教职工编制总数的20%,所需费用高职院校在新增生均拨款中统筹解决,中职学校由财政另行核拨。
  五、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十)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加大对评选“吉林技能大奖”和“吉林省技术能手”的奖励,“吉林技能大奖”奖金由3000元提高到5000元、“吉林省技术能手”奖金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积极向国家推荐“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候选个人等。
  (十一)建立培养、使用与待遇相联系的制度。建立企业高技能人才岗位津贴制度。鼓励企业对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工资、津贴、休假、体检、培训、研修等方面,参照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待遇落实。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强化领导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本意见作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和推动。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部门宏观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高技能人才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
  (十三)做好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使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宣传方式,开展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工作。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关于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的政策,宣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观念,大力营造“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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