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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办发[2015]71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7-24
实施时间: 2015-7-2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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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强化平台公司市场主体地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精神,剥离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推动平台公司转型发展,培育平台公司市场竞争能力。平台公司作为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实现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
  二、妥善处理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按照“分类处理、权责统一”的原则,妥善处理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一)经营性项目应由平台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自行落实后续资金来源。
  (二)具有一定收入的公益性项目,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将项目对应的资产、收入、权益等划转平台公司。同时,各级政府应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增加有效抵质押等措施,增强平台公司偿债能力。对适宜采取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优先采取PPP模式解决在建项目融资需求问题。
  (三)无收益或低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如确无其他建设资金来源且暂不宜采用PPP模式,应严格核实项目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建设进度,在充分评估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由各级政府按法律要求和有关规定,将后续融资需求纳入政府预算管理,通过预算安排或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解决。
  三、严格执行政府债务管理规定
  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有关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2015年1月1日之后平台公司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的债务,均不属于政府债务,各级政府不得承担偿债责任。
  四、加强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管控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按照国办发[2015]40号文件要求,遵循“总量控制、区别对待”原则,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存量融资需求,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创新符合PPP模式的金融服务,支持在建项目通过PPP模式实现增量融资需求。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和产业园区发展规划。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摸排到期业务情况,对预计不能偿还的债务提前制定应急预案,通过重新修订借款合同、完善抵质押品管理等方式持续推进融资平台存量债务风险缓释;不断优化贷款结构,加强地方政府融资风险管理,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定向承销债券发行,加快存量债务置换工作,逐步降低融资平台贷款占比,避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在银行的过度集中。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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