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市场监管审批[2015]4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7-20
实施时间: 2015-7-20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9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局、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53号)印发给你们,请在登记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落实要求:
  一、认真落实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开展《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学习和相关培训,注册干部要尽快了解和掌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新变化、新要求和新规范,严格按照《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同时,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开展好政策解读工作。
  二、从7月20日起,全市各级登记机关在对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时,要使用新版《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老版《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再使用。
  三、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委行政审批处反馈。
  附件:《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
  2015年7月20日

相关附件: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经营主体住所 黑政办规[2025] 2025/9/1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 皖工商企注字[2 2017/9/15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青海省市场主体[经 青政办[2014]79 2014/6/12
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 2024/5/1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稳经济稳市场主体若 厦府办规[2022] 2022/11/7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 吉政办发[2021] 2021/12/27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2015年度市场主体年 闽工商综[2016] 2016/3/13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大纾困帮扶力度促进市场 武政规[2022]9号 2022/5/11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 2023/1/1
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9] 2019/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