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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2015年记账式附息[十一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库[2015]13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5-7-9
实施时间: 2015-7-9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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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第一次续发行2015年记账式附息(十一期)国债(5年期)。现就本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本次续发行国债的起息日、兑付安排、票面利率、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相同。从2015年5月28日开始计息;票面利率3.1%;按年付息,每年5月28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0年5月28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一)发行数量。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30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2015年7月22日招标,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当日停止交易一天;招标结束至7月27日进行分销;7月29日起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合并上市交易。
  (三)竞争性招标时间。2015年7月22日上午10:35至11:35。
  (四)发行手续费。承销面值的0.1%。
  二、竞争性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
  (二)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5元,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65个、15个和30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
  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5年7月27日前(含7月27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    号:270—15111—2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四、其他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续发行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5]31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
  201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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