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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政办发[2015]62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6-27
实施时间: 2015-6-2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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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体制机制创新,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7日
  陕西省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精神,做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体制机制创新,积极复制推广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外商投资管理、贸易监管、金融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成果,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扩大服务业开放领域,大力发展新型贸易业态,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着力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为全省开放型经济发展和自贸区申报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投资管理领域。
  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备案制。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再受现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限制,同时取消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审批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改为备案制;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需要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和变更注册资本的,改为备案制,无需另行报批。(省工商局负责,201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2.网上自主办税。优化完善“网上办税服务厅” “网上申报系统”等网上办税平台,逐步实现常用办税事项网上办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省国税局201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省地税局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3.涉税事项网上区域通办。纳税人可以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的任意办税服务点办理各类税收业务事项。(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省地税局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4.涉税事项网上审批备案。公布涉税审批、备案事项清单,纳税人对清单内事项根据现有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网上报送,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网上办理,并为纳税人提供进度查询服务。(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省地税局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省国税局2015年7月1日起在西安市及我省国家级开发区等具备条件区域实施)
  5.纳税信用网上评价。税务机关通过信用信息平台采集、分析、评价纳税人的信用信息,得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有条件地区可与地方政府及相关单位征信平台对接,实现纳税人信用信息在各部门间的共享利用。(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6.创新网上纳税服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信息网上收集、纳税人需求网上采集,对纳税人开展网上涉税信息推送、提醒;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税信息查询等主动服务。(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省地税局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7.网上自动赋码。纳入并联审批的纳税人在进行开业登记时,不再报送各类税务附报资料,由原先纳税人发起税务登记申请,转变为税务机关根据工商、质监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由系统自动赋予税务登记号码;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出示的基础信息资料进行“免填单”式信息采集,并开展常用办税事项告知、税种及发票核定、办税操作辅导等“一站式”服务;纳税人可通过税务登记查询平台,查询自身税务登记信息。(省国税局负责,2015年7月1日起在具备条件且经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区域实施)
  8.电子发票网上应用。推行电商企业和有条件使用电子发票企业的电子发票应用;将受票方由个人消费者扩大到企业单位。(省国税局负责,2015年7月1日起在具备条件且经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区域实施)
  9.非居民税收网上管理。对5万美元以下非贸事项,根据企业以往备案情况和诚信状况,对非居民企业合同项目实行备案,不再重复审查,所需材料由纳税人自行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建立非贸管理系统,实现网上备案、网上申报、网上扣款等非居民纳税人涉税服务。(省国税局负责,2015年7月1日起在具备条件且经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区域实施)
  10.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创新。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企业只需在全国统一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产品标准全文或主要技术指标等信息,即视同完成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省质监局负责,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试行)
  11.企业设立实行单一窗口。实行企业设立“单一窗口”制度,推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质监局负责,2015年在全省试点实施)
  12.建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在1-2个市的县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探索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执法体系(加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牌子),完善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实现高效监管。(省编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2015年在省内试点推行)
  13.出台权力清单。提高行政透明度,加快出台权力清单,建立体现投资者参与、符合国际规则的信息公开机制。(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2015年起逐步推进)
  14.建设电子政务体系。加快建设电子政务体系,打造“24小时”服务政府。(省电子政务办、省政府政务公开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负责,在全省范围持续推进)
  (二)贸易便利化领域。
  1.期货保税交割海关监管制度。允许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在区内以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为标的物,开展期货实物交割。(西安海关负责,2015年6月30日前在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
  2.境内外维修海关监管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无污染的境内外维修业务,海关参照保税加工监管模式,依托信息化系统实施管理,推动加工制造向研发、检测及维修等高附加值生产链延伸,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西安海关负责,2015年6月30日前在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
  3.融资租赁海关监管制度。对融资租赁货物,按照审查确定的分期缴纳租金,分期征收关税和增值税。同时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降低企业成本。(西安海关负责,2015年6月30日前在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
  4.建立全球维修和再制造监管制度。根据入境维修产品特性与入境维修企业类别进行检验监管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在不同环节实施差异化的检验监督管理,对一般风险入境维修产品免于实施装运前检验。(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201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5.建立中转货物原产地签证制度。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中转出境货物的原产地签证手续,减少申报随附资料。建立原产地签证企业分类评级制度,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给予签证便利。(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2015年7月1日起在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
  6.检验检疫通关无纸化。梳理和再造检验检疫申报、业务流程、证单签发等环节,通过企业信用化管理、商品风险化分类,加强与海关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现申报、计收费、检验、签证放行、归档等各环节的无纸化运作。简化申报数据项目,减少随附单证种类,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201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7.科学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探索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发展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对依法需要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采信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机构的检验鉴定结果。(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201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8.加强出入境生物材料制品风险管理。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入境的医学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人类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从逐批审批调整为企业日常监管配合行政审批,完善考核监管、分批核销、指定地点查验等制度。(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2015年7月1日起在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
  9.建立预检验核销制度。根据“企业自愿、操作便利、全面普惠”的原则,探索建立进口货物预检验核销制度,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在货物入境进区或在区仓储时预检验的申请,对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实施集中检验、分批核销出区的工作模式,缩短货物进境通关时间。(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2015年7月1日起在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
  10.实施检验检疫分线监督管理模式。检验检疫机构在有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一线”主要实施检疫和重点敏感货物检验工作,“二线”主要实施货物检验和监管工作;入境应检物在区内企业间自由流转,不涉及实际使用的,免于检验。(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2015年7月1日起在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
  11.建立动植物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度。全面落实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制度,做好陕西地区负面清单以外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2015年7月1日起在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
  12.建立通关、检验检疫一体化机制。在省内实现通关、检验检疫一体化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与青岛、阿拉山口等海关的通关协作,探索建立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区域通关、检验检疫一体化机制。(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西安海关2015年在全省范围及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市、州试点,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5年在全省试点)
  13.建立口岸联检单位合作机制。强化关检合作,实现省内口岸海关监管场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全覆盖。加强海关、检验检疫、工商、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协作,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省口岸办、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2015年起海关监管场所持续推进)
  14.争取设立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对接,争取在西安国际港务区设立汽车整车进口口岸。(西安市政府、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15.创新加工贸易方式。推进整机生产、零部件、原材料配套和研发结算一体化集群发展。(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西安市等相关设区市政府负责,在全省范围持续推进)
  16.发展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加快建设保税物流仓储、采购分拨与跨境电子商务中心,充分发展临空产业,特别是航空维修、生物医药与电子信息产业方面的保税业务;探索在区外利用保税政策,发展飞机部、附件及精密仪器保税检测维修,积极推进保税展示交易中心建设。(西安海关、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西安市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2015年10月1日起在西咸新区空港新城、西安国际港务区等重点区域实施)
  17.支持设立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陕西证监局、西安市等相关设区市政府负责,在西安国际港务区等重点区域持续推进)
  18.依托西安综合保税区、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建设对外文化贸易基地。(西安海关、省文化厅、西安市政府负责,2015年10月1日起在西安高新区、西安国际港务区实施)
  (三)金融领域。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部署201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2.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直接投资项下(包括外商来陕投资和陕西企业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不必到外汇局办理,在银行办理即可。(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部署201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3.银行办理大宗商品衍生品柜台交易涉及的结售汇业务。完善结售汇管理,支持银行开展面向境内客户的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台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部署的时间和范围在全省实施)
  4.争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争取更多企业加入跨国公司外汇和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为更多企业(集团)利用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创造便利,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金融办负责,2015年起在全省推广)
  5.探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深化与有离岸金融牌照银行的合作,积极探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金融办负责,2015年起在全省范围持续推进)
  6.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能源金融中心。引进外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区域总部和金融后台服务中心,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能源金融中心。(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西安市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在西咸新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持续推进)
  7.拓展仓单质押融资,推动融资租赁发展,开展个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支持长安银行、西安银行、陕西煤化集团等设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省商务厅、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2015年起在西安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率先试点)
  (四)服务业开放领域。
  1.制定促进全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省商务厅负责,2015年内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2.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可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即与租赁物及租赁客户有关的进出口保理业务、国内及离岸保理业务、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及经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省商务厅负责,2015年6月30日前在全省实施)
  3.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以一定的调研技术(包括调查技术、财务技术等)和专业人员为基础,对相关企业或个人的资信情况或专项项目的真实性等进行调查、分析,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省商务厅负责,2015年6月30日前在全省实施)
  4.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对于符合投资性公司准入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允许其以股份制形式设立外资投资性公司,可面向社会募集资金。(省商务厅负责,2015年6月30日前在全省实施)
  5.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设立暂不实行注册资本登记认缴制,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省商务厅负责,2015年6月30日前在全省实施)
  6.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业务,经文化部门内容审核后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省文化厅负责,201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五)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快构建覆盖全省的统一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在现有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基础上,统筹构建纵向贯通省、市、县,横向连接各部门的全省统一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2015年起在全省推进)
  2.深入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全面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整合工作力度,逐步实现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充分共享。(省发展改革委负责,2016年内在全省实施)
  3.积极推进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整合。抓紧出台《陕西省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使用规定》,加快全省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整合,健全个人信用记录。(省发展改革委负责,2016年内在全省实施)
  4.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监督与奖惩制度。出台《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研究制定《陕西省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依法推动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广泛应用,依法加强各级政府部门对企业的信用监管,形成多部门信用奖惩联动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负责,2016年内在全省实施)
  5.全面推行第三方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进一步加强第三方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制度的完善和贯彻落实,加快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重点领域的广泛应用,积极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省发展改革委负责,2016年内在全省实施)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省级相关部门、单位要深刻认识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重大意义,要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列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积极创造条件,扎实推进。
  (二)健全机制。全省复制推广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复制推广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组织实施。省级相关部门、单位要制订推广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分工和时限,狠抓落实,定期向省政府报告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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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有关工作的 署加发[2014]17 0001/1/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 鲁政办发[2015] 201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