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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府办函[2015]86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6-15
实施时间: 2015-6-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249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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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决策部署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加快推进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为目标,以科学管理、方便群众、稳定连续为原则,加快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信息平台“四统一”,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2015年年底前,省级制订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完成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市、县两级全面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2016年底前,建成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实现与“云上贵州”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加强数据资源共享;市、县两级基本完成信息资料整合工作,运用信息平台登记颁证,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基本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2017年底前,健全完善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全省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在各级之间、相关部门之间互联共享,并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不动产统一登记。切实贯彻落实《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总体安排,坚持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信息平台“四统一”。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以组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重点,尽快形成自上而下、有机衔接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体系。突出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联系点建设,以点带面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规章制度、信息融合、工作平台建设等工作。
  平稳过渡有效衔接。加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兼顾新机制和老办法,优化工作流程,保持不动产登记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
  坚持便民利民。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等配套措施,为企业、群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便利。
  三、主要任务
  (一)抓紧完成职责整合。各地要按照国家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按照“有利于工作衔接、有利于方便群众”的要求,制订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方案,将原由相关部门分散承担的房屋、土地、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存档等职能统一划转,交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确保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职责整合,但交易职能不纳入划转内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动产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各地要遵循科学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分清登记、审批等职责边界,明确职责分工,避免职责交叉,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各类不动产权属纠纷由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调处;不动产登记统一之后,由登记主管部门负责调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整合自2014年起,通过5年过渡期予以完成。(牵头单位:省编委办、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推进机构整合。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及时整合归并原来分散在有关部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和经办机构。市、县两级政府可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设不动产登记局;行政编制较少、内设机构较多的地区可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内设机构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设置形式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各地要因地制宜整体划转房屋、土地、林地、草原等登记经办机构和人员,组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机构名称统一称不动产登记中心,为隶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所需编制,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从相关部门划转,不足的在本级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各地要结合不动产登记人员在编、在岗实际情况,妥善安排不同身份人员,保持原有登记队伍的基本稳定。区一级机构设置和市、区两级职责划分等事宜,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决定。各县(市、区、特区)要采取调配编制等方式,适当加强基层不动产登记力量,在乡镇国土资源所加挂不动产登记工作站,方便群众就地申请登记。各地要切实加快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确保在2015年9月底前完成机构设置、人员划转、职能划分、资料移交等相关工作。(牵头单位:省编委办、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窗口示范建设。尽快完成遵义市、余庆县、湄潭县3个国家级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联系点和七星关区、盘县、安龙县、黄平县4个省级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联系点建设工作。相关市、县两级政府要主动作为,制订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工作实施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要抓紧完成业务流程再造、登记系统对接、统一窗口设置等工作,确保在7月1日受理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各地要积极稳妥推进本地区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建设,整合现有资源,充分利用政务服务中心等,在固定办公场所设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落实档案管理场地,印制办事指南,公开登记流程、申请资料目录和表格示范文本等信息,实现不动产登记“一站式”服务、档案统一管理,为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查询等提供便利。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指导,强化业务培训,6月底前完成窗口联系点相关人员轮训工作。(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统一簿册证印制。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统一组织全省不动产证书证明印制、发放、监管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分年度、季度按时上报不动产证书证明订制需求,确保登记颁证连续稳定。各地要按照国家统一的簿册表卡样式建立不动产登记档案,规范填写、妥善保管;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后,才能停止使用原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样式;要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颁发的各类不动产证书继续有效,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有序推进信息平台建设。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数据库标准、信息系统规范化建设要求,整理转换房屋、土地、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资料,结合我省实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整合建立全省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成为不动产登记政务专用云,并接入“云上贵州”系统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省国土资源厅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信息平台建成后提供给各地政府使用。(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六)健全完善配套制度。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部门,梳理评估全省房屋、土地、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立、改、废”意见建议,研究起草《贵州省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及配套规章政策,建立健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建立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研究协调,及时解决有关问题。省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履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监督指导职责;省编委办要加强对各地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工作的监督指导;省财政厅要加强对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资金的统筹安排;其他省级有关部门要围绕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协同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比照省级成立领导小组,进一步调整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工作衔接。各地要制定工作交接方案,加强职责和机构整合、窗口示范建设、信息平台建设、簿册证管理、信息公开共享等方面的工作衔接,有序开展业务交接、数据对接,确保工作无缝对接、登记颁证连续稳定。
  (三)加强督查调度。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情况定期进行督查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国家级、省级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联系点要建立工作台账,每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要及时汇总各地工作情况并报省政府,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推进缓慢的给予全省通报。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宣传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将当地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时间、登记地点、办理程序、申请材料、登记要求等告知企业和群众,做到家喻户晓,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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