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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黔府发[2015]21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6-4
实施时间: 2015-6-4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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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在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加强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审计工作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审计监督,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权力运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新形势下加强审计监督、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强化审计成果运用、提升审计能力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审计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位置,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现问题、完善机制,依法审计、秉公用权”的基本原则,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全力支持和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职,切实提高审计监督工作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二)充分认清当前审计工作面临的问题。近年来,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始终坚持把“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惩治腐败、防范风险、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作为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为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与省委、省政府要求和群众期待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是: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审计队伍结构和能力与审计工作发展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有些单位对审计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不够,审计结果的应用和责任追究有待加强等。
  二、进一步发挥审计的保障和监督作用
  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适应改革发展新需求,着力创新审计理念,全面加强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能力建设,正确处理依法依规与开拓创新、揭示查处问题与提出建议措施、服务大局与提升能力的关系,做到“促发展、促反腐”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不断提升审计工作成效。
  (三)推动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持续组织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跟踪审计。特别要监督检查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以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推进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反映好的做法、经验和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政策落地生根和不断完善。
  (四)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分类实施,逐步把全部审计对象纳入中长期审计监督规划,推进实现“有深度、有重点、有步骤、有成效”的全覆盖。强化对公共资源、公共资金、公共政策、公共项目、公共权力、公职人员重点监督,增强审计威慑力,促进政策、法规不断完善,促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建设,推进审计效能全覆盖。以国家审计为主导、内部审计为基础、社会审计为补充,构建协同监督体系。创新审计方式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审计工作能力和效率,不留审计监督的空白和盲区。
  (五)注重经济社会风险的监督防范。密切关注财政、金融、国有资产、能源、资源、环境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对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作为市(州)、县(市、区、特区)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全省地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积极反映资本流动趋势,防范区域金融风险。加强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事项的审计监督,维护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安全。及时协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等相关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提出对策建议,及时堵塞漏洞、维护经济安全。
  (六)加强民生资金和项目审计。加强对“三农”、扶贫、科技、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重点关注征地拆迁、惠农补贴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揭示和分析民生政策落实过程中的制度缺陷,坚决查处挤占挪用、滞留、拿回扣、乱收费等违纪违规行为,切实推动惠民富民政策落实到位。
  (七)加强资源环境审计。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加大对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加大对环保专项资金、重大能源项目、土地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等情况的审计力度。关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和落实情况,扩大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试点,不断完善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的内容、方法和评价体系,并将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因素,推动资源、环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八)推进廉政建设。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要查深查透查实。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揭露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问题,促进廉洁政府建设。
  (九)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探索建立对不同类型领导干部的评价体系,突出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国有企业及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着力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坚持任中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加大任中审计力度,争取做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探索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和追责问责等制度,切实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评价、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依据,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到位、追责到人,并及时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有关情况,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廉洁履职。
  三、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十)支持和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法依纪查处。
  (十一)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试点,加大改革创新的力度,认真细化改革实施方案和完善具体的配套措施,先行先试、大力推进,建立起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审计监督体制。整合全省审计资源,提高审计监督整体合力。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等制度,下级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十二)健全审计资料获取机制。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包括与部门、单位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依法、及时、全面提供,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建立相关部门定期向审计机关提供宏观经济、政策法规等信息的机制制度,保障审计工作及时全面开展。对获取的资料,审计机关要严格保密。
  (十三)完善协助审计的工作机制。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协助时,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组织人事、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在调查取证、查办案件、信息共享、结果运用、推动问责等方面形成合力。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
  (十四)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健全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要及时整改落实,整改结果须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整改工作,将整改纳入督查督办事项;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严肃整改问责,各地、各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四、进一步提升审计能力
  (十五)加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按好干部标准选配审计机关领导班子,不断优化班子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和合力,建设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审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相关专业水平或工作经历,行政副职要能带队开展审计业务工作。
  (十六)推进审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严把审计人员入口关,招录或遴选审计人员时,要根据审计工作专业特点设置专业要求,突出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采取特殊招录方式或试行聘任制解决“招人难”的问题。不断提高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各级审计机关能够直接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公务员比例要达到80%以上,市(州)、县(市、区、特区)审计机关具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公务员比例原则上要达到50%,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公务员比例原则上要达到10%;稳定审计队伍,并积极探索在审计系统内进行人员交流;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通过一揽子改革措施,努力建设一支与审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
  (十七)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增强审计力量,保障各项审计任务的开展。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为审计机关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支持审计机关通过委托和聘请社会审计等购买服务办法解决审计力量不足的问题。
  (十八)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推进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加大数据集中力度,构建国家审计数据系统。加强计算机审计中、高级人才培养,提升在大数据、信息化环境下的审计能力,探索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技术的途径,加大数据综合利用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创新电子审计技术,提高审计工作能力、质量和效率。推进对各部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审计。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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