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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黔府发[2015]25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7-1
实施时间: 2015-7-1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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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精神,进一步创新贵州省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保、农业水利、市政设施、交通、能源设施、信息和民用空间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
  2.创新投资运营机制。进一步深化重点领域体制改革,推进投资运营市场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通过公私合营、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投资补助等多种途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
  3.完善价格管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加快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提高政府定价、调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为投资者开展经济效益评价提供政策指引,稳定社会投资信心。
  4.强化资金保障。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调整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优先保证引入社会资本的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支出,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社会资本融资渠道,加大重点领域建设项目投入。
  5.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精简项目前置审批手续,推行并联审批和联审联办的审批制度,为社会资本创造便利、高效的投资环境。
  二、重点领域
  (一)生态环保领域。
  6.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以节能环保低碳为主导的新型建筑建材业。重点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促进我省100个建筑业骨干企业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加大对全省27个建筑业示范县的重点指导和扶持,强化示范带动作用。实施“请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引导央企、省外入黔大型建筑业企业将企业总部设在贵州;鼓励在我省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的央企将省外项目交省内子公司承建,由注册地政府视情况给予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开拓省外、境外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强化动态监管,继续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无资质施工、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发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惩戒力度,维护好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推进新型建筑业和建材业发展,促进“两化融合”,推广新型建筑建材产品应用,鼓励建筑企业整合设计、生产、施工等力量,实行设计标准化、构件部品化、施工机械化的生产方式;推动建筑业与建材业融合,推动住宅产业化与钢结构、构配件及部品等工业化基地建设,规划建设一批新型建材产业基地,推动墙材企业向煤矸石、粉煤灰、化学石膏等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富集地区、工业园区和城市周边聚集发展。(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7.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强林权档案管理,鼓励林权通过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依法规范流转,按规定减免林权流转税费,有效简化流转程序和降低流转成本。(牵头单位: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8.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在严格保护森林、湿地和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资源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林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以认建、认养林木绿地、合作共建、土地流转等方式参与绿色贵州建设。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林产品精深加工等生态产业。(牵头单位: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旅游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9.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出台《贵州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文件,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为重点,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建立重点行业第三方治污企业推荐制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0.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以重点用能单位和公共机构为主要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鼓励用能单位、节能服务机构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实施重大示范项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
  11.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严格按照《贵州省排污权交易办法》,规范排污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加快在省内试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探索森林碳汇交易,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参与碳配额交易,通过金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调整不同经济主体利益,有效促进环保和节能减排。(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贵州证监局)
  (二)农业和水利工程领域。
  12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以绿色有机无公害为标准的现代山地高效农业。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业、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坡耕地等各类水土流失地的治理开发。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业、水利设施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或农户所有和管护。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投资人依法拥有其出资建设的农业、水利工程设施,实现项目建管合一。(牵头单位:省农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3.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社会资本投资提升改造小型水利工程,可以通过参股控股等方式获取工程收益;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政府可对工程建设投资、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并落实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设施、重大水利工程,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4.建立水权制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快建立水权制度,结合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实现确权发证。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允许各地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15.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总结和推广“以城带乡”县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打捆采取PPP模式建设运营的试点经验,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积极推进市县、乡镇以及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现有水厂进行改扩建和水质提升、供水管网向城市新区和乡镇延伸,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6.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镇供排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投资从事符合税法规定要求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17.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选择部分具有产业基础、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县城、100个示范小城镇等重点镇推行试点,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逐步把有条件的县城、100个示范小城镇等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交通建设领域。
  18.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源优化配置、沿线土地综合开发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省域地方铁路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多渠道筹措铁路建设资金。支持建立贵州铁路发展基金,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铁路建设。优先拿出现金流较充裕又有长期稳定回报预期的项目通过采取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贵州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9完善公路投融资模式。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的公路投融资模式,完善收费公路政策,整合普通公路沿线土地、矿产、旅游资源,统筹沿线加油站、户外广告、沿线设施等经营权,通过BOT、BOT+EPC、BOT+EPC+政府补助、融资+合作、TOT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措建设和维护资金。逐步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20.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发展“航电结合”等投融资模式,通过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措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航电枢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港口、内河航运设施等。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民用机场以及机场配套服务设施等投资建设。(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五)能源设施领域。
  21.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建设。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业主招标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常规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在确保具备核电控股资质主体承担核安全责任的前提下,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核电项目投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核电设备研制和核电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和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进入清洁高效煤电项目建设、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领域。(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水利厅)
  22.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网建设。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输电通道、配电网等工程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电源并网工程、储能装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贵州电网公司)
  23.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油气管网、储存设施和煤炭储运建设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等参股建设符合国家行业规划的油气管网主干线、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地下储气库、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控股建设油气管网支线、原油和成品油商业储备库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铁路运煤干线和煤炭储配体系建设。国家规划确定的石化基地炼化一体化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中石化贵州公司、中石油贵州公司)
  (六)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领域。
  24.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以大数据为引领的电子信息产业。支持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投资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三网融合、高端软件、智能端产品制造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参与远程医疗、电子商务等试点示范,推动全省大数据信息产业发展,加快“互联网+产业”、“互联网+流通”、“互联网+城市”、“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公共服务”融合创新。(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
  25.吸引民间资本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力度。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城市公共区域WiFi工程、“宽带乡村”试点工程、中小城市基础网络完善工程等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进一步放宽宽带业务市场准入条件,支持有条件的城市积极申请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支持民营企业积极申请虚拟运营商试点,创新发展虚拟运营业务,提升移动通信服务能力。推动电信企业通过释放一定比例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或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民间战略投资者。(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通信管理局)
  2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贵州北斗卫星产业示范区建设,多渠道引进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发展基于北斗的地质灾害监测应用示范工程、矿区安防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交通和通信应用示范工程、大中型水库防灾工程,推进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北斗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公共平台等项目的建设。(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水利厅)
  (七)社会事业领域。
  27.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以大健康为目标的医药养生产业。按照科学性和前瞻性的原则,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社会办医疗机构留出20%以上的空间,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积极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参股设立养老、体育健身等创业投资企业。(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
  28.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以民族和山地为特色的文化旅游业。加快文化体制改革步伐,推进文化旅游领域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切实发挥各类行业协会作用,鼓励中介机构发展。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运行规则,推动生态文化旅游市场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牵头单位: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省体育局、省民宗委)
  29.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教育事业。深入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1〕25号),依法落实民办教育平等的法律地位。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形成政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鼓励民间资金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教育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互联网+教育,打造全省“网络新教育”体系。(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30.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科技创新。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中试平台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科技金融,参与设立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各类投资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大仪共享、创客空间等科技服务业。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领域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31.推进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积极推进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立医院资源丰富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事业单位改制,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支持并优先选择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托管等多种形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部分公立医疗机构的转制重组。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省体育局)
  32.完善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国家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机构的,自首次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起可按规定免收证照类、登记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机制创新
  (一)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33.推广PPP模式。出台贵州省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在农业,水利,生态环境,燃气、供电、供排水、供热、公共交通及其他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水运及其他交通设施,保障房、医疗、旅游、教育、养老、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其他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建设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财政补贴制度,切实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
  34.建立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制定贵州省PPP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建设PPP项目库,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既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又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建设、运营规范有序。建立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对项目运作、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效率、价格水平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和综合考核评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及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加快理顺价格水平,完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健全退出机制,项目合作结束后,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妥善做好项目移交。(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
  35.引入第三方咨询机构。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咨询作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项目管理的专业性以及项目实施效率,保障政府部门、社会资本的正当利益,保证项目规范、专业运作。(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
  36.建立项目信息发布和交易平台。建立PPP项目信息发布和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PPP项目、选择合作伙伴等信息,加大项目推介,吸引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竞争。(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37.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加强政府投资引导,对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合理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PPP项目,地方财政可通过政府付费等方式给予适当补贴,将财政补贴等支出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并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统筹考虑。研究建立贵州省PPP引导基金,支持省级部门和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基金,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股权、债权、投资担保、政府奖励、贴息、补助、融资费用补贴、政府付费等方式支持PPP项目。引导金融机构为PPP项目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在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PPP项目差异化信贷支持。(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
  38.盘活政府存量资产。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政府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投资者,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筛选已建成的水利、交通、市政、社会事业等领域设施设备移交社会资本运营管理,变现资金用于重点领域建设。(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
  39.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政府和投资者应对PPP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努力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
  (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40.重点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加快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一步促进农业用水节水增效,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落实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政策,适时完善煤层气发电、余热余压发电上网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和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适当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加快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合理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
  41.完善公用事业产品价格机制。加快完善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使经营者取得合理收益。(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42.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执行与公办教育机构、公办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
  43.放开一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集中放开一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增强重点领域吸引社会投资能力,有效扩大投资需求。(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44.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45.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政府资金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制定出台关于运用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实施意见,合理分配政府投资资金,优先保障配套投入,规范政府投资安排行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四)创新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46.推进重点领域资产证券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合作,选择我省符合条件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省内企业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授权通过打包、评级等手段,发行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的证券。盘活存量贷款和回收现金,再投入重点领域建设。(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47.探索创新信贷服务。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大力推进集体林权、应收账款、股权、动产、专利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稳妥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争取纳入全国试点范围。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贷款模式创新,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续贷,着力解决倒贷问题。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推进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发展。(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保监局、贵州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48.推进农业金融改革。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探索采取信用担保和贴息、业务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投资基金,以及互助信用、农业保险等方式,增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农林业企业的贷款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业委员会、省扶贫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保监局、贵州证监局)
  49.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加大对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努力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铁路和公路、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鼓励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委托贷款等多种融资方式支持重点领域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保监局、贵州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50.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加大私募股权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力度,研究贵州省促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各地推动产业投资基金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主要投资用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放、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性资金可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贵州银监局、贵州保监局、贵州证监局)
  51.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积极推动重点领域企业进行改革改制、股权重组、资产重组等,通过发行股票、新三板挂牌等方式在证券市场融资。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推动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鼓励具有承销资格的中介机构积极为企业提供债券承销服务。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争取国家大力支持我省依法依规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重点领域建设。(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保监局、贵州证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创新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机制。
  52.进一步简政放权。建设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制定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实现审批管理标准化、便利化和透明化。全面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构建以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清理精简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置审批手续,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推进重点领域项目加快实施。(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53.建立联审联批机制。依托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与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推行“并联”审批,打造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联合办理平台,逐步实现项目决策、审批、建设、竣工验收等阶段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由一个部门负责牵头办理,推广统一受理、内部流转、联合审查、同步办理、限时办结的审批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四、保障措施
  54.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让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在重点领域建设中“唱主角”、“挑大梁”。
  55.加强平台建设。各地各部门要以“5个100工程”为主要抓手,打造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的平台,统筹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构建更加优化的环境、更加高效的机制、更加完善的服务,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我省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和运营。
  56.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投融资管理人才培训、培养,盘活用好现有人才,畅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规范引进急需人才,为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57.加强协调服务。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快职能转变,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主动沟通、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做好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的各项服务工作。
  58.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方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发挥好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
  附件:需要制定的重点政策措施分工方案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日
  附件:
  需要制定的重点政策措施分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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