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关税 > 关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 分析仪器有关税收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关税[2015]2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5-6-3
实施时间: 2015-6-3
法规类型: 关税优惠政策 消费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8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适应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发展实际,满足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的潜在需求,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仍按《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科教用品政策》)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科技开发用品政策》)执行。
  二、取消对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的主体资格限制,经海关核准,201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科教用品政策》和《科技开发用品政策》主体资格的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三、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的功能及数量应当与其科学研究、教学领域和任务相适应。
  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科研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的情况进行事中或事后核查。各直属海关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科研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的执行情况报送海关总署,同时抄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各政策享受主体如有违反规定的情况,除补交税款和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免税资格或取消免税资格的处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计委省改革 闽政办[2002]11 2002/8/8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江苏省“十四五”期间第三批享 苏科机发[2023] 2023/7/17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 鄂地税发[2000] 0001/1/1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 哈地税发[2002] 2002/6/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计委、省经贸委 黑政办发[2000] 2000/12/29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京财税[2006]15 2006/10/2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 京国税发[2003] 2003/10/24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 湘地税发[1999] 1999/1/1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教学 深财购[2017]30 2017/7/7
转发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 国办发[1999]18 1999/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