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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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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法治税务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黔党办发[2014]49号)精神,结合贵州国税系统实际,现就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约束权力、保护权利为重点,坚持把法治作为税收工作的生命线和基本准则,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坚持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坚决维护税法权威,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依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公平正义,为实现税收现代化、服务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完备的税收制度规范体系、高效的税收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税收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税收法治保障体系,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国税机关。税务干部法治观念牢固确立、法治能力明显提升,全省国税系统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法治税务建设。
  (三)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严格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程序法定、职权法定。税收行政执法应于法有据,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权应当依照法定权限、条件、范围、幅度和程序进行。
  2.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行政执法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要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做到公正、合理、恰当、适度。在税收征管服务活动中,要平等对待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当同样情形同等处理,不偏私、不歧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处理结果等。
  3.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坚持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征管、依法服务,保障纳税人依法享有权利,引导纳税人依法履行义务,培育纳税人维权意识,畅通维权渠道,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税收法治环境。
  (四)实施路径
  1.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全面回顾总结我省国税系统依法治税工作,研究制定“十三五”时期国税系统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明确推进依法治税的总体目标、具体任务和工作部署。按年度细化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形成项目化推进机制,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2.统筹推进、重点突破。根据依法治税“十三五”规划,统筹制定推进依法治税年度重点任务。加强依法治税工作载体建设,推动部门联合、综合试点,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手段创新等方面不断积累经验、取得突破。
  3.内外结合、上下互动。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内外结合促进依法治税。加强对基层依法治税工作的指导,鼓励基层创新、典型引领,切实做到尊重基层、服务基层,认真听取基层意见,充分吸收基层智慧,共同推进依法治税。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1.依法规范组织收入。认真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税收征管法,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努力提高税收征收率。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科学预测税收增长目标,构建新型税收收入管理体系。强化收入质量考核,促进制度机制落实到位,努力实现税收收入真实、没有水分的增长。深入开展收入质量监督检查,防止和杜绝有税不收、收“过头税”、“空转”、越权减免税等违法行为。
  2.严格落实税收政策。严格、及时、准确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坚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税收减免核算管理制度,加强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切实落实“营改增”、消费税政策调整等国家各项税制改革要求,更好发挥税收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
  3.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积极转变国税机关职能,落实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严禁以事前核准性备案等方式变相实施审批。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探索推进“阳光”审批和“网上”审批。坚持放管结合,强化后续管理。
  (二)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1.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积极配合做好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完善工作,依法加强政府涉税文件征求意见稿的研究、回复工作。完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制度机制,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日常反馈和专题报告。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健全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长效机制。
  2.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20号),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的,办公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涉及纳税人重大利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要广泛征求纳税人和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防止出现制度性缺陷和制度性侵权。坚持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解读同步起草、同步报审、同步发布,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工作。
  (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1.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健全重大税务行政决策制度,完善各级国税机关工作规则和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明确决策事项、主体、权限、程序和责任。规范决策事项,把国税系统发展规划、税收改革及信息化建设、重要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纳税人切身权益和对税收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纳入重大决策范围。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实现决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立并严格执行国税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2.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各级国税机关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公职律师和社会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团队。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明确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规范决策、防范法律风险的决策服务作用。
  3.强化重大决策责任追究。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明确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程序和方式,实现决策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续评估反馈机制,选取部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评估,综合判断执行效果,提出调整、完善或停止执行等措施。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依法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完善征管体系,合理界定不同层级国税机关的职责。建立健全实施调查、检查事项统筹联动制度,规范进户执法,杜绝多头重复检查。认真实施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规范,规范业务流程,做好前、后台的工作衔接,提高管理和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完善税收风险管理,推动风险应对依法实施、规范实施。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推行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为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提供有力支撑。
  2.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完善执法程序,探索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执法工作有据可查。建立健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修订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促进行政裁量权规范行使。认真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4号),科学确定审理标准,注重风险防范,促进执法规范。探索推行重大税收执法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加强税收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3.加强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强化税务稽查工作,完善选案工作机制,防止人情选案、随意选案,促进执法公平公正。依法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防止以罚代刑,保持税法威慑态势。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让守法者更为便利,让违法者无隙可钻。倡导和推广运用柔性指导、疏导等方式,促进税收共治,提升税法遵从度。
  4.依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引导和支持纳税人理性表达诉求,充分保障纳税人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救济权等合法权利。建立健全涉税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畅通纳税人权益保障渠道。以促进征纳关系和谐为重点,建立健全涉税信访办理、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等矛盾纠纷防范化解机制。推动行政复议和应诉专业化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行政复议机构,协调处理税务行政争议,妥善化解矛盾。贯彻落实《贵州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试行)》(黔府法发[2015〕10号),建立完善税务行政应诉工作机制,规范应诉行为,提高应诉水平。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1.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其他税收执法权力进行全面清理,依法界定权力事项,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分期分批公开税收执法权力清单,有效规制权力运行。
  2.加强内部制约监督。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按照“两覆盖、两优化、两提升”的要求,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进一步加强巡视、督察内审、监察等方面监督的协调配合,做到各有侧重、资源共享、成果共用。持续开展税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促进执法规范。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税收个案批复监督检查制度。
  3.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健全纳税人监督机制,拓宽纳税人监督渠道,通过文书公告、案件通报、执法回访等形式和途径,主动接受广大纳税人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民主监督及行政、纪检、司法、审计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培养在监督的常态下严于律己、依法规范用权的习惯。建立健全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监督投诉处理机制。
  4.严格责任追究。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探索建立执法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等监督问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加大明察暗访工作力度,完善税收执法纠错问责机制。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拓展公开领域和事项。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税收工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各级国税机关获取和制作的涉税信息,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应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公开。
  2.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国税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评议。加强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发挥网站和新媒体等信息发布平台作用,不断拓展政务公开渠道。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和改进涉税舆情管理,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及时掌握舆情动态,积极理性稳妥地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七)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1.提升税务人员法治理念。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制定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党组中心组定期学法制度,将学法、研法、讲法列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健全税务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把依法行政知识作为各类税务人员培训的必修课程,规范设置法治培训内容,强化规则思维、程序思维、权利保护思维、权力限制思维以及证据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健全全员讲法、全员学法制度,把学法和用法紧密结合,切实提高税务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增进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准确界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注重强化税收征管与优化纳税服务的有机结合。深入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各项举措,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建立奖优罚劣的税收信用机制,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扎实开展国地税纳税人信用联合评定,强化信用评级结果运用,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实现诚信激励。落实税收“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切实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3.加强税收法治宣传教育。加强税收普法宣传教育,发挥办税服务厅、12366咨询服务平台、税务网站等主阵地作用,加强税务QQ群、税务微博、税务微信群、税务报刊图书等税收宣传教育载体建设。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以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深入开展税法进机关、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单位、进企业“六进”活动。持续推进纳税人学堂建设,不断提高办学质量。积极支持配合开展税收法治理论研究,抓好税收法治文化建设,发挥文化引领作用。
  (八)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1.健全税收法制机构。强化法制机构人员保障,配齐配强政策法规部门力量,公职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应优先安排在政策法规部门工作。市(州)局要确保专职政策法规人员配置数量,其中至少1人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县(市、区)局至少应有2名专职政策法规工作人员,其中至少1人为法律专业人员。
  2.提升法治队伍素质。加强税收专门人才库建设,通过考试招录和基层遴选等方式吸收优秀法律人才。畅通系统内人才交流渠道,促进法律人才归位,让精通税法及相关法律的人才在业务岗位、执法岗位发挥特长。严格实行税收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3.扩大公职律师队伍。完善公职律师管理制度机制,深入推进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全省国税系统公职律师统一登记管理,逐步扩大公职律师队伍,把符合公职律师资格条件、精通税收业务、热爱法律服务、勇于担当责任的税务人员吸收到公职律师队伍。加强公职律师业务培训,搭建工作平台,强化实践锻炼,支持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全面提高公职律师的法律服务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组对依法治税工作的领导
  1.加强党组领导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建设。建立健全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各级国税机关党组对依法治税实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协调的核心平台,集体研究依法治税工作重大问题,审议依法治税工作规划,作出推进依法治税重大决策部署,总揽和监督本单位依法治税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落实好法治税务建设工作责任。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党组要定期听取依法治税工作汇报,专题研究或审议依法治税工作。建立健全党组班子及成员述职述廉述法制度,探索主要负责同志分管法治工作,倡导主要负责同志出庭应诉。
  2.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应当不断增强学法用法的紧迫感、推动法治的责任感,自觉提高依法治税、依法带队的能力和水平。把能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行政能力强的干部,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
  (二)创新完善推进依法治税的工作机制
  1.积极开展依法治税工作试点。继续抓好《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局直接管理县(市)局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国税函[2014]76号)的贯彻落实,在省局直接管理县(市)局开展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试点,探索开展建立国税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公示等依法治税制度机制试点。在试点中探索、在实践中总结、在推进中完善,着力提升全省国税系统依法治税水平。
  2.持续推进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把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作为推进基层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及评价标准,创新工作方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内外结合,上下互动,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形成示范带动、典型引领、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依法治税工作格局。
  (三)加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的督查考核
  1.加强绩效考核。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细化、分解各项任务,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确保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将依法治税年度重点任务纳入绩效管理,对任务落实进度和效果进行绩效考评,强化推进依法治税各项工作的过程和结果管理,做到年初有分工、年中有督察、年末有考核、全年有台账。健全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与绩效管理有机融合,持续、深入、全面推进依法治税。
  2.强化督查督办。省局、各市(州)局要建立健全限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和督查调研等工作督查督办制度,狠抓依法治税制度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实,将法治精神和要求贯彻到国税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全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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