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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调整海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府[2015]1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3-31
实施时间: 2015-3-3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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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要求,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遍调整
  201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已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15年 1月1日起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5元养老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职生活费;另外,按照退休(职)人员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1.5%的比例,增加待遇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按每缴费1年(含视同缴费的实际工作年限,不含按从事特殊工种规定折算的工龄,缴费不满1年算1年)每月补助2.5元的标准,对上述企业退休(职)人员增加养老金(退职生活费)。
  二、特殊调整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企业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2元;80周岁以上的(含80周岁)企业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2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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