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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府[2015]52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7-13
实施时间: 2015-7-1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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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为切实盘活我省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原则
  (一)摸清存量,分类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全面摸清本级财政、各部门财政存量资金情况,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方案。
  (二)上下联动,全面推进。省本级和各市县要同步开展财政存量资金清理盘活工作,全面压缩财政存量资金。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盘活用好财政存量资金的长效机制,着力盘活当前财政存量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控制新增存量资金。
  (四)多措并举,奖惩结合。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奖惩机制,激励市县和部门单位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单位实有账户财政资金盘活机制。按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结转两年以上的财政性资金账面余额与银行存款余额谁低就低”的原则将资金交回国库。收回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如预算单位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预收款项、偿还借款或被收回项目需要继续支出时可向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在该单位交回国库资金额度内安排资金支持。同时,按照“消化存量、控制增量”的原则,严格审核预算单位向实有账户转拨财政资金行为,除购买事业单位专业服务、应急救灾资金等外(具体范围参照琼财库[2014]1725号执行),不得将本单位的预算资金拨付到本单位、下属单位、跨部门、跨预算级次的预算单位实有账户。
  (二)强化预算执行时间约束。年初预算安排的待分专项资金,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原则上要在6月30日前完成分配,9月30日前未分配且无特殊原因的,由财政部门收回总预算统筹用于其他急需的项目支出。对于中央专项资金,省级主管部门应在中央指标下达20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在收到主管部门的资金分配方案后10日内完成资金下达工作。对于省级下达市县的专项资金,各市县应在指标下达30日内完成分配。
  (三)建立年度执行中动态调整盘活机制。年度执行中,对于确认属于无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总预算统筹用于其他急需的项目支出;对于支出进度缓慢或预计年底可能形成结转结余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收回总预算统筹用于其他急需的项目支出。
  (四)建立年末存量资金清理盘活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末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以及我省有关规定,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上级转移支付、部门预算等结转结余资金以及财政专户资金、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偿债准备金等各类财政存量资金进行逐项清理盘活。具体包括:一是地方一般公共预算财力安排尚未分配下达、留在财政部门的待分指标(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年底清理时不予结转,一律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已分配到单位、尚未支出的可执行指标原则上一律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二是地方政府性基金财力安排尚未分配下达、留在财政部门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规模较大的,应通过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方式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后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三是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中尚未分配、留在财政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同级财政可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也可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四是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也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各部门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五是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编制年度预算调入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超过5%的,应加大冲减赤字或化解政府债务力度。六是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偿债资金一律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分年度纳入预算安排。
  (五)清理盘活财政专户资金。除社保资金、粮食风险基金、教育收费、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代管资金以及其他经财政部认定的财政专户资金外,其余财政专户资金中的存量资金应按照财政存量资金进行清理盘活。其中,超过2年以上的财政专户存量资金应及时调入国库,并在2年内使用完毕。
  (六)建立预算执行、存量资金与预算编制挂钩机制。省本级年度预算编制时,由省财政厅根据截至当年11月30日预算单位执行进度情况分档核减下年度单位经常性项目预算。其中,预算执行进度高于85%(含,下同),核减比例为0;预算执行进度低于85%,高于75%的,核减比例为10%;预算执行进度低于75%,高于65%的,核减15%;预算执行进度低于65%的,一律核减20%。在此基础上,对于截至11月30日存量资金规模占年初存量资金规模的比例高于省本级平均占比的预算单位,由省财政厅按照差额比例再次核减该单位下年度经常性项目预算。各市县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本市县预算执行、存量资金与预算编制挂钩机制。
  (七)建立存量资金与转移支付和新增债券转贷以及库款调拨挂钩机制。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得力、效果明显的市县,省财政厅在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时适当提高补助系数,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予以优先考虑;将市县财政存量资金情况作为分配新增债券转贷额度的重要因素,对存量资金规模大的市县减少新增债券转贷额度;对库款支付保障水平超过1.5个月且当月库款余额同比增长超过50%的市县,结合其实际支付需要,暂缓或减少转移支付库款调拨,直至达到正常水平为止。
  (八)建立存量资金盘活定期督导通报制度。每季度将全省财政存量资金情况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对存量资金总规模排在前三名的市县和部门以及存量资金消化进度(指存量资金已支出数占年初存量资金总数的比例)排在后三名的市县和部门进行通报,对连续两个季度被通报的市县和部门,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有关要求
  (一)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大举措。将沉淀资金激活用于当前急需的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民生改善,对于抵御经济下行压力、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作为一项长期重点工作来抓,不仅要短期见成效,更要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减少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省财政厅要根据中央及本通知有关规定制定省本级盘活存量资金具体实施方案,切实盘活用好财政存量资金。省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本部门存量资金盘活工作,指导和督促下属单位做好存量资金盘活工作。
  (三)各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市县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实施方案,将财政存量资金盘活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急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市县要在每年9月底前集中开展一次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工作,并将盘活情况以市县政府名义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省审计厅要对各市县财政存量资金盘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政府。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以中央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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