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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
发文文号: 桂政发[2015]3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7-3
实施时间: 2015-7-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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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依托我区生态、气候、区位优势和特色资源,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加快打造全国健康养老产业基地,形成新的优势产业格局,对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和谐,推动我区经济转型升级意义重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58号)精神,现就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依托我区资源禀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融合发展为手段,以重大项目为载体,立足国内、放眼国际,夯实发展基础、创新发展模式,优化空间布局、完善配套服务,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业改革,着力发展特色养老产业,争创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为促进全区社会和谐安宁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新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融合发展。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着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创新养老服务业发展模式,探索养老服务业及相关产业协调融合发展的方式、方法及路径。
  坚持规划引领、政策推动。根据资源分布状况,突出重点,整合资源,打造重点区域和特色项目,科学规划产业布局,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强化政府职责,有序引导全区养老服务业健康和优化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让市场主导产业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符合标准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基本覆盖城镇社区,每千名老年人拥有护理型床位超过15张,健康养老服务业及相关产业增加值达到2000亿元。探索出一批特色鲜明、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模式,出台一批可持续、可推广的政策措施,扶持一批满足多元需求、质量过硬的养老服务产品,涌现一批带动力强的健康养老龙头企业和大批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打造一批竞争力强、辐射面广、产业链长、融合度高的健康养老产业集群,形成“一核四区”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格局,将养老服务业发展成为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将我区建成国家养老产业基地、国际休闲养生健康养老胜地和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
  深化养老机构改革。全面实施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养老服务改革。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建养老设施和提供养老服务,积极引进港澳台资金及外资兴办、运营养老设施。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服务。鼓励养老机构为周边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准入、竞争和退出机制。
  创新养老服务形式。鼓励养老机构服务功能向社区延伸,促进养老与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开展养老服务业“互联网+”行动,鼓励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和互联网思维与养老服务的深度融合,创新养老服务业态;创新老年人社会参与方式,推行低龄健康老人服务高龄、失能老人等互助模式,拓展老年体育健身文化娱乐服务,开展老年大学等多层次老年教育服务。
  推进医养融合发展。研究出台推进医养融合发展的相关办法,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支持医疗机构设置老年病科和养老机构,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业务协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和保健服务。鼓励医疗机构设立家庭病床,为失能、部分失能老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定点范围。扶持和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扩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服务范围,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加快搭建我区与其他省市间的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平台。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筹资与资源分配、协调机制,开展以家庭为单位长期护理保险研究和制度设计研究。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二)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编制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规划,建设集养老护理、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文化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通过政府购买、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民间组织、机构和个人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培育一批连锁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和社会组织。丰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内容,增加基本医疗护理、辅助生活器具提供、家庭病床等服务。以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和培养全科医生人才队伍为重点,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专业和规范的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保健等服务,提高居家养老医疗服务专业化水平。推行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系统,为居家老人提供实时、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建立健全基层老年协会,充分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的养老互助作用。
  多层次发展机构养老。满足社会养老服务多元化需求,发展颐养型、养护型和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加快养老机构转型升级步伐。大力推行“医养融合、康护一体”模式,重点发展专业护理型养老机构,在重点区域规划建设老年康复护理院。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医院规划建设集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养老为一体的老年护理院;鼓励农村养老服务中心与乡镇卫生院融合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推动养老机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鼓励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开展养老服务,发展异地互动养老,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转型为养老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发展以养生为特色的养老服务,鼓励在生态养生区域建设中高端休闲养老服务综合体。
  (三)着力发展特色养老产业。
  积极发展休闲养生健康养老产业。依托生态和资源优势,综合建设一批滨海型、山水型、森林型、气候型、温泉型、生态型等养生、疗养、康复基地。在桂林、北部湾、巴马等旅游景区、沿海地区及长寿之乡区域,兴办一批具有全国一流水平的养生养老机构、养生保健特色酒店,打造一批集休闲、养生、保健、疗养和旅游功能为一体的健康养老产业集聚区。依托长寿之乡、乡村休闲旅游和生态农业示范基地,拓展康复理疗、中医食疗、休闲养生等服务功能,设计和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休闲养生旅游产品,吸引国内外老年人度假养老。
  打造老年健康服务管理产业链。依托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建设一批集咨询预防、救治诊疗、康复疗养、保健养生等功能于一体的老年健康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务。开发地方特色老年康复和养生保健服务产品,满足老年人未病防治和就近就医需求,开展科学健身指导,提供特色老年养生健康服务。延伸养老服务链,配建适宜老年人的文化娱乐健身休闲设施。鼓励社会资本创办健康管理机构,引入专业服务团队,更好满足个性化的健康管理需求。
  多渠道发展老年用品相关产业。积极开发老年保健用品、轮椅、坐便具、多支点拐杖及护理设施、设备、仪器及用品等产品。依托各区域产业基础,发展健康长寿食品、老年服装、适宜老人旅游健身休闲娱乐的各种器具用品、具有自动自助遥控功能的家庭生活用品、代步工具及日用品等。重点建设老年人康复辅具器具生产和物流配送基地。
  壮大中医药、壮瑶等民族医药产业。加快建设广西壮医医院,整合中医、壮瑶医等科研技术资源,打造壮瑶医药健康文化品牌,积极运用中医药和壮瑶医药技术,开发相关预防保健服务产品,做大做强中医药壮瑶医药养生长寿健康产业。
  积极推动养老城镇、养老产业园区建设。加强规划引导、科学论证选址、合理确定规模,吸引和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建设,在适宜地区开展以健康养老功能为核心的养老城镇建设试点。在重点区域,规划建设集养老、医疗、老年用品和保健食品生产、养生养老地产、健康职业教育与培训等功能于一体的养老产业园区。
  鼓励地产项目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探索制定老年人宜居社区建设标准和鼓励政策。规划建设一批以健康养老服务功能为核心的地产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老年人营造方便宜居的生活社区。创新引入分时度假等商业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产项目转型为老年人宜居社区。面向内地、港澳台及东南亚等中高端市场,开发建设养生保健公寓、养老旅游度假村等项目。
  三、重点布局
  依据各地的资源禀赋和我区长寿之乡品牌分布,按照“一核四区”的空间布局,科学规划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
  (一)南宁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核心区。以南宁市为核心,辐射崇左市等周边地区。重点推进国家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在政策创新、产业发展模式、养老与相关产业融合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全区养老服务业发展探索成功模式。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养老服务业示范社区,探索建立现代城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养老服务示范园区,搭建养老产品集中展示和推介平台;引导资源要素合理集聚,打造西南地区老年康辅器具生产基地与全国养老服务业人才培训基地。
  (二)桂西养生养老长寿产业示范区。以盘阳河流域长寿带为核心区域,包括百色市、河池市等地区。依托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以长寿养生文化为主题,发展以休闲养生、康体健身、文化体验、旅游度假为特色的养生养老产业和产品,重点建设巴马国际长寿养生养老服务集聚区。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规划建设“候鸟式”养老群落、养老城镇和一批健康养老产业综合体等各类养老设施。推广现代养生理念、中医药壮瑶医药养生方法,发展养生度假、生态度假、乡村度假等休闲养生度假旅游产品;依托“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畜牧养殖和农产品加工基地建设,重点扶持一批健康长寿食品、天然优质饮用水、护理用品、民族医药等老年产品产业,打造一批重点产业园区,带动周边农副产品深度开发。
  (三)桂北休闲旅游养生养老产业示范区。以漓江、柳江、贺江流域等休闲旅游度假区为核心,包括桂林市、柳州市、贺州市等地区。重点发展休闲旅游、养生度假及异地居住等养老产业,形成以生态农业为基础、以健康服务业为龙头、以相关制造业为支撑的养生养老健康产业链;依托旅游名村名镇、生态农业示范区与旅游集镇,重点规划发展生态农业、保健食品加工、医药与医疗器械制造、养生养老地产、健康旅游、医疗康复与养生保健、健康职业教育与培训等产业,建设若干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老年人托管护理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养老项目。
  (四)北部湾国际滨海健康养老产业示范区。包括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等地区。重点发展滨海旅游和跨国旅游业,开展养老服务与地产项目融合发展试点,全面提升北部湾经济区养生休闲产业竞争力。规划一批沿海疗养、康乐和度假型重大养老项目,引导发展“候鸟型”老年人宜居社区等项目,打造国际滨海健康养老产业基地。
  (五)西江生态养老产业带示范区。包括梧州市、贵港市、玉林市、来宾市等地区。依托西江“千里绿色生态走廊”,挖掘金秀、蒙山、容县、岑溪等长寿之乡发展潜力,多元化发展健康养老服务、森林生态疗养服务、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等特色健康服务业;依托玉林“南方药都”、梧州创新药研发基地、贵港养生保健酒研发基地,充分发挥民族医药特色,开发特色药品、保健产品和服务;建设一批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站)、康复疗养机构,构建功能齐全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打造辐射粤港澳的西江流域健康养老产业集聚区。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机制。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建设工作,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建立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引导、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建立由发展改革、民政部门牵头的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研究重大问题,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抓好试验区各项工作。成立自治区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论证、产业定向、项目筛选、园区建设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做好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
  各市、县(市、区)要编制出台养老服务业设施建设和产业布局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12平方米的标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各地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床位8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项目,可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建养老床位5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项目,可列入设区市重点项目;新建养老床位2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项目,可列入县(市、区)重点项目。列入自治区、市、县(市、区)的养老服务重点项目,将由自治区、市、县(市、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安排。鼓励整合社区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通过新建、购置、置换、改造等形式,集中建设涵盖养老服务等功能的社区公共服务综合平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企事业单位、个人改造和利用城镇现有空置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三)建立现代投融资机制。
  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财政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有60%以上投入养老服务业发展,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在安排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对养老产业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以及公共服务和创新发展项目予以适当支持。优化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环境,统一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的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补助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适时出台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新增和运营补贴办法,健全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的补贴办法。
  探索市场化运作新模式。充分利用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采取股权投资基金、上市融资、公益创投和PPP等模式,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自治区设立健康养老产业投资基金,对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服务网络,养生养老健康产业链等重点项目提供支持。加大利用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养老产业的力度,培育壮大产业平台。制定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扶持办法,运用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再贴息和再贷款等办法,支持社会资本扩大养老服务业投资规模。积极与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养老年金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意外险、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养老机构责任险等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做好国家市场化方式养老服务产业试点的申报工作。
  (四)加快完善养老配套基础设施。
  加快环境生态保护、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交通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在重点区域加快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实时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建设一批为养老服务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统一纳入布局规划和用地保障。
  (五)强化养老服务业人力资源支撑。
  扩大健康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规模。建立全区养老服务业人才需求预测发布机制,引导和鼓励职业院校增设老年服务与管理、康复治疗技术、健康管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加大财政对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院校基础设施和学科建设的支持力度。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重点建设一批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养老服务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重点依托相关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开展多样化的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并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同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从业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劳动力短期技能培训以奖代补。探索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的人才合作机制。加强与国内外科研院校的合作,引进和培养一批掌握健康养老服务领域相关产业先进技术的科技人才,逐步加强完善包括专业化服务人员、志愿者队伍等在内的居家养老人力资源保障体系。
  制定养老服务业从业优惠政策,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两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从业奖励。做好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工作,指导民办养老机构和组织,合理确定养老护理员劳动报酬。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在人才培养、培训进修、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六)推进养老服务业信息化建设。
  依托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实现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自治区、市、县、乡四级互联互通,推动养老服务、医疗保障、健康管理等信息共享,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业大数据平台。推进休闲养生、健康养老旅游信息化,加强基础信息资源建设和旅游门户网站建设,提高网络营销与服务水平。推进特色养老产业相关产品交易信息化,打造综合型电子商务综合网络平台。依托智慧城市网络建设,利用现有医疗保险系统的相关信息数据、网络设施和医疗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终身健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重点打造南宁、柳州、桂林、梧州、钦州等区域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七)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建立和完善广西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体系,探索建立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机制、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机制,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信誉状况等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推动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养老服务实体三者结合的管理机制。各地要积极培育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探索“时间银行”等养老服务储蓄模式。
  (八)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到位。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尽快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和办法;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将完善医养融合、投融资、税费优惠、用地、人才等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自治区人民政府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顺利推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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