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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桂政发[2015]3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6-23
实施时间: 2015-6-23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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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精神,现就我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实现行政审批“项目更少、放权更多、集中更广、标准更明、材料更简、流程更优、效率更高、服务更好、责任更清、监管更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我区顺利实现“两个建成”目标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二)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自治区审改办应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基础统计程序,规范全区各级行政审批事项信息数据报送形式,统一编制全区各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依程序在每年的6月、12月向社会公开新清理后的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机构要对本地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取消调整、修正更新和考核评估,依程序定期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各级各部门要对照自治区公开的目录清单,编制公开本部门的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纳入全区统一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自治区各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修改、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在上级部门决定取消、下放、调整之日及时向自治区审改办提出目录清单的更新意见,自治区审改办按照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反馈。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可以直接向自治区审改办提出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调整等建议和意见,由自治区审改办按照程序及时处理。凡是没有纳入目录清单的,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审批。
  (三)抓好行政审批事项“接、放、管”。自治区审改办牵头负责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接、放、管”的指导和推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行政审批事项“接、放、管”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在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机构备案。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强化“接、放、管”工作,及时调整本级本部门目录清单。对上级部门决定下放、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下放、调整的下级部门要在1个月内编制下放、调整的操作规范、服务指南和内部审查工作细则,并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上下级之间要强化纵向沟通、衔接。上级部门通过专题培训、检查指导等方式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每年不少于2次。下级部门要主动与上级部门加强联系,尽快熟悉下放的行政审批业务。业务关联的部门之间,也要加强横向联系,通报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信息。每年12月底前,各部门要将落实行政审批事项“接、放、管”工作情况向同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机构报告。每年1月,自治区审改办要将上年度全区行政审批事项“接、放、管”工作情况汇总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推进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各级各部门实施的、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及其收费,一律要进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政务服务窗口的场地面积、硬件设施、网络安全等,应符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并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对办件量小、季节性强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调整进入综合窗口。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原因不能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治区本级的应经自治区政管办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区市、县级的应征求上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等事项,不得在原单位受理申请。2015年9月底前,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对本级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及整改情况报自治区审改办、政管办。2015年10月,自治区审改办、政管办等部门将组织督查组,对各级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应进必进”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全区通报。
  (五)设立部门内部集中审批机构。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撤一建一、不增加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内部审管分离的体制机制。原则上,行政审批事项在5项或行政审批年办件100件以上的自治区级审批职能部门都要设置行政审批办公室,将部门内分散在各处室的审批职能进行整合,直接交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实施,其他内设机构原则上不再承担行政审批职能,不再直接受理行政审批事项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及年办件量少的部门要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承担行政审批职能,并增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行政审批办公室整建制进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一个窗口对外”。2015年12月底前,自治区各部门要完成部门内设审批机构调整工作任务。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本级部门内部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专门行政审批机构,统一、集中实施本级行政审批。2015年12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自治区审改办、法制办、政管办等部门,对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和县政府审批职能整合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形成专题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六)扩大服务窗口行政审批授权。各部门要加强政务服务窗口建设,将本部门素质高、业务精、服务好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同志安排到政务服务工作岗位,完善政务服务窗口工作激励机制,使窗口成为培养群众满意公务员的基地。要赋予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人充分的行政审批职权,要与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签订授权书,明确各岗位的行政审批权限和责任,除需要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和需上级部门审批、实地考评的事项外,原则上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都必须集中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结。各部门的现场审批授权书应当在政务服务窗口公示。各部门统一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实施行政审批。2015年12月前,各部门要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度,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在授权范围内管理、使用,实现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一章办结”。
  (七)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度。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首问责任人要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要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材料、手续不齐全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书面文书。对于无法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的个别特定项目,实行告知时限清单制度,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要做好跟踪服务,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内的事项,要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对不属于职责内的事项,要在受理后的1个工作日内移送具有审批职责的其他审批部门实施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部门办结审批事项后,要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各部门对咨询事项也要实行一次性告知,原则上应出具相应的书面文书。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否定报告备案制度,对申请事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报备;涉及重大事项的,还应向同级政府报告。
  (八)全面推行限时办结制度。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平均承诺时限,原则上要比平均法定时限缩短50%以上,并在承诺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要按程序经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依法只需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备案、登记项目要即来即办。认真落实电子效能监察审批时限预警制度,及时办理预警事项。对政府鼓励的事项,建立“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对批准的事项,要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书;不予批准的,要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九)统一行政审批标准。自治区各部门要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程序优化和流程再造,统一编制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的操作规范,梳理清楚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每一级行政审批权限范畴、技术规范和标准、条件及应符合的要求,在此基础上绘制通俗易懂的标准化操作规范和流程图。自治区政管办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操作规范和流程图的编制工作,并提供统一的参考规范和格式标准。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操作规范和流程图,要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政务服务网站及部门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取用,并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
  (十)完善行政审批审查工作细则。自治区各部门要以目录清单为依据,牵头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要严格控制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查环节,原则上一个审批事项的审批层级应控制在三个层次(承办人→审查人→审批人)内。要按岗位落实责任,逐项细化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细则办事,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
  (十一)清理规范行政审批条件和中介服务事项。2015年12月前,自治区制定出台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各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和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严格规范对中介机构承担的、依法未纳入行政审批法定时限内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环节的过程监管、时限控制及收费检查,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服务质量。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和技术性审查分离,除特殊需要并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外,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审批条件和中介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交由中介机构承担的技术性审查业务要提出明确的时限要求并加强监管,技术审查时限原则上要在现有基础上缩短40%以上。大力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同一审批事项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自治区不应少于5家,各设区市不应少于3家,各县(市、区)不应少于2家。鼓励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跨地域开展服务。大力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切断权力依附,实现中介活动与行政职能的彻底分离。
  (十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收费。对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清理和规范涉及行政审批相关的收费。依法保留的与行政审批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统一在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相关银行窗口缴纳。依法需要年检、年审和注册的,除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培训,不得指定培训机构,不得将参加培训、加入协会或缴纳费用等作为前置条件。
  (十三)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各部门要牵头梳理本部门本系统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列出清单,编制服务指南,全部实行联合(并联)审批。联合(并联)审批的事项要确定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实行“牵头受理、报送相关、信息共享、资料互认、联合勘察、会议协调、超时追责”,但法律关系主体不变,应出具意见的出具意见,应备案的备案。试点推行自治区、市、县三级纵向联动审批和跨行政区域并联审批。大力推进网上审批,加快建设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电子政务平台及行政审批信息大数据库,实行行政审批电子监督和绩效评估,实现行政审批事前事中事后等业务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三、健全监督问责机制
  (十四)积极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社会主动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审批的受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及监督方式等信息,主动接受群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依法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阳光审批”。
  (十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实施行政审批后的监管措施和办法,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督,实行“宽进严管”。部门各内设机构不承担具体审批职能后,应将工作重点转移到政策研究、制定规则、宏观调控、制定标准等工作上来,加强对申请人从事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各部门每年对行政审批办件的事后监督抽查比例依本部门年行政审批办件量来确定,1000件以下按1%的比例抽查,1000件以上的按2%的比例抽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发现违规行为的,要及时进行纠正;属于行政审批工作问题的,要及时向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反馈。
  (十六)引入评估考核机制。2015年12月底前,试点推行申请人评议制度和第三方专门机构测评制度,保障审批事项设定和实施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监督权。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执法活动的指导与监督,对审批行为应进行定期抽查,并开展案卷评查,对执法中有争议的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各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视频监督、数据监督为主的电子监察平台,实行现场投诉、网上在线投诉、短信投诉、电话语音投诉等多种投诉渠道统一信息化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十七)推行目标绩效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考核考评,将其核心指标作为绩效考评内容,并逐步增加考核权重,强化结果运用,形成推动工作的长效机制。
  (十八)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及行政审批责任人行政审批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有违规或变相审批现象的机构和单位,年底前进行公开通报;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明确部门分工任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出台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细化实化简化监管措施,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全面巩固和扩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中直驻桂各单位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
  (二十)完善平台,优化服务。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自治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自治区政管办牵头组织编制全区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参考标准,原则上市级政务服务中心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乡镇级政务服务中心场地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村级要有服务场所,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规模和群众需求相适应。场地面积未达标的,要抓紧时间筹建或扩建新的政务服务中心,2015年底前完成立项、规划等工作,加快推进建设。要认真总结、创新和推广政务服务新方式,大力推广全程代办、延时办理、预约办理、绿色通道、服务上门(下乡)等特色服务,开通审批服务直通车,推行便民服务免费代办制度,切实方便群众办事。
  (二十一)强化督查,务求实效。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自治区审改办牵头负责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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