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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本]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政发[2015]3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6-10
实施时间: 2015-6-1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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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现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核准机关,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其中,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基本建设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于更新改造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关于基本建设与更新改造的划分,执行《国家计委 国家经委 国家统计局下达〈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资[1983]869号)。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四、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和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五、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按照规定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并根据有关要求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商务部、商务厅和市、县(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主管部门核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由商务主管部门按权限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七、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本)》即行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0日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跨市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非跨市河流上建设的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非跨市河流上建设的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南盘江、柳江、桂江、郁江干流河段上建设的项目,在其他河流上建设跨设区市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燃煤热电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非跨境、非跨省(区、市)直流项目,非跨境、非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跨设区市22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和普通公路国道省道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核准;跨设区市公路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国道省道一级、二级公路或跨县(市、区)公路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级及以下公路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公路运输枢纽站场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国家公路运输枢纽站场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除国家核准项目外的在国道省道、非国家铁路网上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沿海航运:内河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以下和非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航电枢纽项目、500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1000吨级以上泊位项目、航道整治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沿海的航道整治、10000吨级以上泊位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日调水5万吨及以上项目和跨设区市日调水5 万吨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医疗废弃物处理、危险废物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及再利用、供排水、管道燃气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建设地点在设区市城市规划区的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建设地点不在设区市城市规划区的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公共停车场、公共广场、地下公共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保障性住房、房地产开发等其他城建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2000亩及以上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特大型项目报国务院核准,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600亩及以上、不足2000亩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15亿元及以上、不足50亿元大型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200亩及以上、不足600亩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不足15亿元的中小型主题公园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中国传统村落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自治区重点风景名胜区、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自治区传统村落、自治区地质公园区域内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中国传统村落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自治区重点风景名胜区、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自治区传统村落、自治区地质公园区域内总投资1亿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教育、卫生:新建高等教育学校(综合性大学、学院、高职)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改扩建高等教育学校(综合性大学、学院、高职)、新建二级及以上医院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级以下医院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广西优势产业项目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政策,其管理权限与鼓励类项目相同。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自治区内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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