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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政办发[2015]2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4-29
实施时间: 2015-4-29
法规类型: 统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45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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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要求,进一步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促进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统计整体功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部门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肩负着客观准确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和服务行业管理的重要职责,也是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的重要来源。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提高部门统计基础数据质量,有利于准确反映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好服务全省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实施,有利于为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提高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水平等提供支撑。近年来,各部门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建设,不断提高统计水平,部门统计取得长足进步,为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信息支撑。
  但是,部门统计还存在统计基础薄弱、调查内容覆盖不全、调查项目交叉重复、信息共享不到位、统计数据质量不高,甚至数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影响着部门统计职能的发挥。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按照统一规范、职责明确、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设制度完善、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
  二、明确部门统计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统计业务接受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指导,主要职责包括:一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二是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相关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预测、咨询和监督;三是制定统计资料管理办法,管理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四是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系统内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协助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五是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加强本部门统计科学研究等。
  三、规范设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一)完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设立程序。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应本着“提高调查效率、减轻基层负担”的原则,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不得与政府统计机构设立的调查项目重复。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报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制定部门统计调查制度,要严格执行统计标准,规范设置统计指标,合理确定调查范围、频率和方法,优先采用部门管理形成的各类行政记录,全面推广调查对象试填试报等测试论证工作。建立统计调查制度的定期评估机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二)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期限管理。部门设立的统计调查项目超过有效期限的,一律自行废止;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所取得的统计资料,应抄送本级政府统计机构。
  (三)建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公示制度。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要及时公布非涉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建立动态更新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依法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科学组织部门统计调查
  (一)提高部门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统计数据质量,对本部门报出的统计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并自觉接受政府统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二)规范部门统计调查活动。明确调查任务布置、数据采集、资料审核处理过程中的行为规范,按照调查制度规定的方式方法和业务流程搜集统计资料,维护调查对象独立真实上报统计数据的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严禁伪造、篡改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数据。
  (三)健全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原始数据核实核查制度和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分析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五、推进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
  (一)建立并及时更新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会同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充分利用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有关部门名录信息,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并依据经济普查结果对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全面更新,依据常规统计调查资料和部门单位资料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单位信息真实准确。通过协议授权方式,实现各级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部门间共享。各级政府部门要定期向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
  (二)强化政府统计信息资源共享。经信、财政、住建、交通、商务、税务、电力、邮政、电信、金融等与国民经济核算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年鉴、全面小康监测、政府宏观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分析所需要的基本统计资料。政府统计机构要及时向部门提供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资料。需要保密的,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按照保密规定使用。
  六、规范公布统计数据
  (一)建立数据公布预告知制度。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制定数据公布计划及其主要统计信息公布日程表,提前向社会公告全年数据公布的具体内容、时间和渠道,保障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及时获取数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原计划公布的,要提前告知。
  (二)依法依规公布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原则上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涉及全省综合性统计数据以及政府统计机构调查收集的统计资料,由政府统计机构对外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拟公布的统计数据与政府统计机构数据有交叉重复的,应当与政府统计机构协商后,由部门对外公布。对于数据生产部门未对外公开公布的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对外公开公布前,应当征得数据生产部门同意。
  (三)规范数据公布内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公布统计数据时应当同时公布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以及联系方式和所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方便统计用户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各部门在公开场合使用其他部门统计数据应注明来源。
  七、夯实部门统计基础
  (一)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统一领导、组织和管理辖区内统计工作的职能,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对部门统计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规范,积极推广部门统计改革发展和信息化建设成果,促进部门间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统计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不断提高部门统计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营造良好的部门统计工作环境。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认真执行统计法,依法履行好统计工作职责。要将干预调查对象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和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积极协助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要明确承担部门统计的机构或在内设机构中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确保统计工作有效开展。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部门,要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要合理配置统计人员,不断充实统计力量,保持统计队伍稳定,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部门统计人员素质。
  (三)大力推动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以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和互联网为依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化资源,推行统一的国家技术标准,加快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联网直报,逐步实现调查对象和调查人员通过网络直接报送原始数据、各部门统计机构在线同步共享的工作模式。积极推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加大部门电子化行政记录有效转化为统计信息的技术开发力度,稳步推进部门应用企业电子化数据进程。
  (四)强化部门统计工作落实。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对部门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对部门统计工作的巡查制度,适时开展巡查,及时帮助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制定对部门统计工作的考评办法,将部门统计工作纳入政府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促进部门统计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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