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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鄂政发[2015]2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5-4
实施时间: 2015-5-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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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发挥投资对稳增长的关键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稳定增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信心,竞进有为,全力确保投资目标任务完成
  (一)以“竞进”的精神状态争取投资新作为。认真落实省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按照“竞进提质、升级增效”总要求,牢牢把握“绿色决定生死、市场决定取舍、民生决定目的”三维纲要,坚定不移把稳增长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把扩大有效投资作为稳增长的关键和“牛鼻子”,扎实开展“有效投资项目建设竞进年、项目储备提质年、社会投资促进年”活动,加快形成新一轮扩大有效投资和项目建设高潮,力争今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8%以上,投资总额达到29万亿元。(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大力促进投资便利化
  (二)精简前置审批,优化审批程序。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核准机关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后续监管等方式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除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和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外,其他确需保留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的审批事项,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严格执行《湖北省省级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清单》,清单之外的其他前置服务一律不得收费。省有关部门要制定工作规则、办事指南,全面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加强服务。(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物价局等部门负责)
  (三)协同下放权力,切实接住管好。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5年本)》,下放核准权限,扩大企业投资自主权。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部门要尽快调整审批权限,做到同步下放。暂时不能同步下放的,要采取委托审批或者建立同级受理机制等方式,切实促进投资便利化。省有关部门要通过汇编指南、集中培训、研讨交流等形式,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基层的业务水平和综合服务管理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规范中介服务,减轻企业负担。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除法律规定外,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规范收费,强化监管,完善信用和考评体系,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应采取竞争方式确立中介机构,所需服务费用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不得转嫁给企业。(省编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
  (五)创新监管方式,服务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全省投资项目网上联合审批平台二期工程建设,力争2015年实现省、市、县三级全覆盖和功能拓展,建成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项目统一代码制度和投资项目信息在线备案制度,指导并服务项目单位及时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各项手续,及时报备项目建设动态信息和竣工验收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创新投融资机制,着力增强投融资能力
  (六)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实行统一市场准入,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重大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农业、林业、水利、市政、交通、能源、信息、环保、社会事业等行业管理部门,要通过政策支持、项目示范等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参与项目建设运营。发展改革、财政、金融、价格等部门要加快研究出台优惠扶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
  (七)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继续抓好鼓励社会投资省级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研究制订我省推广运用PPP模式的工作措施,逐步建立运用PPP模式的制度体系。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发适合PPP项目的金融产品,参与项目的策划、融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支持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为PPP项目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优先保障PPP项目的融资需求,在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等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
  (八)抓好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试点。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大力推进武汉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十堰市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防洪排涝标准,促进城市空间集约化利用。积极申报并大力支持仙桃市、宜城市、孝昌县等地开展县城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试点,推进基础设施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创新,加强县城供水、污水垃圾处理、防洪排涝以及燃气、供热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等部门,相关地方政府负责)
  四、实施一批专项计划,加快推进重点领域投资
  (九)加快推进省重大专项计划实施。加大调度力度,积极推进国家重大网络工程、健康与养老服务、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和水利、交通及矿产资源保障工程等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项目建设。大力推进省重大专项计划,对列入计划的20个省级重大专项436个(类)重大项目,按照“努力向上争取一批、省级资金集中支持一批、引导社会资本促进一批”的要求,层层落实责任,专班专人推进,力争今年完成投资5000亿元。加快推进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力争全省全年在建亿元以上重大项目不低于9000个,完成投资超过15万亿元。(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加快推进省重点建设计划实施。发挥省重点建设项目对投资增长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快今年294个省级重点项目建设,强化用地、资金等保障,着力解决突出困难,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力争今年完成投资超过2000亿元。(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人行武汉分行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加快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加快上海通用二期30万辆乘用车、联想武汉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神龙三厂二期15万辆乘用车、东风本田二厂二期12万辆乘用车、东风12万辆乘用车、华星光电、天马、长飞光纤材料产业园、武汉邮电科学院光通信集成电路等重大新开工项目建设。积极实施“两计划一工程”和“四六十”行动方案、现代服务业跨越发展、现代农业转型发展三大重点工程及“互联网+”、“创新能力提升”、“品牌质量提升”、“产业集聚发展”、“产业绿色发展”、“招才引智建设”、“金融环境优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走出去战略”等九个重大专项行动计划。力争2015年完成制造业投资不低于11万亿元。(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防科工办、省政府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等部门,相关地方政府负责)
  (十二)加快推进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武九客专湖北段、武西客专湖北段、蒙华铁路湖北段、郑万铁路湖北段、黔张常铁路湖北段、江汉平原货运铁路等铁路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利川至万州高速公路湖北段、武汉沌口长江公路大桥等28条(座)高速公路、桥梁建设。着力推进石首、嘉鱼、白洋等7座长江大桥前期工作,力争早开工、早建设、早见效。加快长江中游“645”深水航道整治工程模型试验和前期工作。推进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三峡翻坝综合运输体系、汉江航道整治等项目。加快推进武汉天河机场三期工程、十堰武当山机场、襄阳机场改扩建等工程建设。积极推进顺丰国际物流核心枢纽和荆州机场、黄冈蕲春机场前期工作。加快推进武汉市轨道交通3、6、7号线等5条轨道交通建设。力争2015年完成交通基础设施投资1600亿元。(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相关地方政府负责)
  (十三)加快推进重大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鄂州电厂三期工程、华电江陵电厂、华能随州电厂和武宜线、孝大线等油气支干线管网建设,加大农网改造建设力度,积极推进荆门石化等炼油企业油品质量升级及适应性改造工程和荆州煤炭储配物流基地建设,争取核准开工夹河(白河)、孤山水电站,光伏发电新开工50万千瓦、风电项目新开工100万千瓦。力争2015年完成能源基础设施投资500亿元。(省能源局等部门,相关地方政府负责)
  (十四)加快推进重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洪湖分蓄洪区东分块蓄洪工程、四湖流域综合开发、碾盘山水利枢纽等重大水利工程及20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10个大型泵站更新改造以及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等项目建设或前期工作。力争2015年完成水利基础设施投资120亿元。(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相关地方政府负责)
  (十五)加快推进生态环保、市政、民生等领域投资。加快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三峡库区水污染治理项目实施。加快城市道路交通、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地下管网、天然气管网等项目建设。抓好2015年农村300万人安全饮水、新建10000公里农村公路、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等民生项目建设,加大教育、卫生、社保、文化等领域投资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相关地方政府负责)
  (十六)稳定房地产投资。加强舆论引导,稳定社会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贯彻落实首套住房和改善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等一系列房地产政策措施。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进一步落实异地贷款、代际互助等优惠政策,开展省级住房公积金资金调剂试点。优化房地产开发投资结构,引导房地产业向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新兴产业转型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房源向社会开展规模化租赁经营。充分发挥省级棚户区改造融资平台的作用,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2015年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4844万套,完成农村危房改造5万户以上。继续抓好黄石共有产权住房全国试点。(省住建厅、人行武汉分行、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等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着力推进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继续抓好“十三五”项目库编制工作,充分利用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加强项目库实时更新管理,提高项目储备质量和水平。加快储备项目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各地要力争储备的下一年度接续项目总投资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投资的150%,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更新。(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相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
  五、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努力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十八)切实抓好招商引资。抢抓“互联网+”和“中国制造2025”机遇,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优化发展环境,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努力创新招商引资方式,通过完善基础设施、优化配套服务等措施,确保签约项目尽快落地、落地项目尽快建设、建设项目尽快竣工投产。全力办好第九届中博会、楚商大会,继续办好对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欧美、日韩和台港澳地区招商等经贸活动,推动各地围绕主导产业开展专题专场招商活动,加大驻点招商工作力度。举办好第三届湖北省与在鄂央企项目对接洽谈会和与央企深化战略合作座谈会。(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大力争取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加大衔接汇报落实力度,千方百计争取国家更大支持,力争2015年全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不低于200亿元。争取水利部将全省重要湖泊治理纳入国家“十三五”水利专项规划,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将《幕阜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中的重大项目纳入“十三五”专项规划,争取国家铁路局将武西客专十堰至西安段、武汉至杭州快速铁路黄冈至安庆段等一批铁路项目纳入国家铁路“十三五”发展规划,争取交通运输部将长江宜昌至安庆段航道整治工程、三峡枢纽综合立体运输体系纳入“十三五”综合交通运输规划,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航局将顺丰国际物流核心枢纽项目纳入全国机场布局规划和“十三五”建设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办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努力强化要素保障。科学管理土地利用计划,做优增量、用足流量、盘活存量,进一步降低我省单位GDP地耗;坚持土地计划与项目相结合,按照地方配套、省级补助的方式,切实保障省级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推进重点项目、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活动常态化。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债券融资力度,促进重点领域投资。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落实工商业用气同价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支持服务业和一般工商业发展。积极争取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进一步整合财政资金,扩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等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一)着力加强协调服务。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协调服务责任机制,对本地区、本部门的重点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工作专班、一套工作机制”的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重点项目有效推进、顺利建设、早日投产。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针对省重点项目建设中的规划、用地、环评、交叉影响、建设环境等重大问题,及时进行专题研究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
  六、强化督办考核,扎实推进有效投资工作
  (二十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扩大有效投资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上来,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联审联批、部门联席会议、协调服务督办、责任追究等制度。从项目策划、申报、审批到开工、竣工、投产,全过程倒排工期,月分析、季调度,在全省营造“扩投资、促项目、稳增长”的浓厚氛围。(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三)严格考核奖励。严格落实投资目标考核制度,对各地完成投资和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实行季度通报制度。每年从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安排1000万元,对各地的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予以考核奖励。继续安排财政资金5000万元,对为全省扩大有效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州)、县(市、区)给予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负责)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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