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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财政领域趋势性变化全面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鄂政发[2015]2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5-27
实施时间: 2015-5-2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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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经济新常态下财政领域呈现的趋势性变化,深化全省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充分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深入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
  (一)落实国家各项税收政策尤其是结构性减税政策,全面推进“营改增”改革、资源税改革,减轻中小微企业税收负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要求,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逐项落实到位,已出台的优惠政策规范执行。
  (二)落实普遍性降费政策。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省级政府管理权限内,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管理制度,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严格控制和管理经营性收费。目录清单根据国家和省收费以及基金政策变化,实行常态化更新公开发布。
  (三)加强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使用。根据收支状况和国库库款流动规律,在保证支付安全的前提下,审慎地扩大调度资金使用规模,专项用于支持有潜力、有市场、有效益、可持续的县域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完善调度资金管理机制,防范资金潜在风险。
  (四)提高重大产业发展资金和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使用绩效。重大产业发展资金和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可注入市县政府性担保公司,省市县政府按一定比例持有股份,同股同利,红利增股;采取基金制运作模式,运用市场机制择优汰劣;建立风险代偿机制,采取担保方式,为实体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政府性担保公司免收的担保费,由市县财政适当补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支持重大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统筹用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筹措并合理安排机场建设、铁路建设、鄂北水资源配置等重大建设项目资本金,夯实发展基础,培植发展后劲。
  (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改革省属高校院所自然科学应用研发及成果转化财务管理办法,落实激励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政策。改革对科研和成果转化项目的资助方式。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基础研究项目;采取“后补助”及间接投入方式支持应用研究项目;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服务平台项目。全面、完整、真实地反映政府科技投入,加强政府科技投入管理和使用,提升科技资金使用绩效。
  (七)支持改进金融服务。推动金融业为实体经济“让利、输血、反哺”,开辟融资服务“绿色通道”。推进金融改革创新,规范融资服务性收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八)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简化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设立审批程序,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广泛服务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监管,建立严格退出机制,促进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财政收入管理
  (九)开展财政收入结构分析。把握做实财政收入的最佳“窗口期”,全面开展税(费)源普查,对全省财政收入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掌握收入来源及构成。完善征管手段,创新征管模式,依法依规加强征管,提高收入质量,建立既有利于优化市场主体发展环境、又有利于增强政府财政实力的聚财机制。
  (十)科学测算财政收入。加强收入预测和预算执行分析工作,遵循财政收入预期管理原则,建立科学的收入预测模型,尽可能反映经济发展和税源实际水平。开展财政收入清理检查,严禁虚增财政收入。对虚增财政收入的责任人,按《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完善县域经济考核指标体系。适当调整与财政收入相关的指标设置及权重,建立与相关经济指标变化情况相衔接的考核体系。
  三、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十二)加强国库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依法行使国库资金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防止把金融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继续坚持调度使用国库资金,随收入增长适度增加规模。建立和完善财政性存量资金的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摸清家底,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十三)加强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对各地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结转一年未用完的剩余资金,区分不同情况,采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由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等措施盘活。对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结转两年未用完的剩余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可在资金类级科目内调整用于其他项目。通过实行中期规划管理、编制三年滚动预算,逐步消化财政结转结余资金。
  (十四)盘活政府性基金结余。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11项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相关工作,确保平稳过渡。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超出部分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十五)规范权责发生制事项。严格控制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已经列支的要在2016年底前统筹使用完毕。各级政府按国务院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六)规范财政专户及往来资金管理。全面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和社保基金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撤销,资金纳入国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加强收入缴库管理,杜绝虚列支出或调节收入行为。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
  四、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十七)对全省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在国务院批准我省的政府债务限额内,根据各地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其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大、风险高的市县不安排专项转贷,不挤占其他地区额度。实行限额与发行额同步管理,控制市县新增债务。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纳入限额管理。
  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对存量债务规模大、债务率高的地方,原则上不新增债务限额,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十八)妥善处置存量债务。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存量债务,各市县及省直有关单位可按照政策申请发行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腾出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置换债券实行限额管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存量债务规模、财力状况及债务风险等因素核定。
  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到期存量债务,按市场规则处置,减少行政干预。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可以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运营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增强偿债能力。
  市县政府要督促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对确需地方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市县政府要切实依法履行协议约定,作出妥善安排。
  (十九)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明确各级政府在公益性项目建设中的主导和引导作用,放宽和降低民间资金准入门槛,对城市地铁和其他公用事业、城际铁路建设和运营、高速公路建设、鄂北水资源配置工程运行维护等重大项目,积极推行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和运营,解决基础设施、城镇化等建设资金不足问题。
  加强项目论证和对PPP模式管理人才的培养,强化诚信意识和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优化法治环境。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要事前约定规则和标准,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和合理定价机制。
  (二十)推动投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坚持“择优培育、扶大扶强”,清理和整合现有融资平台,加快重组和退出进程,推进投融资平台转型。各级各类投融资平台公司要主动适应国家政策调整,谋求自身发展。
  在锁定债务、明确偿债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对无主营业务、抗风险能力弱的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撤并整合,为重组后的公司项目融资创造条件。完善平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支持平台公司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
  积极引进社会资本,促进平台公司投资主体多元化,提升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平台公司可持续发展。完善资源、资产注入机制。梳理政府的相关资产和资源,根据项目及融资任务配比,将可能带来收益的经营性资产、股权和土地资源等注入平台公司,或设定特定的盈利模式,增强“造血能力”。
  五、完善落实民生政策机制
  (二十一)坚持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立足于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着力解决社会保障制度碎片化问题。坚持精算平衡,加强扩面征缴,健全体制机制,增强社会保险的可持续性。
  (二十二)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完善社会救助机制。在省级层面,严格落实中央政策,建立社会救助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开展社会救助绩效考核评价,督促市县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在市县层面,落实主体责任、落实政策、落实资金,合理确立各项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保障水平,严禁“上进下退”。
  (二十三)加强保障房建设的供需管理。创新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机制,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利用PPP模式或政府购买方式盘活存量房,加大回购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力度,缓解群众住房困难。
  (二十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凡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政府服务事项,都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涵盖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等。完善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补充新机制。探索农村乡村医生补充新机制。完善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机制。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要求,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实施。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做到“费随事转”,相应调整财政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现象。
  加快培育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公信力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组织,着力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性和公益性服务供给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二十五)创新惠农补贴、农业保险机制。实行普惠制与精准补贴相结合,逐步加大精准补贴力度,新增补贴向新型经营主体,特别是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开展按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提高补贴的导向性和效能。加大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建立农业自然灾害政府救济制度,实现农业精准、高效救灾。
  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二十六)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实行全口径预决算管理。
  (二十七)完善预算编制机制。加快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促进基本支出预算公平。严格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加快制定机关运行经费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完善机构编制管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
  (二十八)增强政府预算统筹能力。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结余保值增值,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运行。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教育、科技、农业、文化、医疗卫生、社保、计划生育等7类重点支出不再采取挂钩方式安排,根据政策和规划优先保障。统筹安排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领域经费。
  (二十九)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2015年在鄂北水资源配置工程、“绿满荆楚”行动、土地确权、难点村治理等方面探索试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2016年全面试行编制2016-2018年中期规划和三年滚动预算。对目标比较明确的项目,特别是在水利投资与运营、义务教育、卫生、社保就业、环保等重点领域,先行开展三年滚动预算编制工作。
  (三十)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将绩效评价重点由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三十一)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研究制定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制度规范,组织开展试编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工作。研究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要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逐步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公开机制。武汉市、宜昌市、襄阳市要在清产核资基础上,由政府组织试行编制真实、完整、准确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三十二)全面推进预决算公开。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推动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公开本部门预决算。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按时限公开。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必须公开。规范预决算公开程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开展预决算公开工作考核。
  (三十三)推进依法理财。加大对《预算法》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增强全社会依法理财意识,为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人员持《会计证》上岗制度,严格履行财务会计职责,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七、完善省对市县财政体制
  (三十四)研究省以下事权划分,明确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在充分考虑公共事项的受益范围、信息的复杂性和不对称性以及地方的自主性、积极性基础上,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重点围绕民生保障、社会事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分领域、分行业逐步提出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方案。
  (三十五)完善与财政体制相关的激励约束政策和机制。适当调减经济发展进位、收入增长类考核指标和权重,增加相关政策目标落实情况、债务风险状况等考核指标和权重,确立正确的政策导向,体现正向激励功能。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相关政策和机制,提高县(市、区)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建立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保障能力逐步提高的动态机制,增强基层政府执政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三十六)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并逐步提高在全部转移支付中的比重。逐步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修订完善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对转移支付项目的设立、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作出规定。研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三十七)完善县级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体系和办法。围绕规范预算编制、优化收支结构、盘活存量资金、加强债务管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等方面,完善评价内容和方式,建立奖惩机制,改进和提高县级财政管理水平。
  八、改革财政支出管理机制
  (三十八)进一步整合财政专项资金。继续推进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合并,减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规模。改进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资金使用方式,规范项目申报审批权限和程序,解决政策碎片化、项目碎片化、资金碎片化问题。根据发展规划和建设需要,明确已设立专项资金的期限,到期后调整或取消。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建立和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政府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区分公共性层次,调整结构,有保有压。凡是应由市场和社会承担的事务,财政应坚决退出。对竞争性领域专项进行清理,坚决取消“小、散、乱”项目,确需保留的改进分配方式,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
  (三十九)将部分专项补助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将属于市县事权范围、信息复杂程度较高、政策相对明确、数额相对稳定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清理整合后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2015年将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临时救助补助资金、孤儿生活救助资金统一整合为“社会救助转移支付资金”;落实村干部工作报酬为县级事权,省对县实行转移支付补助;环境保护类资金,除跨区域治理项目外,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四十)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省级扩大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资金的比重,为县级统筹使用资金提供条件。继续推进县级在使用层面的资金统筹,以规划为引导、以项目为平台,除了保运转、保工资、保民生的资金外,对其余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跨部门、跨年度、跨层级统筹使用。下放项目安排权限,支持县级自主配置项目。对统筹使用资金效果好的地方,要实行激励政策。
  (四十一)创新财政支出机制。对“绿满荆楚行动”、难点村治理、农村安全饮水、农村危房改造等,建立台账,实行销号制管理机制;建立滚动预算,实行资金预拨、分年验收、分年结算机制;建立激励规则,实行资金与完成任务进度同步下达机制。
  (四十二)改革涉及市场主体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对用于企业的专项资金,根据项目性质区分为竞争性项目和非竞争性项目。对竞争性项目,实行以基金、金融的方式进行支持,不再实行行政分配的办法;对非竞争性项目,由政府统筹安排。
  (四十三)改革完善政府采购制度。通过“建机制、简程序、抓监督、促公开”,再造政府采购流程,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取消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的审核环节,由预算单位依法确定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并组织实施,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财政部门依法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对各地落实采购法律法规情况、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情况开展检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四十四)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适当延长用款计划编报周期,方便预算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进度合理安排支出计划。实行部门预算资金支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强化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改革省级部门预算资金支付方式,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由预算单位开具支付令。财政部门加强对部门预算支出异动情况和违规行为的监管,强化部门决算的约束,全面建立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批复制度,加强对决算数据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核。
  (四十五)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精神,严格落实“约法三章”要求,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对“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实行零增长。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修改完善差旅费、公务接待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外宾接待经费等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发放、监管程序,加大监督问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财税体制改革工作,增强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细化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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