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发票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沈地税函[2015]82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6-23
实施时间: 2014-6-2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262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沈阳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建筑业发票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中第一条第四款,“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的规定,纳税人申请重新开票时间已经超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限,不符合重新开具发票的条件。
  二、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下一步“营改增”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3]194号)第一条第四款“营改增税款所属期的确认标准是: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规定,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营口乙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收到前三笔款项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纳税人尽快 2016/3/3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不 0001/1/1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 财税[2016]68号 2016/5/1
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过渡 国土资厅发[201 2017/4/6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6/5/1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改增有关问题的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 2014/6/30
关于跨省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税收收入分配有关 财预[2014]96号 2014/9/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致房地产业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 2016/4/22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 建建发[2016]14 2016/4/18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 鲁财税[2013]49 201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