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发票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沈地税函[2015]82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6-23
实施时间: 2014-6-2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341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沈阳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建筑业发票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中第一条第四款,“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的规定,纳税人申请重新开票时间已经超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限,不符合重新开具发票的条件。
  二、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下一步“营改增”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3]194号)第一条第四款“营改增税款所属期的确认标准是: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规定,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营口乙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收到前三笔款项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跨省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税收收入分配有关 财预[2014]96号 2014/9/1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后地税 2016/6/2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粤海铁路有限责任 海南省国家税务 2014/1/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四 2016/5/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综合办理的 苏国税发[2012] 2012/11/6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考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 税总发[2016]51 2016/4/5
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营改增”客户涉税相 2016/5/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与区 沪府发[2016]44 2016/5/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资 河南省国家税务 2016/7/14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以 黔府发[2016]17 20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