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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市政发[2014]32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9-18
实施时间: 2013-11-21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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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已经2014年8月25日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8日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精神,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公用领域采购政策
  (一)市本级、区县(含开发区)公交车新增车辆须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建委、西安城投集团等,各区县、开发区)
  (二)市本级、区县出租车新增车辆须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各区县)
  (三)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等,各区县、开发区)
  (四)市本级、区县(含开发区)专用车领域(包括物流、环卫、邮政用车,校车、救护车等)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建委等,各区县、开发区)
  二、购买优惠
  (五)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有关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工信委等)
  (六)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的有关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信委等)
  (七)对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
  (八)对新能源汽车免收125元/辆的牌照费。(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财政局)
  (九)对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对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
  (十一)对于直接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补贴,专项用于单位自用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等)
  (十二)对报废“黄标车”、“老旧车”的单位和个人,更新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原享受报废财政补贴(按不同车型2000—6000元/辆不等)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
  三、实行便利化的交通管理与服务
  (十三)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实行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在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新能源汽车类型。在国家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标准出台前,发放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标识。对新能源汽车可实行挂牌销售,对号牌有特殊需要的,可另行申请号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
  (十四)设立新能源汽车服务绿色通道,减少程序,缩短办理时间,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设置注册登记、环保标志核发、年审等专用窗口,设置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咨询服务电话。(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环保局等)
  (十五)严格执行国家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6年免检制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十六)允许新能源汽车在市内公交专用道行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十七)新能源汽车不受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限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
  四、充电设施建设
  (十八)充电设施改造与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条件。全市新建各类停车场(独立的机械车库和临时平面停车场除外)应设置3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新建城市客运站等综合交通枢纽必须配置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现有停车场根据实际需求,应改建、加装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发改委等,各区县、开发区)
  (十九)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用地指标、土地预留、土地征用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区县、开发区)
  (二十)鼓励在已建成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单独新建的充电站项目用地,可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也可按照“公用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与新建停车场配套的充电设施用地,纳入停车场用地一并供应;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改建、加装充电设施的,不再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各区县、开发区)
  (二十一)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对充电设施建设投资(不含征地费用)给予30%的财政补贴,在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后予以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由城建维护计划资金、新能源汽车推广资金、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工业发展资金、科技创新资金等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建委等,各区县、开发区)
  (二十二)新征地建设充电站项目若涉及到城市建设配套费时,按照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市财发〔2013〕140号)执行,90元城市地铁专项配套费、150元/平方米标准中10%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资金和12%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不在减免范围,其它费用予以免缴。(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等)
  (二十三)单位和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按“一车一桩”、“桩随车走”的原则,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机构(4S店)全过程负责,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等)
  (二十四)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支持新能源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指定专人配合并提供相关图纸,不得借机收取费用。(责任单位:市房管局等)
  五、充电服务与电价
  (二十五)严格执行国家已出台的新能源汽车用电价格政策(发改价格〔2014〕1668号)。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且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国网西安供电公司、省地电西安供电分公司等)
  (二十六)电网企业要积极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新能源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责任单位:国网西安供电公司、省地电西安供电分公司等)
  (二十七)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费标准上限遵循“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燃气)汽车使用成本。(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国网西安供电公司、省地电西安供电分公司等)
  六、专业运营优惠
  (二十八)鼓励社会资本、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投资新能源汽车的旅游、客运等运营线路,以及新能源汽车的社会租赁服务。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线路营运和租赁服务,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要优先发放相关专用许可证照。(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旅游局等)
  (二十九)对西安市新能源出租车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实行缓缴。(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三十)对燃油(气)出租车置换为新能源车辆的出租车运营企业,每置换10辆新能源汽车,再给予1辆新能源出租车的营运指标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七、停车优惠
  (三十一)全市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及商场、旅游景点等必须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大中型停车场比例不得低于5%,小型停车场比例不得低于10%。(责任单位:市建委、西安城投集团等,各区县、开发区)
  (三十二)新能源汽车在全市公共停车场、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停放2小时以内免费。(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建委、市房管局、西安城投集团等,各区县、开发区)
  八、组织实施
  (三十三)本政策自2013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三十四)本政策由西安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级各相关部门解释,并由市级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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