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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陕政发[2015]26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7-8
实施时间: 2015-7-8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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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民生之本,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全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结构性就业矛盾更加突出。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政府激励创业创新、社会支持创业创新、劳动者勇于创业创新机制,培育新的经济和就业增长点,有利于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扎实推进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和就业优先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稳增长促就业、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发展的良性机制。启动失业率调查统计,把调查失业率作为判断就业失业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推动经济增长和发展模式与稳定和扩大就业相适应。建立经济拉动就业指标评价体系,定期评价、适时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和就业政策,使二者相互配套、衔接和协调。
  (二)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安排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将增加就业岗位作为评价项目的重要指标纳入评估制度。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立项,由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项目吸纳就业效应作出评估,作为立项审批的必要依据。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项目建成后,应及时跟踪建设项目吸纳就业情况,积极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三)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推荐客户入驻网络销售平台、组建小微企业合作社等形式,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政策宣讲及交易撮合等增值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引导担保机构通过股权投资、资产整合等方式兼并重组。进一步完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力度,提高补助比例,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拓展小微企业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经贸交往,开展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利预警、知识产权评议和维权援助服务。加快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衔接,共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刑事犯罪,共同维护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开通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绿色通道,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及时给予办理。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税收优惠等就业创业政策支持。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控制失业风险。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给予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优先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掌握岗位变化动态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防止企业大规模裁员。
  二、积极推动创业创新,以创业带动就业
  (五)降低创业创新门槛。推动创业创新向不同所有制经济和各产业领域延伸发展,允许各类创业主体平等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鼓励各种创业创新形态的所有制经济竞相发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现“一照一码”。实行“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或分支机构,其地址与住所在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不同地址的,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市场主体从事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服务以及创意、设计、创作及其他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可将城乡居(村)民住宅直接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依托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部门间互联互通,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推动与商事制度改革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与修订,制定市场主体住所管理、信用监管等工作规范,完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体系。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大幅减少前置审批事项。全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
  (六)加强创业载体建设。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要求,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需求向导为原则,推动建设不同层级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众创空间,把建立“市场主体建设+市场运营+政府支持+创业者”的市场化创业孵化模式,作为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载体,实现创业项目、培训、融资、基金、贷款、风投、专家指导、技术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发挥高校、科研院所、高新区在创业创新方面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并提供融资、保障房建设等一系列政策扶持,为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把企业生存发展与劳动者创业紧密联系起来,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鼓励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创办或领办创业孵化基地,鼓励支持大型民营企业投资建立创业孵化园区、创业见习基地。组织实施“创业见习行动”,从各类创业成功的实体中开发组建一批创业见习基地,组织符合条件的有自主创业意愿及创业能力人员参与创业见习,增强创业实践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建立创业孵化绩效评估体系,给予创业孵化效果好、企业存活率高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园区一次性以奖代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每年培育评估认定20个左右省级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示范园区)。各市、县(区)可参照省上做法,启动实施本地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纳入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范畴,并按规定享受孵化基地相关优惠政策。组建陕西省创业创新联盟,建立陕西众创空间样板。每年认定25家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带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扩展技术研发类就业渠道。实施“一所、一中心”工程,建设“陕西大数据交易所”和“陕西工业云中心”,建立大数据产业生态体系。
  (七)加大对创业投融资的服务力度。打破行业垄断和行业壁垒,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入,共同支持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工作。充分发挥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社会各项事业领域,投资创业创新和支持发展新兴产业,引导各类民间资本投资创办中小企业,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促进初创期中小企业成长。采取参股等方式,鼓励各市(区)设立中小企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支持力度。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效率,实现由融资带动向服务驱动转变,优化小微企业信贷结构。加快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中小微企业私募证券的发行、转让及并购重组等活动提供更多服务。支持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和并购重组。鼓励境内外投资基金、风险资本在陕投资,探索发展企业上市引导基金、产业并购基金等,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结构调整和产业整合。鼓励证券中介机构在陕开展相关业务,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积极探索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扩大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规模,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积极参与,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基金定向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效应。
  (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规定向创业所在地的创业贷款担保机构申请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积极探索改进反担保方式。规范推进信用社区建设,开展信用乡村创建活动,信用社区和信用乡村推荐的符合条件人员,可取消反担保。落实担保基金筹集补充机制,将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到应贷尽贷。
  (九)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严格落实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进一步规范按规定权限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认真实行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加强涉企收费监管。
  (十)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允许农村劳动力以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申办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业创新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厂房以及围绕标准化厂房实施的配套设施建设、园区内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企业孵化器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加强西部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县和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建设,实施农民创业示范工程。2020年前,新建20个省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并加强跟踪服务和管理。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
  (十一)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优势,支持各类企业、高校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依托市场主体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成立创业专家指导团队,举办创业论坛,加强创业研究,培育创业文化。将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调整为创业孵化补贴,增加投入,各地可按照10%的比例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孵化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基地运营、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创业指导专家聘请、创业典型表彰奖励、创业系列活动开展等。省级每年评选一批“创业明星”,并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表彰的创业型城市和创建成功的省级创业型城市,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创业明星”和“创业型城市”的一次性奖励资金,从创业孵化补贴资金中列支。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二)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小微企业、县(不含)以下农业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毕业生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总和,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对企业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将一次性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县及其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相应职称时,免除职称外语考试要求。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十三)深入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坚持省内、省外转移就业并重,拓宽转移就业渠道。充分发挥本地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主动承接经济发达地区绿色、环保产业向省内的梯度转移,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深入实施陕西省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示范工程,落实对示范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经费奖励和对示范基地的企业岗前培训补贴等政策措施。巩固和拓展省外、境外劳务市场。加强省际劳务输出输入对接协作,主动与陕西籍农民工相对集中地区建立省际协调联系机制,为跨省劳务输出提供服务和指导。各市、县(区)可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省外城市设立服务办事机构,与输入地建立用工合作关系,加强农民工转移就业的跟踪服务和管理。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对异地稳定就业创业的农民工,在就业创业所在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按规定享受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建立全省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
  (十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应预留符合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岗位。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全面落实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十五)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实行分类帮扶。有效运用职业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推动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建立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技能提升机制,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公益性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地区,上级政府要强化帮扶责任,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各地财政部门、残联应制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补贴奖励办法,明确补贴奖励标准,提高用人单位多渠道、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
  四、加强职业和创业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十六)加快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鼓励普通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特色,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点,提升其培养高层次人才能力。积极扩大专业学位教育规模,实施省优势学科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提升省属高校学科建设水平。指导职业院校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搭建校企合作平台,鼓励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建立相互衔接、沟通的学习制度,实现中职、高职、本科教育与培训的互动发展,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要。
  (十七)创新职业创业培训发展模式。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把创业创新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省内普通高校要将创业创新教育作为在校学生必修课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管理。重点推进普通高校创业创新教育改革,开发创业创新类课程,积极推广成熟创业培训模式,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逐步形成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业创新教育新模式。鼓励具有资质的各类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机构针对享受政府补贴对象开展短期职业培训。改进培训方式,重点支持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及企业岗前培训。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建立培训效果与培训补贴联动机制,将大学生村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纳入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对象范围。强化基础能力建设,提升培训质量,逐步形成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良性技能培训机制。
  (十八)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要以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为目标,根据不同类型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的要求,分类组织实施各具特色的职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创业培训。要进一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培训后的就业率,允许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紧密结合返乡农民工创业特点、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编制实施专项培训计划,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采取培训机构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有效开展创业培训,扩大培训覆盖范围,提高培训的可获得性,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五、创新机制和手段,进一步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质量
  (十九)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标准体系和监管体系。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其招聘信息要在公共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开。制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加快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二十)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融入全国的原则,加强全省就业创业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省级集中的就业创业信息资源库、就业创业政策应用系统等就业创业信息化重点项目,带动全省公共就业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及时监测、统一发布、共享开放。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就业创业政策管理的全程信息化。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二十一)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功能。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建设,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工作人员不足的,可通过购买服务岗位的方式解决。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不含)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十二)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统一格式印制,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积极探索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推行就业社保“一卡通”,以方便群众。
  (二十三)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创业的联动机制。完善失业保险政策,推行农民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并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放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认定条件,允许具有各类资质的培训机构参与对失业人员培训。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当地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失业人员,一次性发放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对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的,一次性发放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每人2000元创业补贴。对主动吸纳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每安置一名失业人员给予1000元的标准发放安置补贴。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机制,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的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
  六、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四)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建立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定期沟通交流就业创业相关信息,开展调研督查,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五)落实目标责任考核。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全省目标责任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有关地区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全省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状况、就业创业工作目标和就业创业政策,结合上级就业创业资金补助情况,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创业相关资金。市、县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就业创业资金要有一定的比例。省级有关部门依据各地财政对就业创业的资金投入、使用等情况,在分配省级补助资金方面将采取奖惩性措施。按照系统规范、效能精简的原则,明确政府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审计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七)完善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开展就业统计数据与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系统数据的对比分析,加强数据核查,确保数据真实有效。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劳动力调查制度,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完善就业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二十八)加强正确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各设区市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尽快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和细化政策措施,扎实做好就业创业各项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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