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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医改办关于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诊察费价格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皖价医[2015]9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7-13
实施时间: 2015-7-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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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改办:
  为理顺省、市、县三级公立医院诊察费比价关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号)精神,现对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诊察费价格,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理顺诊察费比价关系
  县级公立医院要与市属医院诊察费价格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体现不同等级医院、不同技术水平价格,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
  二、合理确定诊察费价格
  诊察费价格按不高于市属医院诊察费标准核定,其中普通门诊和专家(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价格每人次5元和10元左右,住院诊察费每床日15元左右;中医辨证论治在西医诊察费基础上相应上浮2元。
  三、设立和保留方便门诊
  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设立和保留方便门诊,方便患者就医。
  四、完善医保支付政策
  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减少收入的75%部分,由各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通过调整其他技术劳务性医疗服务价格予以补偿;25%部分仍由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诊察费价格调整后,医保部门要在不增加患者负担的前提下,统筹安排,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
  省 物 价 局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医 改 办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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