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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鼓励民用航空业发展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府办[2015]16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2-9
实施时间: 2015-2-9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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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鼓励民用航空业发展财政补贴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鼓励民用航空业发展财政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民用航空局签署的《关于加快推进海南省民航科学发展的战略合作会谈纪要》,促进民航运输业和通用航空业发展,充分发挥民用航空业对于改善海南投资环境、拉动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海南省民用航空业发展实际和行业需求情况,省政府决定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省级财政资金(简称补贴资金)给予符合规定条件的民航空管部门和航空企业补贴。为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专项用于海南省的民航公共运输航班、民航空中交通管理以及通用航空的补贴。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遵循诚信申请、公开受理、公平对等的原则,确保补贴资金达到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目的。
  第四条 省民航办负责受理各单位申请补贴资金的材料,并牵头省旅游委和省海防口岸办组成海南省民用航空业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审核组,进行补贴资金审核;省财政厅负责将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复核和拨付补贴资金。
  第二章 民航公共运输航班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境内航班补贴。
  (一)新开境内定期直飞航线航班补贴。对航空公司或包机单位新开抵离海口美兰国际机场的境内定期直飞航线航班,分不同航季、不同座位数机型,以开飞之日起计算,给予新开境内定期直飞航线航班3年的财政补贴,第一、第二和第三年分别按照财政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的100%、75%和50%计算。
  (二)旅游淡季航班增量补贴。对航空公司每年4月、5月、6月和9月增加的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和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往返境内城市航班,分别给予航空公司9000元/架次和6000元/架次的旅游淡季航班增量补贴。
  (三)本办法中民航公共运输航班在海南起飞和降落各计1架次。旅游淡季航班增量以航空公司上一年度4月、5月、6月和9月执行航班合并数为基数计算,若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或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增量为负数,按相应补贴标准抵扣该航空公司各项补贴总额,抵扣至零为止;其中,新开境内定期直飞航线航班开飞第一年内不重复享受旅游淡季航班增量补贴。
  第六条 境外航班补贴。
  (一)新开境外航线航班补贴。
  1.对航空公司或包机单位新开抵离或经停海南的境外航线直飞航班,分不同航班类别、不同座位数机型,以开飞之日起计算,给予新开境外航线航班3年的财政补贴,第一、第二和第三年分别按照财政补贴标准(详见附件2)的100%、75%和50%计算。
  2.为鼓励和支持国内外航空公司或包机单位开拓新的境外重点旅游客源市场,凡经省政府批准作为境外重点旅游城市开通的定期航班,在其执行期不少于1年、执行期内至少达到平均每周4架次的条件下,亚洲和洲际区域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和200万元补贴;执行期满停飞后再次执飞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单位不再享受一次性补贴政策。
  3.对已开通3年以上不定期航班的国际航线,若执行定期航班,按该航线定期航班补贴标准的50%,再给予1年的补贴。
  4.航线运营超过3年原则上不再给予航班补贴,有需要特殊培育的境外直飞航线,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延长财政补贴期限,补贴金额按补贴标准的50%计算。
  5.对境外航空公司运用中途分程权将外国城市抵离海南的国际航班延伸至或经停境内其他城市以及运用第五航权将经停海南的国际航班延伸至其他国家城市的定期航班,在享受上述补贴政策基础上每架次增加补贴1万元。
  6.对新开经停其他城市抵离海南的境外航线航班,在该境外航线无定期直飞航班的条件下,补贴金额按该境外航线航班补贴标准的60%计算。
  (二)琼港空中快线航班补贴。
  对航空公司执行海口和三亚往返香港航线的定期直飞航班,按不同座位数机型,分该航线每天执行定期航班总量的不同,以递增方式拉开级差,给予琼港空中快线航班补贴(详见附件3)。
  (三)琼台航线定期航班补贴。
  对航空公司执行海口和三亚往返台湾地区航线的定期直飞航班,在享受新开境外航线航班补贴期满后,继续分别给予7500元/架次和5000元/架次的琼台航线定期航班补贴。
  第七条 货邮运输补贴。
  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或三亚凤凰国际机场货邮吞吐量年增长率分别不低于8%的条件下,针对机场单独核算,给予货邮吞吐量年增长率不低于8%的航空公司、航空货运公司或航空货运代理公司50元/吨的货邮运输补贴。
  第八条 基地航空公司特别补贴。
  对在海南省注册成立总部或分公司并设立一定规模运营基地的基地航空公司,在按本章第五条和第六条计算应发财政补贴额的基础上,按上浮2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
  第三章 民航空中交通管理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民航空中交通管理量补贴。
  对民航海南空管分局和民航三亚空管站分别实行民航空中交通管理量补贴。补贴方法为:当年空管财政补贴金额=(100万元+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公共运输航班年度增长架次×100元/架次) ×海口美兰国际机场航班放行正常率+(100万元+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公共运输航班年度增长架次×100元/架次)×三亚凤凰国际机场航班放行正常率。其中,民航海南空管分局财政补贴依据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和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的相关数据计算,民航三亚空管站依据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相关数据计算(即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数据设为0)。公共运输航班架次负增长的情况下,补贴金额相应抵扣,抵扣至零为止。
  第十条 机场航班放行正常率奖励。
  对海南美兰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和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实行航班放行正常率奖励。奖励方法为全年航班放行正常率达到60%给予资金奖励100万元,超出60%的部分按每增加1个百分点增加资金奖励10万元。
  第四章 通用航空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通用航空飞行作业补贴。
  对在海南注册的通用航空企业在海南地区范围内或以海南地区为出发地和目的地,执行观光游览和公共通勤航空的飞行作业,分不同最大起飞重量、不同种类机型,并结合飞行小时数给予通用航空飞行作业补贴(详见附件4)。
  第十二条 通用航空机场运营补贴。
  对通用航空企业在海南运营的民航颁证通用航空机场,按国家民航局《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分一类、二类和三类机场,在机场年度飞行架次(通用航空起降总计1架次)达到300架次且对其他通用航空企业开放使用飞行架次达到50架次的条件下,分别给予每座机场200万元、80万元和30万元的补贴。
  第五章 补贴资金结算
  第十三条 补贴结算依据。
  (一)机场航班放行正常率以民航管理部门确认数据为准。
  (二)各类航班架次、货邮吞吐量以海南美兰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数据为准。
  (三)通用航空飞行小时数、通用航空飞行架次以海口飞行管制分区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海南通航空管信息服务站提供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 补贴结算方式。
  (一)本办法中新开境外不定期航线航班的补贴可每季度结算一次。航空公司或包机单位应于次季度开始的15日内向省民航办报送申请新开境外航线航班补贴的补贴申请原件、上一季度航班运营数据、包机合同复印件、账户资料等材料。
  (二)本办法除新开境外不定期航线航班的补贴外,其余各项补贴每年结算一次。航空公司、航空货运公司、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或包机单位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向省民航办报送申请民航公共运输航班补贴的补贴申请原件、上年度航班运营数据、包机合同复印件、账户资料等有关材料;民航空管部门、机场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向省民航办报送申请民航空中交通管理补贴的补贴申请原件、民航管理部门有关文件复印件、本单位上年度统计数据、账户资料等有关材料;通用航空企业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向省民航办报送申请通用航空补贴的补贴申请原件、企业上年度统计数据、账户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场民航颁证文件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三)航空公司、包机单位和通用航空企业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财政补贴的预计数据信息报省民航办。
  (四)新开境内定期直飞航线航班补贴和新开境外航线航班补贴对于采取整机包用和全座舱包用方式运营的航班由包机单位全额享受;对于采取其他方式运营的航班由航空公司全额享受;企业对补贴资金归属另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五)对于货邮运输补贴,同一货邮吞吐量仅可由1家企业享受,补贴享受优先顺序按先后依次为航空公司、航空货运公司和航空货运代理公司;企业对补贴资金归属另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六章 补贴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用途。
  (一)民航海南空管分局和民航三亚空管站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将民航空中交通管理量补贴资金用于开展军民航空中防相撞,空管设施设备系统的购置、建设、维护更新、升级改造,人员教育培训等工作;并且,须每年向省财政厅和省民航办提供补贴资金的上一年度使用情况。
  (二)民航公共运输航班补贴、机场航班放行正常率奖励和通用航空补贴资金使用用途由企业自行决策。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申请单位应据实提供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补贴资金。对弄虚作假和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单位,除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罚外,对于企业还将取消其享受补贴资金的资格,全额追回历年已拨付的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受省财政厅、省民航办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除民航空中交通管理量补贴和机场航班放行正常率奖励可直接施行外,其他补贴政策体现须在企业报省民航办并签订合作协议后方可施行。
  第十九条 补贴资金超当年财政预算安排部分当年不再追加预算安排,在下一年度追加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中的民航空中交通管理量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2017年度,本办法中其余各项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15-2017年度。2009年3月2日公布的《民航中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海南分局政府财政补贴办法》有效期不再延长,予以废止;2013年12月19日公布的《海南省鼓励开发民航客运市场财政补贴试行办法》试行期满后予以废止,2014年12月18日以前按有关政策签订的合作协议继续有效。
  附件:
  1.新开境内定期直飞航线航班补贴定额表(略)
  2.新开境外航线航班补贴定额表(略)
  3.琼港空中快线航班补贴定额表(略)
  4.通用航空飞行作业补贴定额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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