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财税[2014]1536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9-18
实施时间: 2014-9-18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36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洋浦开发区、先行试验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洋浦社会发展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以下简称《通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通知》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我省创业就业享受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具体限额(定额)标准通知如下: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我省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我省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可以享受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民政厅
  2014年9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 京财税[2014]14 2014/7/22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退役军人事 甘肃省财政厅国 2023/1/1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退役军人事 粤财税[2022]7号 2022/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桂财规[2023]6号 2023/1/1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延长支 吉财税[2021]60 2021/7/12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退役军人事 闽财税[2019]13 2019/1/1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退役军人事 皖财税法[2022] 2022/1/1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退役军人事 青财税字[2022] 2022/1/1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退役军人事 黔财税[2022]7号 2022/1/1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退役军人事 湖南省财政厅公 202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