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财政补贴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年度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法[2015]1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5-21
实施时间: 2015-6-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9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营改增试点企业: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法[2012]46号)规定,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对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期间已经享受深圳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期财政资金扶持的试点企业开展年度清算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算范围
  在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期间已经享受深圳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期财政资金扶持的试点企业。其中,市财政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部分试点企业进行重点清算抽查。
  二、清算受理时间
  2015年6月1日-6月31日,逾期国税机关不再受理。
  市财政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按照《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核、抽查、拨付资金。
  三、清算方式
  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资金年度清算采用试点企业网上预申请方式进行,具体流程为:
  (一)试点企业在上述规定的受理时间内登陆深圳市国税局门户网站(www.szgs.gov.cn)做网上文书预申请,填写《营改增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资金清算表》。具体操作详见附件《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年度清算网上预申请操作流程》。
  (二)网上文书预申请保存成功后,可直接打印。试点企业携打印后得到的网上文书序号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前台文书受理窗口递交并进行数据导入,数据导入系统后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对试点企业提交的清算表单数据进行初审,由市国税局汇总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委员会。
  (三)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对市国税局提交的清算初审结果复审后,对试点企业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享受的深圳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资金按试点企业全年清算后金额扣除已拨付给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差额进行拨付。对于试点企业因清算调整出现财政扶持资金多拨付的情况,应及时如实向市财政委员会报告并退还多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补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委员会审核后拨付到试点企业提供的银税联网账户内。
  四、清算要求
  试点企业应对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于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2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以 黔府发[2016]17 2016/5/1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营改增对事务所的影响调查问卷通知 2014/10/2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迅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 粤国税发[2016] 2016/5/3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致房地产业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 2016/4/22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协 晋政办发[2016] 2016/6/2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 苏国税发[2012] 2012/11/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征收管理有关工作 皖国税函[2012] 2012/11/1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营改增”有关普通发 苏价费[2012]28 2012/10/1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建筑业“营改增”计价 津建筑函[2016] 2016/5/1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相关事项友情提示 2012/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