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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晋政发[2015]18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6-9
实施时间: 2015-6-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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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充分发挥政府性债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负责。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政府)是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
  (二)划清责任。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三)规模控制。上级政府负责核定下级政府的债务规模。下级政府在核准的债务规模内,依法合规举借政府债务。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和超规模举债。
  (四)规范管理。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二、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一)明确举债主体。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债务,各市、县政府债务由省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二)规范举债方式。政府举债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三)严格举债程序。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确定省级债务规模、具体项目和市县债务总限额,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分市债务限额由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债务风险、财力状况、建设投资需求等因素测算,报省政府批准。各市在省政府批准的限额内核定本级和所属县债务规模。市、县政府在上级政府批准的限额内安排使用政府债务,列入预算或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在政府债务限额内,各市、县和省直部门编制本地区、本部门债务举借计划,逐级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组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四)严格限定政府债务资金用途。政府债务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城市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或置换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格控制能够通过市场化方式筹资的项目举借政府债务。
  (五)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债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债务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偿债责任监管人。原债务主体已不存在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处置债权债务。有关债务单位和债务部门要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各级政府要设定债务化解目标,将政府到期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并视财力情况优先安排偿债资金。
  (六)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从2015年起,各级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各债务部门、债务单位要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七)严禁违规担保。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八)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热、供气、道路桥梁、公共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交通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共同承担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各自优势,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政府采取财政奖励、运营补贴、投资补贴、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加强对项目的支持。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各级政府要完善公用领域价费与财政补贴、土地管理等体制机制,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一)将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协商确认,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对企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确需将政府负有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划转为政府债务的,按照“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相应的资产、收入或权利等也应一并划转。各级政府将甄别后的政府存量债务逐级汇总上报,经批准后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
  (二)积极降低存量债务利息负担。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债务,各市、县和省直部门可申请发行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债券资金置换存量债务时,本级财政部门、存量债务债权人、债务人、有关债务部门要共同签订协议,明确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及相关责任,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和偿债进度直接支付。
  (三)落实存量债务偿债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责成有关债务部门和债务单位对不同类别、不同期限的债务分别进行处置。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属于竞争性项目形成的债务,应及时剥离政府偿债责任;属于有稳定经营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形成的债务,应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属于无经营收益或经营收益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公益性项目形成的债务,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确认后列入预算逐步偿还。对政府负有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由政府指导和督促债务人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应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四)解决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新增债务要优先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在建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四、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
  (一)明确政府债务风险处置及承担主体。各级政府是本级债务的风险处置及承担主体。各债务部门和债务单位是其自身承担债务的风险处置及承担主体。市、县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
  (二)强化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防控。省财政厅要综合运用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市、县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市、县进行风险预警。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高风险市、县,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余额,要积极采取措施,将风险压缩到可控范围内。
  (三)提高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各级政府要制订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应急预案,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政府债务风险的有效应对和合理处置。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难以自行偿还时,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加大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土地出让及融资行为。
  五、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措施
  (一)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完善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对于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应当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建立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各地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外,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原来由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债务,用于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债务转化为一般企业债务;对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要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对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确需政府举债的公益性项目,由政府发行债券融资。
  (三)严格工作考核问责。将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强化各级政府及部门负责人任期内债务情况的考核、审计与责任追究。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政策落实。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金融办等部门要与人民银行、银监及相关债务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要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做好政府性债务的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
  发展改革等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项目。
  人民银行、银监、金融办等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正确引导,制止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
  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完善债务管理制度,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债务部门和债务单位要按要求编制政府债务举借计划和债务收支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举借债务、规定用途使用债务资金。加强债务资金管理,切实落实偿债责任,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债务情况,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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