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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财金[2015]8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20
实施时间: 2015-1-2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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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省财政厅驻各市财政监察处,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各银监分局、太原各银监办,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太原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分行,汇丰银行太原分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晋商银行:
  根据财政部《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0]11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范围的通知》(财金[2014]4号)等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山西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当地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将本级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奖励资金足额到位。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晋发[2014]3号)第(27)条“清理规范现有的配套政策,先行在财力困难的贫困县、生态县取消地方资金配套,一般不再出台新的配套政策”的规定,财力困难的贫困县、生态县(具体名单见附件2)按比例负担的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各市确定县级负担比例的文件要抄送省财政厅)。
  二、县域金融机构要加大涉农贷款的投放力度,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进一步简化金融服务手续,优化审批流程,有力支持当地“三农”经济发展。
  三、各级财政、人行、银监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要按照《办法》确定的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涉农贷款数量、质量的认定,奖励资金审核发放等工作,确保我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
  1.山西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财力困难的贫困县和生态县名单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15年1月20日
  附件1
  山西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根据财政部《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0〕11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
  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比例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中央、省、县级以上财政承担,承担比例为中央财政50%、省级财政25%、县级以上财政25%,县级以上财政各自承担比例,由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确定分担比例。
  第六条 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预测和规定的奖励标准,测算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列入下一年度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省财政厅每年向县(市)级财政部门拨付中央和省级奖励资金,同时抄送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拨付资金文件后,将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应承担的奖励资金拨付县(市)级财政部门。县(市)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省、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奖励资金后,连同本级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向县域金融机构据实拨付。
  第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奖励资金的决算。县(市)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后,应及时编制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奖励资金决算表(表6),于拨付奖励资金后1个月内报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汇总,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至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汇总,经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山西专员办)审核后报送财政部。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年度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和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的奖励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域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当地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奖励资金申请书和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地银监部门审核认定的相关材料(一式三份)。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奖励资金申请书(正式文件);《山西省县域金融机构贷款质量认定表》(表1);《山西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人行确认表》(表2);《山西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申请表》(表3)。逾期未申报的,不予受理。
  金融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填报。为全面掌握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变动情况,准确核定涉农贷款增量,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也要按上述要求,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山西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申请表》(表3)相关数据(包括当年涉农贷款季度平均余额、同比增减变动情况、当年年末不良贷款率及变动情况等)。对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的县域金融机构,取消其以后年度的获奖资格。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于每年3月10日前向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报送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申请材料包括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山西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人行确认表》(表1)、《山西省县域金融机构贷款质量认定表》(表2)、《山西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申请表》(表3)、《山西省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表4)和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审核意见(正式文件)等。逾期未申报的,不予受理。
  (三)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收到各县(市)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20日前送省财政厅驻各市财政监察处审核。
  (四)省财政厅驻各市财政监察处收到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于每年3月底前送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将作为省财政厅拨付资金的依据。
  (五)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山西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人行确认表》(表1)、《山西省县域金融机构贷款质量认定表》(表2)、《山西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申请表》(表3)、《山西省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表5)和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审核意见(正式文件)、省财政厅驻各市财政监察处审核意见等。逾期未申报的,不予受理。
  (六)省财政厅将采取委托中介机构抽查,抽查后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剔除,然后对各地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15日之前报山西专员办审核。
  (七)山西专员办收到省财政厅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财政厅。
  (八)省财政厅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并附山西专员办审核意见。
  (九)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资金,同时拨付省本级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央、省级财政奖励资金连同本级承担的奖励资金拨付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中央、省、设区的市级财政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央、省、设区的市级财政奖励资金连同本级承担的奖励资金,全额拨付县域金融机构,其中:对法人金融机构,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该机构;对金融分支机构,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给该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县域金融机构要如实核算、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及季末余额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表3),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四条 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奖励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银监会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统计工作的指导。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同级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统计数据质量的监控;银监局各监管分局负责辖区内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质量的认定。
  对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由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奖励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驻各市财政监察处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出具的审核意见作为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加强对奖励资金拨付和使用的检查监督,规范审核拨付程序,确保奖励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对县域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将追回奖励资金,取消该机构获得奖励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对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省财政厅驻各市财政监察处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责令其改正,追回已拨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财力困难的贫困县、生态县名单

市   名

县   名

合   计

31个县

大同市(6个)

左云县、阳高县、天镇县、广灵县、灵丘县、浑源县

阳泉市(1个)

盂县

长治市(5个)

平顺县、黎城县

晋城市(1个)

陵川县

忻州市(4个)

五台县、静乐县、河曲县、五寨县

晋中市(2个)

和顺县、榆社县

吕梁市(3个)

交城县、中阳县、临县

临汾市(7个)

古县、浮山县、吉县、蒲县、大宁县、隰县、汾西县

运城市(5个)

垣曲县、闻喜县、万荣县、平陆县、夏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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