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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建资质[2015]104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5-7-21
实施时间: 2015-7-21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13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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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15]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
  (一)企业在申请晋升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时,书面申报材料应报送至我厅行政审批大厅,书面申报材料不再提供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其批准文件、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其他书面申报材料不变。除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网站/cecaopsys/)登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按照要求填报信息下载打印申请表外,还应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http://222.143.25.44:9035/)填报信息(不再下载打印申请表),并应确保网上申报材料清晰完整,和书面申报材料相符。
  (二)我厅初审时,将对所有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特别是要到相关管理部门核查企业造价师出资比例、企业缴纳社保等情况,填写核查情况表,并由核查人员签章(核查情况表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下载)。初审合格企业申报资料连同核查情况表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初审不合格的企业相关材料不再报送。
  二、甲级企业资质延续审核
  (一)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我厅负责实施工商注册地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审核工作。
  (二)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厅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延续书面申请材料应报送我厅行政审批大厅。企业除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网站(/cecaopsys/)登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按照要求填报信息下载打印申请表外,还应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http://222.143.25.44:9035/)填报信息(不再下载打印申请表),并应确保网上申报材料清晰完整,和书面申报材料相符。
  (三)我厅组织专家对申请延续企业书面申报材料及网上信息进行审核及实地核查,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审核意见,并提交网上申请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证书。
  三、甲级企业资质变更审核
  (一)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甲级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变更的审核事项,由我厅负责实施。我厅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具体事项,并及时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内,及我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更新企业变更信息。需要换发证书的,由企业持我厅审核意见,自行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
  (二)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等需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的,仍由我厅初审合格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证书。
  四、申请暂定乙级资质审核
  (一)企业应在我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注册并按要求填报网上信息,并确保网上申报信息清晰完整。书面申报材料不再提供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其批准文件、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其他书面申报材料不变,核对无误后上报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我厅委托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到相关管理部门核查企业造价师出资比例、企业缴纳社保等情况,填写核查情况表,并由核查人员签章。
  (三)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正式行文附核查报告、实地核查表、企业申请书等材料报我厅行政审批大厅,初审不合格的企业相关材料不再报送。
  五、暂定乙级资质转乙级资质、乙级资质延续审核
  (一)乙级(含暂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应向工商注册地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我厅委托企业工商注册地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乙级资质延续、暂定乙级转乙级资质审查工作。
  (二)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主管部门应在公示期满后将乙级(含暂乙)企业资质延续正式文件、实地核查表、网上审核结果和汇总表报送我厅。
  (三)我厅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结果进行抽查,对通过资质延续、暂定乙级转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颁发资质证书。
  六、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事项审核
  (一)乙级(含暂乙)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变更等审核事项委托企业工商注册地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具体事项,并在我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更新企业变更信息。需要换发证书的,由企业持工商注册地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到我厅办理。
  (二)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等需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的,仍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我厅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证书。
  七、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审核事项: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 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的企业章程,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及执业印章,工商部门出具的近期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企业名称变更后,其专职专业人员也应即时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最后进行资质证书名称变更并重新打印新的资质证书。
  2. 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工商部门出具的近期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
  3. 技术负责人变更:需提交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人事档案关系、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简历、资质证书副本、工商部门出具的近期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
  4. 住所变更: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资质证书副本。
  5. 注册资本变更:变更后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后的公司章程,资质证书正副本,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二)职称确认: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豫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3]13号)文件要求,非河南省属企事业单位评审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职称证书,需要到省人力社会资源保障厅进行职称确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负责人和专职专业人员必须是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中级职称并可在河南职称网(http://www.hnzc.gov.cn/)证书认证中查证。根据教育部有关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划分,高级会计师、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审计师、高级咨询师、咨询师、研究员、副研究员、教授、副教授等属于非工程类、非工程经济类职称。
  (三)根据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第二十条之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八、推行电子化审批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逐步实现资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工作进程,我厅将积极做好行政审批政务平台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数据对接,交换企业信息,实现数据共享,逐步建立统一的企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
  201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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