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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15]102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6-16
实施时间: 2015-6-16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81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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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有关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局、市高法院、市高检院:
  为做好我市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
  通过清理规范工作,取消、降低一批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对确需保留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建立依法有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与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均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严格落实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
  1.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2.未经国务院、市政府及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印发后,未报中央批准,新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
  4.违反规定擅自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
  5.对国家和本市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降低的收费标准,要逐项落实到位,各区县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要落实好对小微企业、养老医疗服务业、保障性住房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业和就业创业的支持。
  (二)清理规范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结合市政府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的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对相关中介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
  1.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
  2.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中介服务机构要与审批部门彻底脱钩,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对短期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确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纳入政府定价目录,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3.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4.坚决取消不合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不合理的市场监管或准入条件,增加企业缴费负担。
  (三)清理规范其他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等开展的涉企收费
  1.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考核评比并收费的,按乱收费行为查处。
  2.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坚决制止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以及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行为。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3.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使其真正成为代表企业利益、提供服务的主体,建立公开透明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约束行业协会商会不合理收费行为。
  (四)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清理规范后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级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清单编制完成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今后确需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报中央批准,并纳入清单管理。各部门要将清单内涉及本部门的收费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在收费场所对外公开。各区县、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五)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发挥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作用,抓好涉企收费监管工作。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开展乱收费、乱摊派的专项整治。财政、价格、经信、审计、民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并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情况,及时纠正并查处乱收费。涉企收费部门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监督本部门、本系统各单位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管理规定,杜绝乱收费行为。强化企业举报和查处、问责机制。通过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网络平台、电子邮箱等途径受理企业举报 ,建立督办制度,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典型案例。对查实的乱收费问题,除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清理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并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区县财政、价格、经信部门为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制定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本区县的清理规范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于2015年6月底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财政局。
  (二)明确任务分工。市各有关部门按照清理要求,对本部门、本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及举办企业的涉企收费(其中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的清理,要结合我市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要求落实)进行全面清理,提出取消、保留、调整和规范管理的意见,于2015年7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电子版另发送至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后,于2015年8月20日前,公布取消、调整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措施,并将保留的本市涉企收费编制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在市政府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基础上编制。市各有关部门于2015年8月底前,将清单内涉及本部门的收费信息向社会公布。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县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统筹安排,认真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于2015年8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将清理规范结果报市财政局(电子版另发送至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同时公布取消、调整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结束后,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情况报告市政府。
  (三)严格监督落实。市、区县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及时跟踪清理规范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对不按要求落实清理规范工作,不如实清理及隐瞒不报涉企收费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区县、各部门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公共媒体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统一思想、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事关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务求实现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目标。
  联系人及电话:市财政局 金力文、 刘旭红
  68416485、68423857
  邮箱:liuxuhong@bjcz.gov.cn
  附件: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
  2.表一 涉企收费情况调查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情况)
  表二 涉企收费情况调查表(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
  表三 涉企收费情况调查表(其他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开展的涉企收费情况)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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