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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政函[2015]112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6-30
实施时间: 2015-7-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阅读人次: 232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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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激发企业活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精神,现就我市工业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实施技术改造类工业建设项目(以下称“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度
  (一)由市经信、公安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就项目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职业卫生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新改扩建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等提出“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
  (二)对未纳入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不再进行审批,实行承诺验收制;对纳入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审批,其他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实行承诺验收制。
  (三)审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在省级清单目录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验收制的内容和程序
  承诺验收制是指工业企业根据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预先设定的工业项目准入标准,作出要达到该标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的制度。
  (一)企业可通过属地经信部门的网站向属地经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对符合“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条件的,经信主管部门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起1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项目备案通知书”)。市经信委备案权限全部下放,实行备案“零前置”、能评“零审批”。
  (二)企业凭“项目备案通知书”向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承诺书,办理承诺验收手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备案受理书”。
  (三)对未纳入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对纳入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
  (四)项目验收实行“谁审查,谁验收”原则。项目竣工后,企业按照承诺备案受理书告知的要求整理资料,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的验收申请后,要及时开展验收工作。各地也可结合实际,本着方便企业的原则,由属地经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集中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方可投产。
  三、做好“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组织工作
  (一)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本区域内“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负总责,并结合本地实际勇于改革创新,及时出台力度更大、更具操作性的配套政策。各级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力量深入企业开展宣传指导,及时对改革进展情况开展评估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二)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出台“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制定预审、验收等环节的制度规范,加强对本系统改革工作的指导,确保各项改革工作落到实处;要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防止监管失范或损害投资主体利益、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各地经信主管部门要牵头会同公安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监、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本区域内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各项具体工作,对企业填报承诺书、对标实施项目以及申请竣工验收等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各级各部门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全面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经信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杭州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2015年)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0日
  附件
  杭州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2015年)
  一、经信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无。
  二、公安消防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单体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
  2.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
  3.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
  三、环保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6号)确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选址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造成的环境影响不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公众参与不符合相关要求、现有项目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以及国家、地方明令限制、禁止的其他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3.主要污染物(化学耗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增加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4.与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行政办公等环境敏感区相邻或防护距离内有敏感建筑物,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四、建设、规划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需要修改控规,或建筑面积增加50%以上的项目的规划、施工许可;
  2.主体建筑结构改变的项目的施工许可。
  五、安全生产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非煤矿山项目(含尾矿库)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3.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项目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4.职业病危害较重及以上建设项目的相关职业卫生许可。
  六、气象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爆炸和危险化学品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2.在国家气象观测站和雷达站周边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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