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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采[2015]2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7-2
实施时间: 2015-8-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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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工作,确保开标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7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活动,确保开标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活动,不包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
  本办法所称开标评标现场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活动的区域(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要求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开标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及政务服务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的职责分工,对开标评标活动现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开标评标现场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受理供应商投诉,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要进一步落实“管采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财政部门不得违法采取授权、委托或者共同管理等方式,将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交由其他机构行使。对涉及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违规问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向财政部门如实反映情况,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条 开标评标活动现场监督采用现场监督、视频及音频等电子化手段监督相结合等方式。
  第五条 负责提供开标评标现场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开标评标现场管理制度,做到明确责任,公开透明,并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公告和评审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规范信息发布、专家抽取、项目评审、质疑投诉、档案管理等行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违规组织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干预政府采购评审结果。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规收取费用,也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现场监督人员支付评审费、劳务费等报酬,增加政府采购成本。集中采购机构应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集中采购机构的公益性特征。
  第二章 开标现场管理
  第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九条 开标工作由集中采购机构或受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和主持,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协助做好开标组织工作。采购人、投标供应商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进入开标现场和参加开标活动。开标过程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签到。工作人员组织投标供应商签到,检查投标供应商代表相应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接收投标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已签收投标文件。
  (二)宣布开标。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主持人宣布开标正式开始,介绍项目情况和到会人员,宣布开标纪律。
  (三)检查文件。由参与投标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参加开标的监督人员检查提交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也可以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工作人员应当拒收。
  (四)唱标。经密封检查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规定需要宣读的其他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负责记录开标过程,由投标供应商代表、现场监督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当场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问和质疑的,以及认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机构或受托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况,应当场提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机构或受托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质疑或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五)宣布开标结束,采购人、投标供应商和有关方面代表退场,由工作人员将投标文件等材料移交评标室。
  采用电子招标的,开标可以在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
  第三章 评标现场管理
  第十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组织评标工作:
  (一)组织评标专家、采购人代表及相关监督人员签到,核对评标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或监督授权函后发放评标、监督等标识证件。
  (二)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标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三)组织评标专家、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及现场工作人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关闭或设置为静音状态,并寄存在指定专用储物柜(盒)内统一集中保管,拒不上交的,可拒绝其参加评标或现场工作。
  (四)组织评标专家及采购人代表签署《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承诺书》(附件1),明确权利和义务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五)组织推选评标委员会组长。由评标专家自我介绍,评标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六)拆封文件。现场拆封投标文件,交由评标委员会。
  (七)组织评标、澄清工作。评标工作由集中采购机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组织供应商澄清,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八)现场校对及提醒。工作人员要对评标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对客观评分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的可以提示评标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应提醒评标委员会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应对其商务、服务、技术及价格等各方面情况进行重点复核。
  (九)专家评价。要对评标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标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填写《政府采购评标专家评标现场评价意见表》(见附件4),作为采购项目档案材料归档保存,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十)整理资料。评标结束后,工作人员整理开标评标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经确认无误后,退回统一集中保管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及电子设备,并收回评标标识证件,发放评标劳务费。
  第十四条 为保证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不受干预或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场所应设立独立封闭的评标室,评标室必须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和配备相应设备等,具备评标全过程现场传递监控图像及语音通话条件,并对评标全过程录像录音。
  评标室应设立评标专家评标区和采购人代表评标区。两个评标区要求独立封闭设置,评标专家在评标专家评标区集中评标;采购人代表在采购人代表评标区独立评标;现场监督人员在评标专家评标区监督,并通过现场视频和音频对两个评标区评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两个评标区应建立双向视频和音频传送系统,评标过程中采购人代表与评标专家对评标采购项目需要讨论的应通过视频和音频方式进行。
  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自有开标评标场地无法满足开标评标场地需要的,可以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进行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活动。
  第十五条 需提交样品或演示评标的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交样品或演示设备时应由受托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负责做好封存、编号和登记保管等工作,采购人安排监督人员全程监督。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下列要求做好评标工作:
  (一)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标准进行独立评标;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二)要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认真审查、评价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实质性要求;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
  (三)需对样品或演示评标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样品或演示评标评分后,由采购人派出的监督人员监督启封工作,启封样品或演示信息后评标委员会不能对已作出样品或演示评分再作修改。
  (四)要对采购项目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对采购项目评分完成后,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并根据评标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五)起草并签署评标报告。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标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标过程中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六)在采购项目出现废标后,要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等的论证意见并提出修改建议。
  (七)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或发现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传递、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的,必须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八)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但因评标专家缺席、回避、迟到超过规定时间或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人数规定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补足评标专家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专家之前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组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标。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专家,应当停止评标工作,封存所有招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封存可以采用采购人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双锁关闭并加贴封条的方法。
  应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书面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高度负责、严肃认真态度参加评标工作,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等。
  (二)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和解释。
  (三)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主观评分因素协商评分。
  (五)对客观评分因素评分不一致。
  (六)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对投标供应商有明显倾向或者歧视行为。
  (八)泄露评标文件、评标情况和评标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九)擅自离开评标现场。
  (十)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十一)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 现场监督人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标现场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越权行使评标委员会的权利,代替评委进行评标。
  (二)对评标工作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向其他专家评委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意见及其他干扰评标工作的行为;。
  (三)向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标、比较和中标供应商推荐情况,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
  (四)擅自离开评标现场。
  (五)私自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六)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七)其他违反履行职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评标现场发生的突发事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现场监督人员、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迅速作出应对处理,尽量保障采购项目评标工作顺利进行。不影响采购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的,可以继续开展评标活动;存在影响采购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的,应暂停评标活动,封存相关文件和资料,做好书面记录,写明暂停评标的原因,在场有关人员签字。
  第四章 开标评标现场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现场监督人员、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现场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及有权监督部门的监督。重点加强对采购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过程监督管理。涉及上述这些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应当发出《政府采购项目监督邀请书》(附件2)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权监督的部门,财政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评标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规收取费用,也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现场监督人员支付评审费、劳务费等报酬,增加政府采购成本。
  采购人可以委派本单位不超过2名监督人员进入开标评标现场,对开标评标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负责提供开标评标现场活动场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的,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开标评标现场全过程的录音录像拷贝提供给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录音录像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资料随其他资料一并归档保存,其保管和销毁按照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委派的现场监督人员、财政部门及有监督权的部门安排的监督人员,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现场监督工作,参加现场监督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掌握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三)自觉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
  (四)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五)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评标现场当事人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简称评标专家)。
  (二)采购人评标代表(简称采购人代表)。
  (三)采购人委派监督人员或财政部门及有监督权的部门安排的监督人员(简称监督人员)。
  (四)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简称工作人员)。
  以上人员经工作人员身份核对和登记后方可进入指定评标现场,并佩戴由组织方统一制作的工作牌标识证件。工作牌标识证件分为:评标专家、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及工作人员四类。严禁未经身份核对和登记的人员进入评标现场。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开标评标现场管理,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评标专家、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要遵守下列评标现场纪律:
  (一)保持评标现场的安静,禁止在评标现场内喧哗和随意走动。
  (二)自觉关闭(或设置为静音状态)随身所有通讯设备,统一集中保管,评标期间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向现场监督人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使用固定电话机通话,并对通话进行录音,通话录音作为采购项目备查档案资料。
  (三)对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中标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负有保密责任;评标工作结束后,不得向落标的投标人解释落标原因,也不得对评标过程中的细节情况进行公布。
  (四)评标专家要严格遵守评标时间,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回避的相关规定。
  评标专家从确认参加评标时起60分钟内必须到达指定评标现场(指本地本市抽取使用的评标专家,不包括在本地抽取后到异地开展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对未能按时到达评标现场的专家,需说明理由,填写《政府采购评标专家迟到记录表》(见附件5);对迟到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的评标专家,可拒绝该专家参与项目评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机构及采购代理机构应作好评标专家到场记录,对评标专家出现迟到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情况的,可以启动依法补足抽取并更换评标专家工作,并将《政府采购评标专家迟到记录表》报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记入评标专家管理档案。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因采购项目评标需要中途离开评标现场到相关场所查验样品或观看演示操作的,应在现场监督人员陪同下外出和返回,现场工作人员作好进出登记记录。评标委员会成员、现场监督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得与评标场所外的其他人(不包括评标需要澄清的供应商)联系和接触。
  (六)进入评标场所的评标专家、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及工作人员评标期间需就餐的必须在评标场所内指定区域就餐。
  (七)对需启动隔夜评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当天评审工作暂停时,封存项目评标资料,安排评标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指定休息场所休息;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确保严格保密,且不能与外界联系;现场监督人员要做好全程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现场监督人员开标评标现场主要监督以下事项:
  (一)开标时间、地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二)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依法从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三)监控设备是否开启,通讯工具等电子设备是否统一集中保管,有无违规使用情况。
  (四)是否宣布开标或评标工作纪律、告知回避要求并组织签署相关书面承诺书等。
  (五)开标或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无影响独立公正履职的行为,现场其他人员是否存在影响评标活动的行为。
  (七)开标记录、评标报告是否完整、真实地记述现场情况。
  (八)工作人员有无对评价、打分结果进行复核、校对并按规定处理。
  (九)其他需要监督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现场监督人员在评标结束后应当填写《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现场监督意见表》(附件3),对现场监督的情况予以记录,并作为采购项目档案材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现场监督人员和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现场工作中要相互监督,发现存在违反开标评标纪律及要求等行为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要依法严肃处理。但其行为未影响公平、公正评标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能当场纠正的应当给予纠正,应将其行为记入有关当事人诚信档案管理中,并对有关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监督人员、供应商在开标评标现场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应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等其它方式或自行采购的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承诺书
  2.政府采购项目监督邀请函
  3.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现场监督意见表
  4.政府采购评标专家评标现场评价意见表
  5.政府采购评标专家迟到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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