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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延期申报和延期审核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4-13
实施时间: 2015-4-13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439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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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为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效率,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延期申报和延期审核期限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延期申报期限
  土地增值税清算延期申报最长不得超过60日,需延期30日以内的,由主管税务分局局长批准,并报市县区局备案;需延期30日以上且不超过60日的,由市县区局局长批准,并报省局房地产税收管理处备案。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延期审核期限
  主管税务分局自向纳税人送达《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在90日内出具清算结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清算延期审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需延期30日以内的,由主管税务分局局长批准,并报市县区局备案;需延期30日以上且不超过60日的,由市县区局局长批准,并报省局房地产税收管理处备案。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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