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5-7-10
实施时间: 2015-7-1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30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规范对外援助管理,提高对外援助效果,我部起草了《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 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tfshzc@mofcom.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 法司,邮编:100731。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10日。
  商务部
  2015年7月10日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的管理,保证成套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控制和援助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套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通过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向受援方提供生产生活、公共服务等成套设备和工程设施,并提供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 成套项目采取“中方代建”或“受援方自建”的实施模式。
  “中方代建”是指中国政府受受援方委托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和调试运行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任务,以“交钥匙”形式交付受援方使用,并提供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管理模式。
  “受援方自建”是指受援方在中国政府援助资金和技术支持下,自行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和建设全过程或其中主要阶段任务,并相应承担建成后运营、维护责任,中国政府对受援方自建项目实施外部监管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成套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
  第五条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成套项目实施管理有关的政府间事务,并协助项目管理机构对成套项目进行境外监管。
  第六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对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成套项目实施任务的企业进行属地监管。
  第二章 中方代建项目管理模式
  第七条 中方代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的管理模式和企业承包责任制。
  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对外援助项目采购办法》和《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选定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根据不同的项目承包方式分别承担成套项目的工程勘察、各阶段设计、项目管理和工程建设任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成套项目一般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简称D&B方式)承包方式,即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承担成套项目的工程勘察、方案设计、深化设计(以下合并简称勘察设计)和全过程项目管理任务;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施工详图设计和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
  第九条 成套项目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条 件的,可以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以下简称EPC方式)承包方式,即项目管理企业承担全过程项目管理任务;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勘察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和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
  (一)拟建项目技术指标明确,对交付成果和项目实施结果可以进行准确的技术描述;
  (二)可以依据公布的技术标准或规程组织验收;
  (三)项目进度计划可控,具有明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预测;
  (四)投资限额明确,可依据经验数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估算;
  (五)成本风险可控,实施企业可合理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预期风险。
  成套项目EPC方式主要适用于生产型项目、技术简单的基础设施项目或无需复杂设计的设备安装项目。
  第十条 承担成套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对勘察设计及施工详图设计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及项目投资控制负责。
  承担成套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的企业应对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以及工程建成后的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负责。
  承担成套项目管理任务的企业应对成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及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协调、控制和管理,并对涉及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及投资控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中方代建项目采购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选定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时应一并选定成套项目设计方案或管理方案,必要时也可在设计方案确定后再择优选定成套项目管理企业。
  中标的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前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以商务部为受益人且覆盖其承包责任范围的职业责任保险,并承担保费。
  第十二条 采用D&B承包方式的,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成套项目管理企业编制的深化设计文件组织采购;采用EPC承包方式的,项目管理机构依据项目管理企业编制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方案组织采购。招标方案至少包括:工程技术方案(包括功能性、数量性指标以及配套的设计标准、质量等级、性能指标和实现方法)、验收技术标准或规程、项目进度要求、主要设备材料技术规范、工程量估算、投资限额以及工程建设阶段可能会出现的特殊风险因素。
  中标的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前,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以商务部为受益人且覆盖其承包责任范围的职业责任保险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保险,并承担保费。
  第十三条 在选定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时,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当配合项目管理机构制定资格审查和招标采购方案并提供配套设计文件、对招标采购方案或配套设计文件进行技术性复核和澄清、组织推荐中标候选单位的承诺性答疑并就确定中标条 件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成套项目所需主项技术资质为两项以上的,可由符合所有主项技术资质的企业单独投标,也可由投标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项目管理机构应在成套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示并规定组成联合体的条 件。其中,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具备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向选定中标企业下达成套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
  成套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是企业办理成套项目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出入境、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以及生活物资检验通关的依据。
  第十六条 中标企业不得将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务转包。
  中标企业不得将关键性工作或主体性工程分包。中标企业将本单位技术资质不能覆盖的非关键性工作或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分包内容、分包单位和分包金额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分包方式一旦确定,不得变更。中标企业应按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方式签订分包合同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新增分包单位的,应按变更合同程序办理。
  中标企业应与派赴成套项目的中方工程技术人员直接签订劳务合同,不得进行劳务分包。
  鼓励中标企业将适合受援国当地实施的非主体性工程内容进行当地分包实施或雇佣受援方劳务承担,分包事项及分包合同应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中方代建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商务部负责审批中方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并办理立项。
  立项后,项目管理机构在政府间立项协议以及商务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范围内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八条 中方代建项目的设计一般分方案设计、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三个设计阶段,以及专业考察和工程勘察两个设计准备阶段。
  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当事先配备专门团队,制定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备案。设计工作应遵循规范适用、整体规划、功能优先、投资匹配、技术创新、绿色环保、便利维护和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十九条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根据立项建议书的要求负责编制和完善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的依据、规范标准及深度要求由项目管理机构在合同中规定。
  方案设计文件经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内审或审查确认后,应及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组织专业考察,有义务在专业考察过程中及时研究汇总受援方意见、研提相关工作建议,配合项目管理机构开展方案设计对外商谈,并自觉接受项目管理机构的指导。
  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在考察结束后编报专业考察报告。对外需提交的专业考察阶段成果文件由项目管理机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与受援方确认成套项目方案设计,并与受援方签订成套项目对外实施合同或纪要。
  由于受援方原因不能在专业考察阶段签订对外实施合同的,项目管理机构可先与受援方签订勘察设计纪要,约定设计方案及勘察设计过程的权利义务关系,后与受援方签订对外实施合同或纪要。
  第二十二条 承担成套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建设场址的工程勘察,并在启动成套项目后续设计前及时将工程勘察报告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深化设计。
  深化设计必须符合方案设计的规定,满足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工程总承包招标或据以确定施工阶段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要求,依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设计文件深度要求在项目管理机构与责任企业订立的合同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重点对深化设计的立项意图符合性、标准适用性、内容完整性、设计深度以及有无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等方面进行内审或审查,并将最终审定的深化设计文件提交项目管理机构。
  对外实施合同对受援方审查深化设计有规定的,成套项目管理公司负责将经内审或审查批准的深化设计文件提交受援方审查,完成必需的对外审查确认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据深化设计文件负责项目施工详图设计。
  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编制,报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审批后据以直接指导施工。
  第二十六条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成立项目现场管理组,对项目进行现场管理。成套项目管理企业现场管理组的人员组派由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相关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成立国内后勤组和施工技术组分别负责对项目的国内支持服务和现场施工组织管理。国内后勤组、施工技术组组长及主要人员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交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审批,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和相关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
  有关人员组成和资格条 件由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成套项目施工前准备阶段,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组织施工前技术交底会,澄清技术问题、对接管理程序并部署施工准备。技术交底会由有关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员参加,项目管理机构派人监督。
  技术交底会的会议纪要应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根据施工前技术交底会共识,在中标条 件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后勤保障、采购供应和质量、进度、安全保证等专项计划,报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审批。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根据施工前技术交底共识以及工程总承包企业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专项计划,编制完善项目管理计划,连同最终批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专项计划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组织施工所需机械、设备、材料的采购和运输,并接受成套项目管理企业的监督。
  从中国关税境内采购发运设备、材料的品质检验、口岸验放按照《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和验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成套项目管理公司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共同做好施工前现场准备工作。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完成与受援方的施工现场移交、临时设施建设和工程用市政条 件联接,清除建设范围内的障碍物。组织首批工程技术人员、施工机械和设备材料抵达施工现场。
  成套项目管理公司应做好配合工作,并监督检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施工现场准备情况。
  第三十一条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促请受援方履行政府协议和对外实施合同规定的义务,并协助受援方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受援方派遣工地代表的,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与受援方商定工地代表的职责,建立现场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根据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交的开工申请,确认所有施工前准备工作完成、开工所需人员、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入场,满足开工条 件后书面下达开工令并书面通知受援方,同时报项目管理机构和相关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开工令是正式起算成套项目合同工期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一切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进行监管。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构配件和施工机械、机具应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报成套项目管理企业签认,并提供品质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
  已经签认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构配件和施工机械、机具因合理理由需退场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报成套项目管理公司审核批准。
  所有设备材料和构配件应在使用前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按规定的试验规程或标准进行检测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其中,涉及主体或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材料必须在成套项目管理公司现场监督下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负责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进入施工现场的一切人员进行监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将进入或退出现场的人员名单报成套项目管理公司审核。其中,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作业人员应符合有关执业资格要求,并持证上岗;劳务人员应当有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工程技术、管理和劳务人员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岗位教育和培训制度,督促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维护其人身财产安全、生活保障、人格尊严、宗教信仰等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处理劳务纠纷。
  第三十五条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负责对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管,并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共同承担成套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控制责任。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各类专项保证计划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负责审批施工详图设计并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按图施工。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工序管理、日常质量检查、贯彻GB/T19000质量体系标准和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及分包管理。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为履行过程监督管理职责,可以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发出书面指令和通知,紧急情况下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于成套项目管理公司作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予执行,由此可能产生的争议和损失责任由双方事后另行通过项目管理机构建立的成套项目争议处理机制核实解决。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报送工作简报。遇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突发事件及时专题报告。
  第三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已经有效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保证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存在错误或按原定技术路径不能达成技术目标的,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可进行技术洽商与变更。
  对于超出成套项目管理合同授权和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技术洽商事项,由成套项目管理公司在说明理由、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出具审核意见,报项目管理机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有责任在成套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受援方指派的管理维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岗位培训,保证受援方在项目建成后基本具备操作、维护和管理的能力。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落实建设过程中的技术培训职责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成套项目管理企业负责代表项目管理机构与受援方沟通对外实施合同的执行事宜,并在项目管理机构指导下协调处理。
  如遇对外实施合同的实质性变更或争议等重大问题,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根据现场情况制订应对方案,报项目管理机构审定后对外开展交涉和磋商。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开展对外协调、交涉、磋商的一切行为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妥善保存。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配合成套项目管理企业与受援方对外开展协调、交涉和磋商,并服从成套项目管理企业的内部协调。
  第三十九条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提前一个月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中期检查申请并附自检中期报告。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成套项目中期检查并出具中期检查报告。合格的中期检查报告是确认成套项目阶段性实现合同约定目标并准予进入后续施工的依据。
  在不影响中期检查的情况下,经成套项目管理公司批准,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提前适度进行后续施工。
  第四十条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提前一个月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附自检总结报告。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成套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合格的竣工验收报告是确认成套项目全面实现合同约定目标并准予办理对外技术验收和移交手续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以经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批准的施工详图为基础,编制成套项目竣工图。竣工图应当随施工过程及时编制,不得在工程竣工后补编,并经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审核后由项目管理组长签字确认。
  竣工图纳入项目管理机构的竣工验收范围。
  第四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编制成套项目维护使用指导手册,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对编制工作进行监督审核。维护指导手册应当纳入项目管理机构的竣工验收范围。
  第四十三条 成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机构应要求成套项目管理企业依据对外实施合同的约定与受援方共同组织成套项目的对外技术验收,在双方确认完成对外实施合同约定的成套项目建设内容后签订对外技术验收纪要。
  对外技术验收后,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通过外交渠道与受援方办理政府间移交手续。成套项目竣工图和维护使用指导手册应作为政府间移交手续的附件。
  第四十四条 除受援方自行负责已建成成套项目的运营管理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已建成移交的成套项目提供长效技术支持。
  对于受援方需要中方在成套项目建成后继续提供必要援助合作支持的,商务部可在立项阶段与受援方商定援助合作安排,在立项协议和对外实施合同中规定,由项目管理机构一并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组织实施。
  对于超出援助合作以外的长效技术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成套项目竣工移交前与受援方就合作内容、服务期限、实施方案和费用承担通过商业合同予以规定。
  第五章 中方代建项目质量管理
  第四十五条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承担成套项目的质量责任,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质量责任的落实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承担成套项目工程勘察的企业应承担以下质量责任:
  (一)在依法取得的技术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勘察,不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结合受援方相关特殊技术要求实施工程勘察,对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负责;
  (三)在充分做好勘察、测量、现场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技术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编制工程勘察成果文件;
  (四)保证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全面、真实、准确,满足设计、施工和岩土治理的需要,并经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 商务部制定并发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主要设备材料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根据市场声誉、供货保证、境外服务能力等要素明确对外提供成套项目主要设备材料的政策导向和推荐原则。
  《指导目录》用于指导成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立项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承担成套项目设计任务的责任企业应承担以下质量责任:
  (一)在依法取得的技术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设计,不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严格按照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设计原则进行工程设计,保证设计文件由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确认,对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三)在政府间立项协议规定和商务部批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建议书范围内进行分阶段设计,确保分阶段设计文件符合上一阶段设计文件的规定,设计文件深度达到规定要求;
  (四)保证设计文件完整、准确,不存在未设计内容或以规范、图册代替设计的内容;
  (五)设计文件选用的设备、材料和构配件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中国或受援国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通过设计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或供应商。
  第四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承担以下质量责任:
  (一)在依法取得的技术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成套项目施工任务,不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详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合同约定的施工技术标准,并结合受援方特殊技术要求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报成套项目管理企业研究解决;
  (三)在施工过程中全面贯彻GB/T19000质量体系标准,建立健全贯彻标准的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
  (四)按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采购供应工程所需设备、材料、构配件和施工机械、机具并保证其质量,依法办理援外物资检验和通关验放手续;
  (五)建立、健全施工过程的检测试验制度,根据设计确定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设备、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严格施工过程的工序管理。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及时予以返修。
  第五十条 除因受援方使用不当引致的质量问题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其承包责任范围内的建成成套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终身承担无缺陷质量保证责任。
  成套项目的无缺陷质量保证期自项目管理机构完成竣工验收且办理完毕对外技术验收手续之日开始起算,在正常使用条 件下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保证最低年限执行中国国家标准或受援国当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期限长者为准),中国国家标准或受援国当地法律法规无规定的,由项目管理机构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提交成套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时一并向项目管理机构出具无缺陷质量保证书,明确成套项目各部分及设备材料的无缺陷质量保证范围、保证期限和相关的保修责任,自行制订并相应实施质量保修计划,至少在成套项目竣工后2年内现场留驻质量保修团队,确保质量保证期限内返工、返修所需人力物资等配套资源提供和及时抵达现场,并自行承担质量保修所需全部费用。
  第六章 中方代建项目进度管理
  第五十一条 商务部负责在立项阶段确定项目建设期限。项目建设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受援方对缩短项目建设期限有要求的,商务部应将设定特殊建设期限及由此产生的配套赶工措施和额外投资一并纳入立项范围与受援方商定。
  商务部负责对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成套项目全过程按项目建设期限进行目标管理;通过项目管理机构的采购程序对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勘察、设计和施工建设任务的期限进行合同进度管理。
  第五十二条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承担成套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共同承担勘察设计进度控制责任。
  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当将涉及可能影响勘察设计进度的外部因素一并纳入勘察设计进度控制范围,在出现受援方配合不力和风险因素等不利情况下,主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强对外沟通协调和风险应对,保证严格按合同进度完成勘察设计任务。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对勘察设计进度进行自检或监督控制,及时研究或帮助解决影响勘察设计进度的突出问题。
  第五十三条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共同承担项目工期进度控制责任。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将涉及可能影响施工进度的外部因素一并纳入工期进度控制范围,在出现受援方配合不力和风险因素等不利情况下,主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强对外沟通协调和风险应对,保证严格按合同进度完成施工任务。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工期进度进行监督控制,协助工程总承包企业解决影响工期进度的突出问题。
  第五十四条 由于本办法规定的业主责任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且相关责任企业已采取必要措施应对仍导致项目勘察设计和工程建设不能实现约定进度的,项目管理机构可与相关企业调整合同进度。
  相关企业应提出合同进度调整方案,经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审核后报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与企业签订补充合同规定履行合同调整程序。
  合同进度调整超出成套项目对外实施合同规定期限的,项目管理机构应与受援方签订对外实施补充合同。
  第五十五条 成套项目施工期间,除以下情况外,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自行暂停成套项目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
  (一)由于本办法规定的业主责任或不可抗力风险导致不能继续施工的。
  (二)为妥善应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需要暂停项目某一部分或全部施工的。
  (三)发现勘察设计或施工质量问题,继续施工可能会导致更大损失或损害的。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向成套项目管理公司提出停工或部分停工申请,说明理由以及恢复施工时间或条 件,经批准后暂停施工。
  在暂停期间,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不致产生任何变质、损失或损害。
  具备恢复施工条 件后,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向成套项目管理公司提出复工申请,经批准后恢复施工。
  成套项目管理公司为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也可以主动向工程总承包企业下达停工令,明确停工理由及恢复施工时间或条 件。
  项目管理公司应将全部停工及超过7天以上的部分停工事项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章 中方代建项目投资管理
  第五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根据立项批准的项目投资限额,对项目投资全过程实施限额目标管理和逐级投资控制。
  特殊情况下确需调整成套项目投资限额的,商务部应按原立项程序重新审批。
  第五十七条 成套项目立项准备阶段,商务部依据成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审定投资(预)估算,并以此为基准增列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后确定投资限额。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充在成套项目实施过程中非因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或工程总承包企业责任导致的投资增加。商务部负责审批风险准备金的使用。
  风险准备金的调整系数根据受援国和项目所在地政治安全形势、受援方履行中外分工的能力、项目技术复杂程度、项目实施管理模式等综合因素确定,具体确定办法详见附表1。
  第五十八条 承担成套项目方案设计的企业负责以方案设计为基准编制成套项目投资估算,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投资估算必须控制在投资预估算范围内。
  第五十九条 采用D&B承包方式的项目,由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按深化设计文件编制投资概算,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采用EPC承包方式的项目,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按深化设计文件和行业要求编制投资概算,报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审查。投资概算必须控制在投资估算范围内,并与深化设计内容相匹配。
  第六十条 成套项目投资由项目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独立费三部分组成。
  成套项目投资的具体费用构成详见附表2.
  第六十一条 成套项目投资涉及的实物工程量或工作量应当主要采取定额法编制,具体适用的投资编报定额根据工程设计阶段由项目管理机构确定。
  第八章 中方代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承担成套项目工程勘察任务的企业应依照中国有关工程勘察的强制性标准和受援国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勘察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工程勘察。在进行勘察时,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勘察作业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六十四条 承担成套项目工程设计任务的企业应确保设计内容符合工程勘察结果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遵守中国国家标准和受援方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安全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成套项目设计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责任企业必须确保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并在设计中研究提出保障施工作业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技术措施。责任企业必须在深化设计文件中制定安全专篇,重点阐明:针对施工现场和毗邻设施、管线的安全防护措施要求;针对安全施工所涉施工机械、机具和设施器械的特殊技术要求;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内危险性较大部位和环节的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六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成套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在施工技术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立以施工技术组组长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现场安全施工。
  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在施工技术组配备安全员。安全员应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资格,上岗前接受援外管理制度和贯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专业培训,切实履行监督安全生产制度执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定期专项安全检查等岗位职责。
  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在经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施工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现场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位、环节,必须在施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
  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序施工前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并做好技术交底记录。
  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特种施工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对于从事垂直运输、安装拆卸、登高架设等特种施工作业人员,核验其技术资质后方可准予上岗操作,并建立完善特种施工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完善日常岗位培训。
  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垂直运输、起重升降等特种作业设备的管理制度,严格特种作业设备的安全检测,规范安装调试后的验收程序,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建立维护管理档案。
  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采取妥善的安全防护措施,采购、租赁和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用具用品、施工机械机具,严格安全防护用具用品发放和施工机械机具的检查、维修、保养,规范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识。
  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完善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图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规范消防安全标识。
  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按安全性要求合理选址和设置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全面贯彻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建立健全贯彻标准的保证体系,对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持续采取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为本企业派赴境外执行成套项目任务的中方人员妥善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和保险条 件以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应覆盖境外执行任务的主要风险,并承担所需保险费用。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在境外雇佣承担成套项目任务的外方工程技术人员或劳务人员妥善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和保险条 件按受援国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并承担所需保险费用。
  第九章 中方代建项目风险管理
  第六十七条 商务部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成套项目的风险承担机制,明确界定成套项目涉及的风险,规范风险承担主体责任,并配套完善相应的责任保险和工程保险制度。
  第六十八条 对于成套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政治外交风险和业主责任风险,商务部通过合同补款方式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不可抗力风险由商务部和相关责任企业共担;设计变更风险和经营性风险,由相关责任企业承担。
  第六十九条 商务部按照“政策性保障、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立健全成套项目的配套工程保险和责任保险制度。
  工程保险用于分担不可抗力风险,由责任企业作为投保主体,责任企业和商务部为保险共同受益人,保险费用由商务部承担。超出工程保险以外的不可抗力风险,由相关责任企业自行承担。
  职业责任保险用于承担成套项目勘察设计和项目管理的职业责任,由责任企业作为投保主体,商务部为保险受益人,保险费用由责任企业承担。
  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用于承担成套项目工程质量的无缺陷保证责任,由责任企业作为投保主体,商务部为保险受益人,保险费用由责任企业承担。
  具体保险方案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七十条 成套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政治外交风险和业主责任风险的,责任企业应在出险后60天内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和合同约定及时提出合同价款和合同期限补偿申请,说明事由、过程、责任方及报价依据,经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审核后报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报价的合理性、理由的合规性进行充分论证复核后报商务部审批,并在商务部批准后与责任企业签订补充合同予以规定。必要时,项目管理机构应赴现场核实情况。
  责任企业无正当理由,在出险后60天内未及时提出补偿申请的,项目管理机构可不再受理,相关损失由责任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章 中方代建项目技术资料管理
  第七十一条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在承包责任范围内,依据本办法和合同负责归集、整理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并将全套技术资料在成套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且办妥对外技术验收手续后60天内向项目管理机构移交。
  第七十二条 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具体划分为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建设文件、竣工文件、检查验收文件和项目管理文件5个部分。
  其中,勘察设计文件由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承担管理责任;施工建设文件、竣工文件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管理责任;检查验收文件和项目管理文件由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十三条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随项目进度及时归集、整理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做到分类准确、资料齐全、字迹清楚、记录详实且无未了事项,真实、完整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并具有可追溯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抽撤、故意损毁成套项目技术资料。
  第七十四条 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的保存期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确定,其中,竣工文件须永久保存。
  第七十五条 商务部建立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库,委托相关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技术资料库的具体管理。商务部负责保障技术资料库建设管理所需配套条 件。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加强技术资料库的规范化管理和安全防护,提高信息化水平,并按年度向商务部提交技术资料库管理的专题报告。
  第十一章 中方代建项目检查和验收
  第七十六条 成套项目的工程检查和验收分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成套项目主体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工,自检并经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检查合格,相关技术资料已按本办法规定整理完毕的,经成套项目管理企业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向项目管理机构正式提交申请,可以组织中期验收。
  成套项目全部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工,主要工艺设备或配套装备经联运负荷试运行达到功能要求或形成生产能力,自检并经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检查合格,相关技术资料已按本办法规定整理完毕的,经成套项目管理企业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向项目管理机构正式提交申请,可以组织竣工验收。
  对于投资限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技术较为简单的成套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可不单独组织中期验收。
  第七十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委托经商务部认定资格的顾问咨询单位组成验收专家组赴现场对成套项目进行验收,具体专家组组成人选由项目管理机构审定。
  验收专家组组长必须具有相关技术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管理或质量管理15年以上,成员必须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且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熟悉有关工程验收标准或相关施工技术规范。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得与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验收的个人利害和经济利益关系。
  第七十八条 在交付项目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前,成套项目应按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分为5个项目划分等级,并完成质量检查并确认合格:
  (一)建设项目是指按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组成的工程整体,由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在工程总承包企业自检基础上进行质量检查并确认合格。
  (二)单项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工程作用和效益的工程,由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在工程总承包企业自检基础上进行质量检查并确认合格。
  (三)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项目主要划分为土木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两个单位工程,由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在工程总承包企业自检基础上进行质量检查并确认合格。
  (四)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按不同工程部位或专业工程类别进行划分,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自检合格,报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复核确认。
  (五)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主要按专业工种进行划分,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自检合格,报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抽检复核确认。
  第七十九条 成套项目工程验收应当依据政府立项协议、对外实施合同、内部承包合同和招投标承诺、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洽商以及合同约定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划分方式分级作出验收结论。
  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评定等级。
  分部工程以下评定等级按有关行业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所有分部工程合格,该单位工程方可评定为合格;所有单位工程合格,该单项工程方可评定为合格;所有单项工程合格,该建设项目可评定为合格。
  第八十条 成套项目工程验收应当由验收专家组按以下规定程序进行:
  (一)合同履约专项核查
  对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投资控制责任包括现场技术洽商与变更审批、人员和劳务管理的合规性管理等进行专项评定。
  合同履约存在严重缺陷或问题致使不能确认其工程质量结果的,应当中止验收。
  (二)施工技术资料核查
  全面审阅验收范围内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设备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和检测试验报告;施工试验记录;施工记录;技术复核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自检和检查记录等。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存在严重缺陷或问题致使不能确定其工程质量结果的,应当中止验收。
  (三)复核确认
  对于已经工程已隐蔽部位或此前已经中期验收部分的验收结论予以复核确认,必要时,可进行破损检查和检测。
  (四)实测检查
  通过抽查和核对、观感评定和实测实量相结合,按项目划分方式分级验收并评定等级。对于有特殊需要的项目,应提高抽查率。
  (五)作出验收结论
  综合上述检查验收结果,依据本办法规定,按照“集体讨论、一致意见”的原则作出验收结论。特殊情况有保留意见但不影响作出验收结论的,应当在验收结论中将保留意见予以充分披露。
  (六)汇报验收结果
  应向相关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全面汇报验收工作情况和验收结果。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会同关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向项目管理机构专题报告。
  第八十一条 验收专家组应当根据验收结论现场编制中期或竣工验收报告,明确质量评定等级和专项评定结果,并对存在问题及后续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验收报告经验收专家组全体成员、现场管理组组长签字后生效。施工技术组组长或工程总承包企业现场负责人原则上应对验收报告附署签字确认,未附署确认或拒绝附署确认的,不影响上述验收报告的效力。
  第八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工程质量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验收期间整改完毕的问题,由验收专家组作出整改结论并写入验收报告;无法在工程质量验收期间完成整改的问题,由成套项目管理企业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报验收专家组补充作出整改结论。
  第十二章 受援方自建项目管理
  第八十三条 在受援方要求自建或中方代建存在实际困难的情况下,如符合以下条 件,经商务部确认并与受援方商定,成套项目可以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由受援方负责组织实施:
  (一)受援方有完备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和管理体系;
  (二)受援方有独立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和组织实施的能力与经验,并愿意接受中方的外部监管;
  (三)项目投资限额明确,中方和受援方的分工责任和费用承担划分清楚,风险可控。
  第八十四条 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成套项目,由受援方从中方推荐企业范围内依据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程序选定实施企业;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也可以由受援方在受援方企业范围内选定实施企业。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与受援方商定推荐实施企业的范围和条 件。推荐企业应为具备相应技术资质和项目实施能力的中资企业,也可以由推荐的中资企业与受援方当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建立专业分包关系。
  第八十五条 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成套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与受援方签订项目实施纪要,约定中外双方权利义务。
  项目管理机构应委派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对受援方自建项目实施进行有限监管,确保受援方按政府间立项协议和项目实施纪要完成成套项目。成套项目管理企业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按中方评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政府间立项协议监督受援方的勘察设计;
  (二)监督受援方的招投标程序,评估其招投标程序的合规性并对招投标结果予以确认;
  (三)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控制进行监控,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专题报告;
  (四)审核受援方提出的拨款申请;
  (五)对受援方提交的项目变更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在实施有限监管过程中,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发现正在或将要发生对成套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工期等造成重大危害的违约或违规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援方提出整改建议。如受援方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及时报告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可以暂停或终止对项目的资金拨付。
  第八十六条 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成套项目,项目资金应依据受援方与实施企业签订的合同和经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审核签发的拨款申请直接拨付到实施企业账户。
  第八十七条 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成套项目完工后,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受援方共同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及时促请受援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图,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与受援方办理项目完成确认证书。
  第八十八条 对于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成套项目,项目管理机构依据立项确定的投资预估算对受援方进行投资目标控制。受援方与相关实施企业签订的实施合同总价必须控制在投资预估算范围内。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合同变更、索赔等原因造成合同超支的,超出部分由受援方自行承担;调减合同价款的,按照调减后的合同价款进行资金拨付。
  第八十九条 对于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成套项目,符合以下情形的,项目管理机构可以不委派成套项目管理企业,采取资金审计、巡回检查等其他非派驻方式进行有限监管:
  (一)因安全因素无法派遣成套项目管理企业赴受援国的;
  (二)派遣成套项目管理企业费用占项目总成本过大的。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组织实施成套项目,规范相关向商务部备案和报批程序;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按月向向商务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针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投资控制问题,及时向商务部专题报告。
  商务部负责对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成套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建立成套项目技术性监督审查制度,组织稳定的独立专家队伍对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阶段性报送的成果文件进行全过程的专项技术监督,监督重点包括安全性、投资匹配性和立项意图符合性等,及时发现存在的重大技术、安全和投资失控问题,出具监督审查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监督相关责任企业予以及时纠正。
  相关责任企业不执行监督审查意见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和通过不良行为记录等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九十二条 项目管理机构建立重大成套项目巡视检查制度,现场监督检查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落实成套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和合同约定的情况。
  第九十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建立成套项目资金的专项审计制度,规范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境内境外的资金管理,确保援外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杜绝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或挪用。
  第九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成套项目的技术争议处理机制,通过组建成套项目咨询专家委员会,规范专家委员会咨询、议事和仲裁规程,对成套项目实施过程中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之间出现的合同争议、技术争议和重大质量安全争议进行第三方评审和仲裁,切实提高成套项目技术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九十五条 成套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负责统一指挥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并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成套项目质量安全事故按一般、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4个筹组进行处理。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在事故发生后3个自然日内报告商务部。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事故处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发生重大或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商务部报告。商务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在60个自然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发生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商务部报告。商务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2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并根据国务院决定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在90个自然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并向国务院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成套项目实施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商务部给予行政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承担的实施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和再分包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形成工程质量隐患,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四)导致项目投资失控并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的;
  (五)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的;
  (六)越权批准设计变更导致项目建设偏离中方和受援方商定的立项内容的;
  (七)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影响项目正常实施,对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八)擅自变更相关人员的,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九)人员管理不善,导致出现群体性事件,对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两至六年内,不选定其参与成套项目。
  第九十七条 成套项目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未履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并建议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和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成套项目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和“以下”包含本数。
  第一百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术语解释见附件。
  第一百零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6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附件:《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5/7/10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落实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对外援助 京商务经字[201 2015/11/20
关于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有关事宜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5 2015/11/10
关于《对外援助项目采购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5/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