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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专业人员参与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监[2015]81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6-29
实施时间: 2015-6-29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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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2015年度会计监督工作需要,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决定面向呼和浩特市会计中介机构公开聘请会计专业人员参与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 广播影视服务行业;
  (二) 行政事业单位;
  (三) 会计师事务所。
  二、检查内容
  (一) 广播影视服务行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重点检查2014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预决算公开情况,“三公经费”控制和数据公开情况,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执行国家财税政策情况等,必要时延伸检查以前年度和其他相关单位。
  (二) 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内部管理、会计信息质量及截至检查日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等方面的内容。必要时将追溯相关年度或延伸检查相关单位。
  三、聘用范围
  因考虑成本费用因素,本次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专业人员仅限于呼和浩特市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聘用时间
  自2015年7月初至8月,具体时间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检查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五、聘用条件
  (一) 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设立,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2.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3.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4.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基础情况报备;
  5.与被检查单位无会计、税务等事项的业务受理关系,以及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6.其他与监督检查工作有关的条件。
  (二) 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专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年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身体健康;
  2.在会计中介机构连续工作3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会计职称或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
  3.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4.具有从事财政监督工作所需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熟悉财政监督工作流程。
  5.不存在下列任何一项回避关系:
  (1)曾在被检查单位任职过的;
  (2)持有被检查单位股票、债券或在被检查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3)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和财务人员、董事有近亲关系的;
  (4)三年内曾向被检查单位提供会计、审计、评估业务服务或提供顾问、代理、代办等服务的。
  六、聘用程序
  (一) 报名。报名工作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单位统一进行,凡符合上述聘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专业人员,可登陆内蒙古财政信息网(http://www.nmgcz.gov.cn/)或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按要求填写《会计师事务所推荐会计专业人员基础信息表》(见附件1)。同时,将所填报的信息表连同下列资料送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1.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有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3.一寸免冠近照2张。
  (二) 资格复审。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对报名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电话告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结果。
  (三) 面试。通过审核的报名人员根据我局电话通知的面试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面试结果将在内蒙古财政信息网(http://www.nmgcz.gov.cn/)公布。
  (四) 聘用。通过面试的人员签订《聘用检查业务人员协议书》、《保密承诺书》后,聘用正式生效。
  七、聘用劳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按实际工作日每人每天800元;具有副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按实际工作日每人每天700元;具有中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按实际工作日每人每天500元。《聘用检查业务人员协议书》由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与受聘用人员所属的会计中介机构签订,聘用结束后,我局按协议规定支付劳务费给会计中介机构。
  请有意向的会计中介机构会计专业人员按时报名,并将相关材料在7月10日之前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1323室。
  咨询电话:0471-4192321 联系人:王云鹏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推荐会计专业人员基础信息表》.xls
  2.被检查单位名单.doc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6月29日

相关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推荐会计专业人员基础信息表》.xls    
2.被检查单位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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