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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粤府[2015]6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7-3
实施时间: 2015-7-3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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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切实缓解其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按照统一系统、分市建设的模式,加快建设“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实现中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级、网上申贷以及融资供需信息发布、撮合跟进,推进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共享信用评级及有关信息。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建设完善全市互联互通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并与省信用信息和融资平台对接。具体建设方案由人行广州分行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另行制定。(人行广州分行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参与)
  二、设立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同时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共同设立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鼓励各地和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出资设立子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各级财政出资部分,在退出时将50%的净收益依法让渡给基金的其他发起人。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参与)
  三、大力发展创投、风投等基金。参照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积极用好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创办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中小微企业,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支持智能制造、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领域的初创期中小微企业,基金退出时财政出资部分将50%的净收益依法让渡给其他投资方。提升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使用绩效,鼓励各地设立一批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充分发挥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省属企业平台作用,壮大创投、风投及天使基金规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领域。依托产业园区、高新区、孵化器集群区引导各类基金集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等部门参与)
  四、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地级以上市设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提供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引导银行对重点产业集群、大型龙头企业上下游产业链、商圈等中小微企业集聚群体提供批量贷款,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提供增信支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保监局、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参与)
  五、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省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在各地级以上市分别建立1-2家政府主导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或再担保机构。支持各地级以上市现有政策性担保机构增加资本金。遴选试点合作银行,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协商执行不高于上年度全省银行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政策性担保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年化费率不超过2%,不收取贷款保证金。放宽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业绩考核容忍度,财政资金净收益全额让渡给担保机构的其他投资方。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继续注资省再担保公司。省再担保公司开展中小微企业再担保业务的比例不低于60%.继续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担保行业,强化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信用及风险管理,构建健康协调的银担关系。探索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规范稳健、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发起组建专门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金融集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金融办、财政厅、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参与)
  六、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挥信用保证保险的融资担保和增信功能,遴选一批保险公司和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融资服务。支持地级以上市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对投保贷款保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资金按一定比例补贴保险费用,对产生不良贷款的本金损失部分,保险公司、银行和资金按比例共同分担。具体实施办法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省金融办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保监局、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参与)
  七、强化银行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拓展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和创新服务方式,落实国家有关指标要求,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获得人民银行每年小微企业信贷导向效果评估前三名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突出抓好地方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人行广州分行新增支小再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支小再贷款额度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资本、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村镇银行、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强化小金融机构主要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针对中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金融办参与)
  八、开展中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降低中小微企业“过桥融资”成本。鼓励各地级以上市设立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池,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对试点银行审核符合续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由资金池提供转贷周转资金。支持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措施,提高转贷效率,减轻中小微企业还款压力。(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负责)
  九、积极稳妥发展小额贷款。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各地政府对新设金融机构实行的财政补助奖励,将小额贷款公司列入奖励范围。鼓励优质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创新业务、提高融资比率、跨县域经营。简化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程序,降低发行费用。支持有实力的电商企业发起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省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人行广州分行参与)
  十、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充分发挥广州、深圳前海、广东金融高新区等区域性股权市场作用,支持其通过在其他地区设立运营中心或服务机构,实现“四板”市场全省全覆盖,方便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鼓励区域性股权市场运用信用信息和融资平台的信用评级,简化企业挂牌手续。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出“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科技板”、“青创板”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和股权转让服务。引导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新三板、创业板、中小板等加强对接,建立科学合理的转板机制,对能够达到新三板挂牌或创业板、中小板上市标准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孵化,条件成熟后推荐转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科技厅、金融办、广东证监局参与)
  十一、拓宽中小微企业发债融资渠道。重点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为中小微企业发行私募债,省再担保公司和各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发行私募债予以担保增信。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发行供应链票据,对为其产业链配套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人行广州分行对相关贷款机构给予信贷额度、再贴现、准备金等货币政策支持。以各类产业基地(园区)、高新区和专业镇等为平台发行中小微企业区域集优债、区域集优票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鼓励省市创投企业发行创投债。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中小微企业发债融资给予支持。(人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金融办参与)
  十二、依托互联网金融扩大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允许以第三方支付、点对点网络贷款(P2P)、众筹平台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注册企业名称或营业范围中使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金融”等字样。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股权众筹交易板块,实现中小微企业股权众筹的登记确认和流转交易。支持供应链龙头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包含融资在内的综合服务。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平台,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省金融办牵头,省工商局、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参与)
  十三、支持开展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融资租赁。大力发展设备更新融资租赁,支持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融资。实行融资租赁设备产品目录制管理,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融资租赁公司向中小微企业租赁目录中设备的,按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商务厅参与)
  十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票据贴现支持力度。遴选3家银行设立“广东省中小微企业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对中小微企业持有的小额商业汇票进行贴现,人行广州分行对票据贴现中心优先办理再贴现,并根据贴现业务量安排再贴现额度,专项用于中小微企业融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广州分行牵头,广东银监局参与)
  十五、试点利用跨境人民币贷款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依托广东自贸试验区的政策优势,探索推动区内中小微企业按规定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促进中小微企业对外融资便利化。探索拓宽跨境人民币贷款的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将放款主体扩大至境外金融机构,贷款用途向中小微企业融资倾斜。(人行广州分行牵头,省自贸办参与)
  十六、激活中小微企业抵质押物。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对科技型、资金密集型、高成长中小微企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简化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手续。加快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范不动产权评估机构,探索设立评估、交易、处置平台。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发布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鼓励银行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新型抵质押融资,各市政策性担保机构给予担保增信。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牵头部门另行制定。(省国土资源厅、知识产权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工商局、海洋渔业局参与)
  十七、建立中小微企业投融资纠纷快速调解机制。建立适应中小微企业涉案资产少、处置时限短的快速调解和处理纠纷的法律服务机制,加大对逃废债务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司法救助力度,省财政支持设立国家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研究将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纳入缓、减、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范围。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法律服务。建立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投诉平台。(省司法厅牵头)
  十八、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投融资的财政资金支持。2015年至2017年,省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66亿元,主要运用于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开展股权投资,安排支持小额贷款、担保、风险补偿等专项资金,并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贴息、代偿补贴、创新奖励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和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支持中小微企业投融资。(省财政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参与)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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