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利用抵消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环资[2015]44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5-29
实施时间: 2015-5-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81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纳入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3]112号)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为完善本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规范抵消机制的使用,维护机制的平稳运行,现将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利用抵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抵消机制
  纳入企业可使用一定比例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ER)抵消其碳排放量,履行遵约义务。用于抵消时,1吨二氧化碳当量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量。
  二、使用条件
  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使用比例不得超过纳入企业当年实际碳排放量的10%。
  (二)核证自愿减排量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和登记。
  (三)核证自愿减排量所属的自愿减排项目,其全部减排量均应产生于2013年1月1日后。
  (四)优先使用津京冀地区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本市及其他碳交易试点省市纳入企业排放边界范围内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本市的碳排放量抵消。
  (五)核证自愿减排量仅来自二氧化碳气体项目,且不包括来自水电项目的减排量。
  三、抵消程序
  (一)纳入企业应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网站提交申请,并同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材料清单如下:
  1.抵消申请表(见附件);
  2.国家发展改革委减排量备案函;
  3.减排量核证报告;
  4.项目监测报告;
  5.项目设计文件;
  6.项目审定报告;
  7.其他材料。
  (二)市发展改革委接到申请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自愿减排量将由我委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网站和本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进行抵消操作,并将相关凭证反馈给纳入企业。
  请各纳入企业及有关单位做好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抵消机制使用的相关工作,保障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有疑问,可与我委联系,电话:23142207。
  特此通知。
  附件:抵消申请表
  2015年5月29日
  附件
  抵消申请表

纳入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电话        手机          邮箱             

自愿减排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业主

 

项目所在地

 

项目基本类型

新建□ 扩建□改建□技术改造□

温室气体减排类型

节能和提高能效□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燃料替代□其它□        

项目类别

(一)新开发□

(二)已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1)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

(2)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已经产生减排量□项目编号:            

(3)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但减排量未获得签发□ 项目编号:            

项目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方法学

方法学备案编号:         

减排的温室气体种类

2□ 其它温室气体□     

计入期

      年

第一计入期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方审定机构

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电话          手机             

邮箱                            

减排量备案

备案减排量

     t2e

产生减排量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计入期类型

第   计入期□  其他          □

监测期

顺序号:   

覆盖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核证机构

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电话          手机             

邮箱                            

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核证自愿减排量

    t2e

纳入企业当年碳排放量

    t2

核证自愿减排量占当年实际碳排放的比例

    %(2位小数)

是否为天津、北京、上海、广东、湖北、重庆、深圳等全国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纳入企业排放边界范围内的减排量

是□ 否□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公司在此声明并郑重承诺如下:

1.本公司申报材料中的资料以及自愿减排项目均是真实有效且不存在争议的。

2.本公司申请用于抵消当年碳排放量、履行遵约义务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满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利用抵消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环资〔2015〕443号)相关要求。

 

申请人:      (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 闽发改生态[201 2016/11/30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政府令第 2016/9/22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4/3/19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京发改规[2014] 2014/9/1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 闽发改生态[201 2016/11/28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775号 2024/5/1
关于征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 财办会[2016]41 2016/9/2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渝府发[2014]17 2014/4/26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 京发改规[2013] 2013/11/20